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內設立教保服務中心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1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R01089
一、題目:政府機關內設立教保服務中心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問題源起
因應少子化問題,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於主持性平委員會時表示,人口問題是國安問題,政府應協助年輕父母減輕育兒負擔,廣設公托機構是總統蔡英文的重大政見,應直接於行政機關內辦理互助式的教保服務,由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盤點場地,所需空間由機關現有空間調挪,經費由專款支應 。
主責此項業務的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約有4成公務員有托育需求,目前政府機關內的教保設施不夠多,無法滿足需求。將加速在公家機關辦公地點附近,找出符合條件的空間來設置教保設施 。據此,法務部近日發文要求所屬機關盤點所屬空間及同仁教保托育需求,盼能作為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空間。消息一出,引發熱議,有法界人士稱,難道典獄長、檢察長都要兼任園長?幼兒園設在看守所、監獄內,難道是要方便女收容人托育 ?對此,法務部長表示法務部所屬的檢察署或監所要設立幼兒園,並非外傳由檢察長或監獄典獄長來當幼兒園園長;設立幼兒園,主要是要照顧員工,希望員工的小孩可以就近在機關所辦的幼兒園上課,因此日前發函法務部所屬機關去盤點有沒有合適地點,如果沒有合適地點,也可以到附近租用場所辦理幼兒園 。
(二)問題分析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另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辦法第4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府機關(構):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據此,政府機關(構)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但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並須遵守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簡言之,教保服務有其專業性,並非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更不可能由政府機關首長擔任幼兒園園長。
幼教界指出,行政院要求各部會釋出合適空間興辦幼兒園確實出於美意,但都會區幼兒園早已飽和,應避免與民營私幼爭利,應配合地方教育專業通盤考量,因地制宜 。
綜上,政府機關內設立教保服務中心之政策立意良善,但中央或地方之各政府機關所處環境各有不同,都會區內之政府機關或法院、監獄等地是否不適合設立教保服務中心,應依具體情況個別考量。
四、建議事項
(一)設立與否應考量市場需求與因地制宜
考量政府機關內既有4成公務員有托育需求,且國內私立幼兒園素質參差不齊,各機關經調查確有托育需求者,於機關內部或附近設立教保服務中心,應屬正確之政策方向。但設立與否須考量市場需求與因地制宜。
(二)以租金減免或經費補助等方式,吸引優質幼兒教保服務機構進駐
決定設立教保服務中心後,須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建議以租金減免或經費補助等方式,以吸引優質幼兒教保服務機構進駐,保障幼兒受教權益。
撰稿人:傅朝文
二、所涉法規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問題源起
因應少子化問題,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於主持性平委員會時表示,人口問題是國安問題,政府應協助年輕父母減輕育兒負擔,廣設公托機構是總統蔡英文的重大政見,應直接於行政機關內辦理互助式的教保服務,由人事行政總處、教育部盤點場地,所需空間由機關現有空間調挪,經費由專款支應 。
主責此項業務的政務委員羅秉成表示,約有4成公務員有托育需求,目前政府機關內的教保設施不夠多,無法滿足需求。將加速在公家機關辦公地點附近,找出符合條件的空間來設置教保設施 。據此,法務部近日發文要求所屬機關盤點所屬空間及同仁教保托育需求,盼能作為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空間。消息一出,引發熱議,有法界人士稱,難道典獄長、檢察長都要兼任園長?幼兒園設在看守所、監獄內,難道是要方便女收容人托育 ?對此,法務部長表示法務部所屬的檢察署或監所要設立幼兒園,並非外傳由檢察長或監獄典獄長來當幼兒園園長;設立幼兒園,主要是要照顧員工,希望員工的小孩可以就近在機關所辦的幼兒園上課,因此日前發函法務部所屬機關去盤點有沒有合適地點,如果沒有合適地點,也可以到附近租用場所辦理幼兒園 。
(二)問題分析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第4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其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始得招收幼兒進行教保服務。」另據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至多以收托六十名幼兒為限.........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之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該辦法第4條規定「職場教保服務中心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政府機關(構):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據此,政府機關(構)為照顧員工子女,得採職場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供教保服務。但應委託非營利法人辦理,並須遵守建築、消防、衛生及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法規之規定。簡言之,教保服務有其專業性,並非政府機關可自行辦理,更不可能由政府機關首長擔任幼兒園園長。
幼教界指出,行政院要求各部會釋出合適空間興辦幼兒園確實出於美意,但都會區幼兒園早已飽和,應避免與民營私幼爭利,應配合地方教育專業通盤考量,因地制宜 。
綜上,政府機關內設立教保服務中心之政策立意良善,但中央或地方之各政府機關所處環境各有不同,都會區內之政府機關或法院、監獄等地是否不適合設立教保服務中心,應依具體情況個別考量。
四、建議事項
(一)設立與否應考量市場需求與因地制宜
考量政府機關內既有4成公務員有托育需求,且國內私立幼兒園素質參差不齊,各機關經調查確有托育需求者,於機關內部或附近設立教保服務中心,應屬正確之政策方向。但設立與否須考量市場需求與因地制宜。
(二)以租金減免或經費補助等方式,吸引優質幼兒教保服務機構進駐
決定設立教保服務中心後,須提供相關配套措施,建議以租金減免或經費補助等方式,以吸引優質幼兒教保服務機構進駐,保障幼兒受教權益。
撰稿人:傅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