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種電爭議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8日
作者:林素惠
編號:R01098
一、題目:農地種電爭議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備面臨「假農作、真種電」爭議及農地流失疑慮等問題,鄰國日本也曾面對再生能源設廠一地難求困境下,進而利用農業用地設電廠,惟日本採取必須在保護農田及維持農田是糧食生產基地的前提下才能設置綠能設備,以落實「農電共享」的理念。
(二)他山之石 - 日本農電共享
1.日本農地轉作光電設施用途有兩種形式,分別為「轉用型」及「營農型」。「轉用型」係指將耕作農地轉為非耕作用途,亦即申請「轉用型」光電設置,意味著農地不再有農業生產。日本的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係依據「農地法」第4條、第5條農地分類比照農業振興區域整備計畫的農地優良性及周邊土地利用狀況,作為是否能轉用之依據。其中指定為農業用地、及優良耕種農地的甲種與第1種農地不允許轉用;第2種農地為都市邊緣及生產力較弱地力之農地,可有條件的允許轉用;第3種農地為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用地,原則上允許轉用。
2.至於營農型即為一時轉用許可制度,規定申請營農型者須(1)必須確保繼續的耕種,並且產量要維持8成或作物的品質不能明顯的下降、(2)要保有適合作物生長的日照量、(3)設施立柱的高度必須讓農機具可以通過,離地最小需達2公尺以上或者更多、(4)不妨礙周邊能有效使用的農地。並且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必須每年提交報告一次,需檢查是否有對農業生產造成任何阻礙,若存在重大的障礙就必須拆除設施並恢復農業使用之原貌。
四、建議事項
(一)農地變更應排除優質農地、具地力及特定農產品生產區域
為避免農業用地改種電導致農地流失及破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109年7月28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第13點並增訂第7點之1,規定2公頃以下小光電的農地變更申請僅同意「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其餘一律不予同意。至於2公頃至30公頃部分,維持由地方政府審查,但須經農委會同意變更。依前開變更審查要點似僅以農地之面積及鄰近農地使用狀況作為是否可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審查條件,然對比日本農地轉用的規範,除了以「面積」作為審查依據外,更清楚嚴謹的規定指定農業用地、優良耕種的甲種與第1種農業用地不允許轉用,對於農地變更供發電使用時,宜參考日本,針對優質農地或具地力之耕地不得變更非農業使用,以確保農地不流失。
(二)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備發電,明定應維持一定比例之農業生產
依前述有關日本營農型之一時轉用許可制度的規範,除採行事前審查及維持一定作物品質與數量外,並規定每年必須提交報告一次,以檢測綠能設施設置後,是否對農業生產造成任何阻礙,若存在重大的障礙就必須拆除設施並恢復原貌等事後審查機制。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章綠能設施規範農業用地得設綠能設備僅為事前審查規定,針對該農業用地後續是否繼續農業生產之規範付之闕如,爰建議依本辦法第8章申請設置綠能設備者,應明定仍須具一定比例之農業生產,違反者應回復原地貌並僅得供作農業使用。
撰稿人:林素惠
二、所涉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我國於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備面臨「假農作、真種電」爭議及農地流失疑慮等問題,鄰國日本也曾面對再生能源設廠一地難求困境下,進而利用農業用地設電廠,惟日本採取必須在保護農田及維持農田是糧食生產基地的前提下才能設置綠能設備,以落實「農電共享」的理念。
(二)他山之石 - 日本農電共享
1.日本農地轉作光電設施用途有兩種形式,分別為「轉用型」及「營農型」。「轉用型」係指將耕作農地轉為非耕作用途,亦即申請「轉用型」光電設置,意味著農地不再有農業生產。日本的農地轉用許可制度係依據「農地法」第4條、第5條農地分類比照農業振興區域整備計畫的農地優良性及周邊土地利用狀況,作為是否能轉用之依據。其中指定為農業用地、及優良耕種農地的甲種與第1種農地不允許轉用;第2種農地為都市邊緣及生產力較弱地力之農地,可有條件的允許轉用;第3種農地為都市計畫區內的農業用地,原則上允許轉用。
2.至於營農型即為一時轉用許可制度,規定申請營農型者須(1)必須確保繼續的耕種,並且產量要維持8成或作物的品質不能明顯的下降、(2)要保有適合作物生長的日照量、(3)設施立柱的高度必須讓農機具可以通過,離地最小需達2公尺以上或者更多、(4)不妨礙周邊能有效使用的農地。並且一時轉用許可的條件為必須每年提交報告一次,需檢查是否有對農業生產造成任何阻礙,若存在重大的障礙就必須拆除設施並恢復農業使用之原貌。
四、建議事項
(一)農地變更應排除優質農地、具地力及特定農產品生產區域
為避免農業用地改種電導致農地流失及破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109年7月28日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第13點並增訂第7點之1,規定2公頃以下小光電的農地變更申請僅同意「已經被其他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其餘一律不予同意。至於2公頃至30公頃部分,維持由地方政府審查,但須經農委會同意變更。依前開變更審查要點似僅以農地之面積及鄰近農地使用狀況作為是否可變更為非農業使用之審查條件,然對比日本農地轉用的規範,除了以「面積」作為審查依據外,更清楚嚴謹的規定指定農業用地、優良耕種的甲種與第1種農業用地不允許轉用,對於農地變更供發電使用時,宜參考日本,針對優質農地或具地力之耕地不得變更非農業使用,以確保農地不流失。
(二)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備發電,明定應維持一定比例之農業生產
依前述有關日本營農型之一時轉用許可制度的規範,除採行事前審查及維持一定作物品質與數量外,並規定每年必須提交報告一次,以檢測綠能設施設置後,是否對農業生產造成任何阻礙,若存在重大的障礙就必須拆除設施並恢復原貌等事後審查機制。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章綠能設施規範農業用地得設綠能設備僅為事前審查規定,針對該農業用地後續是否繼續農業生產之規範付之闕如,爰建議依本辦法第8章申請設置綠能設備者,應明定仍須具一定比例之農業生產,違反者應回復原地貌並僅得供作農業使用。
撰稿人:林素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