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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費中藥材添加物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1日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087
一、題目:自費中藥材添加物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行政院衛生署94年4月29日署授藥字第0940002424號函公告「自94年5月1日起禁止中藥用硃砂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
三、探討研析
(一)最近發生中藥材違法添加硃砂禁藥案,嚴重傷害病患之身體健康,中醫診所門診量更受到嚴重衝擊,中藥材用藥安全引起各界關切 。
(二)按目前中藥可分為中藥材與中藥製劑兩大類,均須經核發許可證。其中,透過健保給付開立的科學中藥,包含傳統濃縮製劑,因有GMP把關,經檢驗結果,尚未發現有禁藥現象。然而,自費藥物,即醫生認為在健保給付範圍之外,另外為了給予病人完整的治療,需要額外添加藥材或是調養藥品者,來源有些也是科學中藥,但有些中藥材卻是醫師自行添加的。衛福部中醫藥司科長陳聘琪表示:「如果是中醫師自己磨粉,就沒有許可證,不過,還是可以用,不要是禁藥就好了。」因此,自費中藥材部分,因無須經過許可且無GMP把關,較無保障。
(三)衛生福利部表示 ,根據現行法規,硃砂早已完全禁用於中藥,但因是重要顏料原料,在宗教、殯葬業上用量不少。為強化管理、避免其他管道有毒物質流入中藥材供應鏈,未來礦物類中藥材,如硃砂、鉛丹、黃丹、白降丹、砒石、雄黃等,擬比照化學物質列管,從報驗進口、使用都須逐一申報流向。另日前已發文主管化學物質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由環保署召開專家會議決定是否列管,未來相關罰則與規範也將由環保署公告實施。
四、建議事項
(一)儘速研議加強列管礦物類中藥材
為強化管理並避免其他管道有毒物質流入中藥材供應鏈,未來礦物類中藥材應比照化學物質列管,從源頭管理,建議各主管機關宜儘速研議辧理。
(二)加強自費中藥材添加物之查核
對於自費中藥材添加物問題,因為沒有經過GMP把關,以致產生管理盲點,縱令於源頭加強對礦物類中藥材列管,恐亦難以避免,爰建議衛生福利部,為確保病患健康權益,在中醫師提供自費中藥材部分,仍應加強定期及不定期之添加物查核。

撰稿人:謝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