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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活體動物後續處置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093
一、題目:走私活體動物後續處置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野生動物保育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
三、探討研析
(一) 學名為毛絲鼠的龍貓鼠,為南美洲特有種,若是野生的,在臺灣屬於一級保育類。高雄港務警察總隊於8月11日查獲50隻走私的龍貓鼠,市價估計約750萬元,農委會林務局基於這批走私龍貓鼠的毛色多樣,研判係人工繁殖,故不列入保育類,復為避免引發傳染病,旋即交由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全數安樂死銷毀 。
(二) 相較於針對走私行為人之處罰,有關走私活體動物經查獲後之處置,一直以來並不受關注。或許會認為這些走私動物原本前途未明,能被查緝獲救堪稱美事一樁;然而事實卻非如此,因為依照現行作業程序,這些查獲之走私動物幾乎是死路一條。依據農委會訂定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走私的活體動物會先區分是否為禽鳥類動物,由於禽鳥類有禽流感問題,所以查獲後是一律銷燬。至於非禽鳥類動物再依是否屬保育類而異其處理方式,非保育類動物者,同禽鳥類動物之處理,也是一律銷燬;保育類動物者,由林務局或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鑑定,如有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一樣也是銷燬處理。換言之,必須是非禽鳥類之保育類動物,且無傳播動物傳染病之虞者,才會由林務局指定場所安置、收容,而有安享頤年之可能。前開查獲的走私龍貓既經林務局認定非屬保育類動物,其後續處置自是銷燬處理。
(三) 另外,值得一提者,走私動物若為《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縮寫:CITES,又稱《華盛頓公約》)列管之物種,依該公約規定,在可追查來源國之情況下,由來源國支付運送費用將動物運回,若無法送回,則由入境國妥善收容 。臺灣雖非華盛頓公約的締約會員國,但為順應國際保育思潮,及因應貿易制裁壓力,亦配合遵循執行公約規範。
四、建議事項
(一) 法規範層面應予提升
有關走私活體動物之後續處置,現行執行之法規依據僅有農委會訂定之「走私沒入動物及其產品處理作業程序」,其位階屬行政規則,相關規定亦過於簡略。例如非禽鳥類之保育類動物須經鑑定無傳染動物傳染病之虞者,才能免於銷燬,然而關於鑑定之程序及方式,前開作業程序均付之闕如。
(二) 走私動物之安置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
為使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在案件等候法院審理或送返其原生地前,能夠獲得妥適照料,農委會爰逐步設置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以屏東科技大學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為例,其所需管理經費超過96%的年度預算是由政府補助,其餘則來自學校的校務基金和民間小額捐款 。然而非法動物交易猖獗,目前政府每年補助約新臺幣2千萬元,收容動物卻從當年的1千隻,增加到目前共有1百種、1千5百隻,估計約3千萬元的照顧經費,收容中心於是在去年發動「認養計畫」向民眾募款,設法補足財源。
(三) 加強宣導動物保育觀念
外來物種可能傳染疾病,也會對境內生態造成浩劫,因此各國對於非保育類動物多採取銷毀處理,這是為了生態環境不得不為之處置。除了安樂死撲殺外,雖也可將走私動物遣返原國家或就地安置,但仍得面臨生態影響或飼養成本等難題,因此 加強宣導動物保育觀念,「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也是從源頭落實管理之關鍵。

撰稿人:吳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