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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慢速代步運具路權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104
一、題目:個人慢速代步運具路權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台灣非都會區老人常為了就醫、買菜、社交而以被歸屬「行人」的電動代步車作為交通工具,今年7月苗栗83歲張姓老婦遭汽車追撞致死,老人行的安全亟待重視,學者專家建議應朝空間友善化的方向,推動人本交通解決問題 。
(二)法令將電動代步車當成行人行駛在不夠寬的人行道上,對行人是威脅並不合適,然而騎在馬路上更容易因速差而被汽、機車追撞。有論者認為規劃完善的道路空間,人行道不擺植栽、電信箱,朝步行空間友善化的方向努力,推動人本交通 。
(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電動自行車外,其餘電動通勤工具一律被認定為「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只要上路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四)交通部路政司95年10月27日路臺監字第0950414833號函釋,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行動輔具,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屬「醫療用電動三輪車」、「動力式輪椅」等,因其使用目的及功能有別於一般車輛,視為行人活動之輔助器材,比照行人通行路權,可合法行駛於道路上,但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條、第133條至第139條有關行人之管制規定。個人行動輔具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至第81條之1有關行人規定,處以新臺幣300元至3,000元之罰鍰。
(五)近年來,除了醫療代步車、電動輪椅在道路上通行之外,愈來愈多民眾使用類似自行車的新興慢速運具(如電動滑板車、風火輪、賽格威等)作為代步載具在道路上通行,與汽、機車爭道,險象環生;多種慢速運具與汽、機車、行人共用通行空間,對交通安全與秩序造成影響,用路安全亟待改善。
四、建議事項
(一)建置整合性車道,避免人車混流爭道
在高齡、少子化的人口趨勢,及面對城市塞車、噪音、空污等問題,愈來愈多人選擇自行車、醫療代步車、電動輪椅、滑板車、風火輪、賽格威作為代步工具,依此可以預見,多元慢速運具合法上路的未來趨勢,建議主管機關將發展成初具路網規模之自行車道,建置為整合性慢速運具車道,供行人、自行車及慢速車共用通行,避開道路上的汽、機車,確實做好人車分流,創造安全順暢的通行空間。
(二)規劃人本交通環境,營造友善通行道路
內政部營建署《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將市區道路分類為快速道路、主要道路、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僅針對主要及次要道路規定留設人行道,對服務道路(提供社區人車出入之聯絡道路)則只規定雙向通行道路寬度12公尺以上才應留設人行道空間 。現行城市道路的設計以車為主,未能以行人路權為首要考量,為因應高齡化及環保需求,相關單位似宜考量規劃人本交通的街道空間,檢討現行之道路設施及相關路權,依當地道路環境條件、路邊活動強度及使用特性,儘可能淨空、擴寬或普設人行道。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