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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違章工廠執法成效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6日 作者:陳淑敏 編號:R01094
一、 題目:農地違章工廠執法成效相關問題研析
二、 所涉法律
《工廠管理輔導法》、《政府資訊公開法》
三、探討研析
(一)報導指出,新版工廠管理輔導法本(109)年3月20日上路後,針對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未登記工廠「即報即拆」,地方政府可勒令停工、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但環團檢舉超過150家新建農地違章工廠,至今僅一件自行拆除,沒有一件斷水斷電。(農地違章工廠 彰化6千家零拆除 環團全國檢舉150件 全未斷水斷電 批地方稽查人力少 守護農地根本是騙局,聯合報第A6版,2020年9月1日)
(二)然彰化縣政府表示,105年5月20日後新增的農地違章工廠,已有12家執行斷電;另有1家塑膠工廠前年遭檢舉後被裁罰停工,經派員前往複查確屬持續營運中,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裁處,於今年9月底前完成強制斷電作業。桃園市政府亦表示,已初步列管農地疑似違章工廠計28件,且新增違建皆將依法執行勒令停工、斷水斷電或輔導遷廠,同時進行強制拆除作業。(已斷電12家 彰縣府:重大違建先拆,聯合報第A6版,2020年9月1日)
(三)經查工廠管理輔導法於本(109)年3月20日施行,增訂第28條之1至第28條之13及修正第39條,乃為杜絕農地違規使用情形,爰於第28條之1第1項前段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另為達成「全面納管、就地輔導」之目標,審酌105年5月19日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視違規情節及對周圍環境影響程度有輕重之別,予以分級分類處理,爰於第28條之1第1項後段明定各款管理或輔導之規定,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全面貫徹執行。
四、建議事項
(一)確實依法行政,以達修法目的
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及同法第28條之3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轄區內新增未登記工廠及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怠於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得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屆期仍不作為者,中央機關得逕予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對於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農地違章工廠,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皆應確實依法執行停止供電、供水或拆除,以保護農地,並符法制。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每月主動公開違章工廠執法情形,以利資訊公開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同法第6條規定:「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及同法第7條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復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3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名單、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之情形,定期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農業、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國土計畫及建築主管機關(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針對前二項執行情形,應定期公告於電腦網站(第3項)。...」。既然農地違章工廠之斷水、斷電及拆除情形,一直以來為民眾所關注重點所在,且有法律明文規定應定期公告於電腦網站,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全國新增及既有未登記工廠名單、輔導情形、執行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情形,每月公告於電腦網站,俾利全民監督。
(三)應補足地方政府執法人力,以提升稽查效能
經查105年5月20日以後新增之農地違章工廠,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查詢圖臺之分布統計,顯示4年間新增至少317家(以桃園市105家為最多、其次為彰化縣44家,新北市35家居第3,第4多為臺南市34家),共占用農地面積為120.69公頃(以桃園面積最大達40.83公頃、台南市23.06公頃、彰化縣16.99公頃),依法皆須拆除(簡惠茹,新增農地工廠圖資全面公開 揭露317家位置面積,自由時報,109年8月4日,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248884)。然地方政府本身即有繁重之業務,還須配合中央眾多業務之執行,單以地方政府協助蒐集農地利用現況資訊來說,就有農地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未登記工廠、補辦寺廟登記、農地違規查核資料等13項。應全盤考量地方政府之人力是否能負荷,及各項業務之專職人員是否欠缺,若無法負荷恐將造成無法執行或成效不彰等現象,政府應考量執法之人力調派及補充問題。

撰稿人:陳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