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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苗取得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郁強 編號:R01102
一、題目:COVID-19疫苗取得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藥事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2019年底在中國武漢出現的新型冠狀病毒(SARS-CoV-2),引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迅速傳播造成全球大流行,疫苗成為全球結束大流行的解決方案。今年(2020年)4月底,歐盟、比爾蓋茲基金會發起「獲取COVID-19 工具加速計畫(Access to COVID-19 Tools Accelerator, ACT Accelerator),在ACT Accelerator下,由全球疫苗免疫聯盟(GAVI)、流行病預防創新聯盟(CEPI)及世界衛生組織(WHO)共同推動Covid-19疫苗全球取得機制(Covid-19 Vaccines Global Access, COVAX),負責與全球疫苗研發機構及生產廠商合作並整合資源,透過早期投資於多樣候選Covid-19疫苗產品組合,提高疫苗開發成功機會,達到各國都能公平分配獲得疫苗保護的目標 。希望在2021年底以前,提供簽署協議的國家20億劑疫苗 。
(二)截至今年9月14日,全球計有9種Covid-19 疫苗進入第三期人體試驗 。其中以英國阿斯特捷利康公司(AstraZeneca)和牛津大學合作之重組病毒(ChAdOx1-S)疫苗,被認為是最有可能搶先問世的疫苗 。另一方面,國內之國光生技、聯亞生技、高端等廠皆投入Covid-19疫苗研發,國光於今年8月已啟動第一期人體臨床試驗,第二期臨床試驗預計於12月開始;此外,國衛院與安特羅生技共同開新冠肺炎DNA疫苗,目前正在進行動物試驗的安全性評估 。
四、建議事項
(一)在防疫急迫需求下仍須確保疫苗之安全有效
疫苗之研發需要很長的時間,通常要10年以上,因為疫情急迫,全球都趕在1年就研發。在疫苗上市許可的審查上,或可透過較為彈性與簡化的流程,因應防疫的急切需求,但即使在疫情危急之際,上市前以足夠數量之試驗樣本數進行人體試驗以確認疫苗的「有效性」與「安全性」,仍是疫苗上市許可的最起碼依據 。
我國3家疫苗廠已核准第一期臨床試驗,衛福部陳部長於9月7日接受廣播節目專訪表示,若「大膽一點」的話,明年1月便可緊急授權(Emergency Use Authorization, EUA) 。申言之,若COVID-19疫苗研發進度順利,明年春季會根據疫情和國際情況,評估緊急授權之必要性(從預防、安全與有效綜合判斷) 。關於緊急授權,WHO表示「須非常嚴肅深思」 。我國目前疫情況控制得當,尚無急迫到需要冒險,疫苗上市前須被證實安全且有效,此為最基本的要求。
(二)Covid-19疫苗取得途徑宜多管齊下
Covid-19疫苗可能取得途徑包括:1.本土自行開發製造。2.爭取國際授權、台廠製造。3.參與COVAX分配。4.向國際採購。5.與美國建立合作機制 (美國迄今未參與COVAX)。其中本土自行開發製造進度已如前述,在爭取國際授權、台廠製造方面,因英國AstraZeneca和牛津大學合作之疫苗,已進入臨床試驗第三期,是最有希望的疫苗,8月初據聞我國有意向英國牛津大學和AstraZeneca爭取新冠疫苗技術授權,由國衛院、台康生技開發,並由台康承接生產 。不過,9月初傳出英國的疫苗因1名受試者出現脊髓炎的嚴重不良反應,實驗暫時中止 。
因考量若授權在台生產疫苗,一旦藥廠開出的需求量太大,可能排擠國內生產量,未來可能從授權製造轉向 COVAX 平台預購方式 。9月14日衛福部陳部長表示,將與COVAX簽約,以確保台灣可分配到疫苗 ;此外,參與COVAX的國家也可透過雙邊協議與其他相關計畫,自由籌獲疫苗 。現階段世界各國都沒有把握Covid-19疫苗何時上市,而我國國際處境艱難,各種疫苗取得途徑都要努力。未來如向國際採購,除洽各別藥廠外,如與COVAX簽約,建議透過協議約定可選擇生產國及疫苗廠,以降低疫苗安全上之風險。
撰稿人:李郁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