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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建置共融式遊戲場之芻議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105
一、題目:國小建置共融式遊戲場之芻議
二、所涉法規
國民體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探討研析
(一)兒童的遊戲行為是一種自主的學習,兒童能夠透過遊戲場產生積極的態度、自覺的行動、主動的參與。兒童遊戲場因此成為兒童練習與實踐自主學習的場域,透過探索與發現,增加感官啟發與統合。校園內的遊戲場也可以是學校教學的教具之一,透過教師的課程設計,將校園環境的議題帶入課程之中,讓學生能夠去接觸校園的遊戲設計並且自由的遊戲。若能在學校中加入共融式遊戲場概念元素,讓各個學生共同參與遊戲場的玩耍,在玩耍中的刺激、釋放,都能促進兒童的發展 。
(二)我國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與聯合國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均重視身心障礙兒童的休閒與運動權利。CRPD第30條第5項(d)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與其他兒童平等地參加遊戲、康樂與休閒及體育活動,包括於學校體系內之該等活動。」2015年11月17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1項增訂「保障兒童及少年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修法理由主要如下:「一、實務上,罹患疾病、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在參與的休閒、娛樂與文化活動時,常會因為主辦單位的偏見或刻板印象遭受差別待遇,甚至被拒絕參加活動。二、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強調應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
(三)為保障兒少有平等參與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娛樂活動的權利,必須有「共融式遊戲場」。共融式遊戲場是指能提供所有兒童一同玩樂、遊戲、發展能力的遊樂場,這裡指的兒童包括一般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例如自閉症、心智障礙、肢體障礙、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等)。身心障礙兒童及一般兒童皆能使用的遊戲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適合不同障別、多元刺激、寬敞、安全、具互動性、有趣及舒適等特色。共融式遊樂設施的設計應遵循下列7項原則:公平、融合、聰明、獨立、安全、積極、舒適 。國小校園建置共融式遊戲場者,如:臺北市建安國小、和平實小,以及新北市思賢國小校園等。建安國小設有「共融式攀爬架」,學童可以在彎曲的攀爬架及網格上攀爬,無法攀爬的學生可以坐在中間的搖椅上,感受網格搖晃的刺激。和平實小「共融沙坑」,供眾多學生同時遊戲,輪椅也可進入,「共融式滑台」可供「下肢無力,上肢具備足夠功能」的學生訓練手部功能。新北市思賢國小則有共融鞦韆,身障生也能玩 。
(四)今年(2020年)9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新聞稿指出,校園遊戲場是學童重要的遊戲與活動空間,如設施間距不足、鋪面變形、厚度不夠、遊具生鏽破損等,都可能造成學童受傷,因此衛生福利部修訂《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教育部也在行政院支持下,規劃投入21億元經費,協助各縣市國小汰換或改善遊戲場設備 。值此汰換各縣市國小遊戲場之際,正是推動共融式遊戲場之大好時機。
四、建議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之相關規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文化、教育、體育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提供合適之活動空間,並保障兒童及少年有平等參與活動之權利。」僅規定「合適之活動空間」仍有不足,建議增訂活動空間應符合安全、融合、無障礙原則之相關規定。現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僅著眼於「安全」且無法律授權依據,爰建議第24條增訂授權訂定辦法之規定;該規範名稱配合增訂「融合、無障礙」之文字,並改稱辦法。
(二)《國民體育法》增訂運動設施應符合無障礙之規定
關於運動場館之運動設施,《國民體育法》第5條規定:「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第12條規定:「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保障身心障礙者之體育活動權益,規劃適當之運動設施與體育活動或課程。」第44條第2項規定:「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雖然第5條、第12條及依據第4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 條第1項已慮及身心障礙者平等使用運動設施之權利,惟攸關人權之「無障礙」原則,仍宜於法律明定。爰建議《國民體育法》增訂運動設施應符合無障礙之規定等相關文字。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