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安全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1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099
一、題目:路口安全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路口交通違規案件逐年攀升,針對「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
違規行為舉發件數,2015年87萬件、2016年92萬件、2017年
105萬件、2018年113萬件、2019年138萬件,今(2020)年1
至6月已有77萬件,警方執法強度逐年增加,民眾守法觀念仍
待加強。
(二)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路權」,行經車輛不能只是放慢車速,
要確實做到「停讓」。交通事故約有6成發生在路口;行人死亡
人數也是近4成發生在路口;路口行人致死事故肇因以車輛「未
注意車前狀況」、車輛「搶越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規定行
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為前3肇因。
(三)警方今(2020)年9月份之執法3大原則:一、路口無人指揮時,
汽機車在行人穿越道上,需距離行人3公尺,低於3公尺可取締
;二、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聽指揮強行通過,將直接認定違規;三
、執法時會盡量攔停告知用路人違規,如不聽指揮衝過去,逕行
舉發。
(四)警方認為,民眾違規及事故件數仍逐年攀升,手機、導航及三C
產品的普及,民眾卻沒有養成正確使用習慣,亦是造成事故攀升
的原因之一。但要將理念化為執法動作,「禮讓」改為「停讓」,
需要由大量執法人員來判斷駕駛人現場行為,且持續1個月之久
,希望養成國人正確停讓秩序,但這實在是大成本,外界擔憂大
執法僅1個月,質疑其改善效果有限,是否還有更有效的執法策
略呢。
(五)據統計,9月1日全國路口大執法取締件數總計10,559件,其
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及3項計354件、第
48條第2及3項計514件、第53條計8,321件、第78條計1,370
件,發生路口交通事故件數總計410件,其中受傷計469人。警
方強調「執法只是手段,安全才是我們的目的」,維護路口通行
安全,駕駛人和行人都需要共同遵守規範,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
經路口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尊重「行人路權」;
行人也應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不闖越車道行走,並遵守號誌
、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通行才有保障。
(六)宜蘭縣政府自創閩南語母湯宣導曲,全長30秒歌詞「過馬路沒
走黑白線,你母湯、母湯;騎機車沒打方向燈,你母湯、母湯...」
,縣府將歌曲與小綠人號誌結合,提醒用路行人與駕駛人注意路
況,以確保路口的安全。
四、建議事項
針對上述探討,本報告提出以下建議供參:
(一)標示路口轉彎車道並禁止超車
主管機關於轉彎路口劃設停等轉彎標線,指示車輛依序停讓
,但對於交通量大而待轉彎的車輛很多時,宜設置轉彎燈號及延
長行車秒數,以避免後面同樣待轉彎之駕駛人,失去耐心等候而
變換車道,故建議路口轉彎車輛應依車道行車順序行駛,禁止跨
線超車,以維護行人穿越之安全。
(二)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專用指示燈可同時發出語音,以提醒行人注意
駕駛人於路口轉彎或行人過馬路時,雙方如心有旁騖、低頭
或使用3C產品不專心,因而忽視路況,對行人而言,確實存在
著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如果能以聲響提醒用路人的聽覺,或禁止
行人於穿越道時使用3C產品,應該會有改善的效果,現在亦已
有車輛裝上輔助設備,在轉彎打方向燈的同時,會發出聲響提醒
路人,但駕駛人也不能因為有了這項設備之後,反而忽視了自己
的駕駛責任。
(三)於路口劃設待轉專用之標線以規範轉彎車輛停等距離
「減速慢行」與「停車禮讓」實有差異,後者較具安全性,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機車在路口轉彎時,應距離行人至少3公尺,
低於3公尺即可取締。此規定立意良好,然在執行面應更加明確
,以減少爭議。例如3公尺如何確認用尺實測(用此方法,是否
必須行人與車子的相對為停止才有辦法量)或目測即算(換言之,
執法人員說的就算)。為解決上述3公尺如何認定的執法問題,
並養成駕駛人路口停讓行人先行的習慣,建議於路口轉彎處劃設
明確的停車待轉標線,即如同現行的機車待轉區的設計。
(四)善用社會教育與加重處罰,以矯正錯誤行為
就全國路口交通事故而言,其對社會國家所造成之影響,並
不亞於酒駕,而酒駕的加重處罰,有一定程度的嚇阻效果。就上
述警方於短短3日內,就有那麼大的違規量,足見無論行人或駕
駛人平常對於路口安全一事極為不重視,當警方於加強取締月過
後,是否又要恢復原狀?換言之,我們不能只依賴警方以加強取
締的方式來維護我們路口的安全。
為要讓違規的當事人深刻的知道其錯誤的行為並矯正之,最
好的方法就是使其參與相關之機會教育,例如路口之安全維護社
會勞動服務,對於累犯或情節重大者-例如駕駛於車輛行進中使
用3C產品,或道路口時不依規定於標線前停讓行人,造成事故
者,參考酒駕的處罰方式,研議增加處罰當事人服路口安全維護
勞動服務。
(五)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改進道路的標誌、標線、號誌之設計
雖然前面論及路口安全大部分的責任,在於行人與駕駛人,
但無可否認的是有部分問題是出在路口與其鄰近道路的標誌、標
線、號誌之設計或設置不良所造成,例如,在距十字路口10公
尺處有小巷子,結果主管機關在該處又畫上黃色網狀線,禁止汽
機車進入網狀區域,此時,行人為圖方便,剛好就從這區塊橫跨
馬路,類此情形是否在道路的標誌、標線之設計或設置上有檢討
的空間?
撰稿人:孫晉英
109.9.11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路口交通違規案件逐年攀升,針對「車不讓人」、「行人違反路權」
違規行為舉發件數,2015年87萬件、2016年92萬件、2017年
105萬件、2018年113萬件、2019年138萬件,今(2020)年1
至6月已有77萬件,警方執法強度逐年增加,民眾守法觀念仍
待加強。
(二)行人在行穿線上有「絕對路權」,行經車輛不能只是放慢車速,
要確實做到「停讓」。交通事故約有6成發生在路口;行人死亡
人數也是近4成發生在路口;路口行人致死事故肇因以車輛「未
注意車前狀況」、車輛「搶越行人穿越道」及行人「未依規定行
走行人穿越道、地下道、天橋而穿越道路」為前3肇因。
(三)警方今(2020)年9月份之執法3大原則:一、路口無人指揮時,
汽機車在行人穿越道上,需距離行人3公尺,低於3公尺可取締
;二、行經行人穿越道不聽指揮強行通過,將直接認定違規;三
、執法時會盡量攔停告知用路人違規,如不聽指揮衝過去,逕行
舉發。
(四)警方認為,民眾違規及事故件數仍逐年攀升,手機、導航及三C
產品的普及,民眾卻沒有養成正確使用習慣,亦是造成事故攀升
的原因之一。但要將理念化為執法動作,「禮讓」改為「停讓」,
需要由大量執法人員來判斷駕駛人現場行為,且持續1個月之久
,希望養成國人正確停讓秩序,但這實在是大成本,外界擔憂大
執法僅1個月,質疑其改善效果有限,是否還有更有效的執法策
略呢。
(五)據統計,9月1日全國路口大執法取締件數總計10,559件,其
中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及3項計354件、第
48條第2及3項計514件、第53條計8,321件、第78條計1,370
件,發生路口交通事故件數總計410件,其中受傷計469人。警
方強調「執法只是手段,安全才是我們的目的」,維護路口通行
安全,駕駛人和行人都需要共同遵守規範,呼籲汽機車駕駛人行
經路口或轉彎時,應減速慢行、停讓行人、尊重「行人路權」;
行人也應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不闖越車道行走,並遵守號誌
、標誌、標線及指揮規定,通行才有保障。
(六)宜蘭縣政府自創閩南語母湯宣導曲,全長30秒歌詞「過馬路沒
走黑白線,你母湯、母湯;騎機車沒打方向燈,你母湯、母湯...」
,縣府將歌曲與小綠人號誌結合,提醒用路行人與駕駛人注意路
況,以確保路口的安全。
四、建議事項
針對上述探討,本報告提出以下建議供參:
(一)標示路口轉彎車道並禁止超車
主管機關於轉彎路口劃設停等轉彎標線,指示車輛依序停讓
,但對於交通量大而待轉彎的車輛很多時,宜設置轉彎燈號及延
長行車秒數,以避免後面同樣待轉彎之駕駛人,失去耐心等候而
變換車道,故建議路口轉彎車輛應依車道行車順序行駛,禁止跨
線超車,以維護行人穿越之安全。
(二)行人穿越道之行人專用指示燈可同時發出語音,以提醒行人注意
駕駛人於路口轉彎或行人過馬路時,雙方如心有旁騖、低頭
或使用3C產品不專心,因而忽視路況,對行人而言,確實存在
著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如果能以聲響提醒用路人的聽覺,或禁止
行人於穿越道時使用3C產品,應該會有改善的效果,現在亦已
有車輛裝上輔助設備,在轉彎打方向燈的同時,會發出聲響提醒
路人,但駕駛人也不能因為有了這項設備之後,反而忽視了自己
的駕駛責任。
(三)於路口劃設待轉專用之標線以規範轉彎車輛停等距離
「減速慢行」與「停車禮讓」實有差異,後者較具安全性,
路口無人指揮時,汽機車在路口轉彎時,應距離行人至少3公尺,
低於3公尺即可取締。此規定立意良好,然在執行面應更加明確
,以減少爭議。例如3公尺如何確認用尺實測(用此方法,是否
必須行人與車子的相對為停止才有辦法量)或目測即算(換言之,
執法人員說的就算)。為解決上述3公尺如何認定的執法問題,
並養成駕駛人路口停讓行人先行的習慣,建議於路口轉彎處劃設
明確的停車待轉標線,即如同現行的機車待轉區的設計。
(四)善用社會教育與加重處罰,以矯正錯誤行為
就全國路口交通事故而言,其對社會國家所造成之影響,並
不亞於酒駕,而酒駕的加重處罰,有一定程度的嚇阻效果。就上
述警方於短短3日內,就有那麼大的違規量,足見無論行人或駕
駛人平常對於路口安全一事極為不重視,當警方於加強取締月過
後,是否又要恢復原狀?換言之,我們不能只依賴警方以加強取
締的方式來維護我們路口的安全。
為要讓違規的當事人深刻的知道其錯誤的行為並矯正之,最
好的方法就是使其參與相關之機會教育,例如路口之安全維護社
會勞動服務,對於累犯或情節重大者-例如駕駛於車輛行進中使
用3C產品,或道路口時不依規定於標線前停讓行人,造成事故
者,參考酒駕的處罰方式,研議增加處罰當事人服路口安全維護
勞動服務。
(五)主管機關應隨時檢討改進道路的標誌、標線、號誌之設計
雖然前面論及路口安全大部分的責任,在於行人與駕駛人,
但無可否認的是有部分問題是出在路口與其鄰近道路的標誌、標
線、號誌之設計或設置不良所造成,例如,在距十字路口10公
尺處有小巷子,結果主管機關在該處又畫上黃色網狀線,禁止汽
機車進入網狀區域,此時,行人為圖方便,剛好就從這區塊橫跨
馬路,類此情形是否在道路的標誌、標線之設計或設置上有檢討
的空間?
撰稿人:孫晉英
109.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