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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110
一、 題目:個人海外所得課稅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
所得稅法、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我國雖自2006年度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並自2010年1月1日開始,將個人海外所得納入計算基本稅額,惟尚須符合一定之條件及金額,始須申報海外所得,故實際申報人數極為有限,況其採20%單一稅率,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之量能課徵精神並不相符,故而,個人海外所得究應如何課稅,似容有檢討改進之空間。
(二) 海外所得不課個人綜所稅有違租稅公平
綜合所得稅係以財產歸屬的個人為中心,考量納稅人個別條件而課稅,乃典型的屬人稅,對於參與市場營利活動而獲有收入之人課予納稅義務,而個人參與的市場營利活動,由於國際化結果,已無邊界的區分。個人境內所得與海外所得,以所得之角度來看,並無二致,不論其來自境內或境外,都表示個人經濟能力的增加,故應一視同仁納入課稅範圍,以避免稅負的不公,海外所得不課徵綜合所得稅,並無足以正當化其與境內所得不平等處理的差異存在,是有違租稅公平原則。
(三) 最低稅負制無法完全修正海外所得稅負不公平之現象
我國自2006年度起實施「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通稱為最低稅負制),最低稅負制實施主要原因是我國稅制漏洞太多、稅基侵蝕嚴重,而造成租稅負擔過低、貧富差距擴大、明顯稅負不公。此制度之精神乃讓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繳納較低所得稅負或免稅之法人或個人,至少負擔一定比例之所得稅,並適度減緩過度適用租稅減免規定造成的不公平,彌補現制之不足。
然而,最低稅負制並無法完全修正海外所得稅負不公平之現象,乃因:1.海外所得與其他計入課稅項目性質不盡相同:個人海外所得的課稅問題係在於課稅權之範疇,而非租稅優惠,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其他加計項目之性質有所不同,列於特別法中,似乎跳脫了正軌的稅制;2.起徵條件過高難達到租稅公平:同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必須達100萬元以上,並有600萬元扣除額;3.單一稅率不符合量能課徵精神:個人基本稅額採20%單一稅率計算,與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40%有一段差距,並且與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之量能課徵精神並不相符。
(四)各國境外所得課稅之國際趨勢多採屬人兼屬地主義
目前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如美國、英國、澳洲、日本、韓國及荷蘭等,都是採用屬人兼屬地主義之課稅原則,對於本國居民及視同居民之個人,所有來自於境內及境外之全球所得都需按其國內所得稅率課稅。
四、 建議事項
(一) 宜將海外所得排除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之外
海外所得課稅問題在於課稅權之範疇,而非租稅優惠,將其列於特別法中,似乎跳脫了正軌的稅制,宜將海外所得排除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適用之外。
(二) 宜以全球所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基礎
現行個人所得稅屬地主義之基本課稅架構,縱然有其稅務行政方便之處,然從量能課稅及所得稅乃係屬人稅特性之考量,在世界經濟持續全球化,企業、勞動及資本在各地自由移動之際,似有檢討之空間。爰建議宜以全球所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稅課稅基礎,將海外所得納入個人所得稅課徵,減少境內外所得課稅差異,以降低租稅對資金流動之影響因素,符合租稅公平與量能課稅原則,並與國際做法一致。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