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大客車安全門防護設施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何弘光
編號:R01111
一、題目:加強大客車安全門防護設施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國道1號北上58公里中壢路段,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5日晚間10時,乘客如廁後不明原因開啟安全門,不慎跌落車外,慘遭後方2輛轎車輾過,當場死亡。客運公司表示,安全門設有保護蓋與使用警語,開蓋後必須由上往下壓才能打開車門,避免旅客誤觸開關,司機表示雖有收到開蓋警示,但事發過程僅數秒鐘,仍無法阻止悲劇發生,家屬呼籲業者應加強安全門防護設施,不要再讓憾事發生。
(二)依公路法第63條,汽車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其安全審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又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有關車輛安全門防護係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點之車輛規格規定4.4.8.5安全門應能防止誤操作,但此要求不適用車速超過5公里/小時能自動鎖住之安全門。4.4.8.6所有安全門都應提供聲響裝置,以在安全門未完全關閉時提醒駕駛人。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自93年7月1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及同法第39條之1,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自93年7月1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均應符合附件六之一規定。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其中六、安全門(四)安全門應設有防止誤開啟裝置及該裝置啟動時對駕駛人之聲音警告裝置,安全門不得為動力操作式或滑動式,其應能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開啟。
四、建議事項
(一)安全門開啟時應有語音警告及廣播裝置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點之車輛規格規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之附件六之一中,安全門應提供聲響裝置,於安全門未完全關閉時提醒駕駛人。惟如上開案例,駕駛人自承緃使收到安全開啟之警示,根本反應不及,故如增加語音警告及廣播等裝置,除可提醒誤觸安全門之乘客外,亦可提醒其他乘客,適時反應救援,避免憾事發生,並應將此裝置列為定期檢驗項目。
(二)安全門在大客車一定速限行進間即自動上鎖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點之車輛規格規定中,已有車速超過5公里/小時能自動鎖住之安全門之規定。但並未提及低於該速限時,是否會自動解鎖,宜增訂之。再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等規定,93年7月1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一,其中第6點之安全門(四)規定,安全門應能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開啟,換言之,車輛行進間之安全門不應被開啟。準此,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儘速推動大客車之安全門於一定速限行進間即自動上鎖之裝置,並落實查核檢驗與宣導上述規定,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填表人:何弘光
二、所涉法規
公路法、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三、探討研析
(一)國道1號北上58公里中壢路段,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5日晚間10時,乘客如廁後不明原因開啟安全門,不慎跌落車外,慘遭後方2輛轎車輾過,當場死亡。客運公司表示,安全門設有保護蓋與使用警語,開蓋後必須由上往下壓才能打開車門,避免旅客誤觸開關,司機表示雖有收到開蓋警示,但事發過程僅數秒鐘,仍無法阻止悲劇發生,家屬呼籲業者應加強安全門防護設施,不要再讓憾事發生。
(二)依公路法第63條,汽車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其安全審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又依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3條,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有關車輛安全門防護係依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點之車輛規格規定4.4.8.5安全門應能防止誤操作,但此要求不適用車速超過5公里/小時能自動鎖住之安全門。4.4.8.6所有安全門都應提供聲響裝置,以在安全門未完全關閉時提醒駕駛人。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自93年7月1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及同法第39條之1,汽車定期檢驗之項目及基準,自93年7月1日以後新登記領照之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均應符合附件六之一規定。附件六之一,新型式大客車車身各部規格規定,其中六、安全門(四)安全門應設有防止誤開啟裝置及該裝置啟動時對駕駛人之聲音警告裝置,安全門不得為動力操作式或滑動式,其應能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開啟。
四、建議事項
(一)安全門開啟時應有語音警告及廣播裝置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點之車輛規格規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之附件六之一中,安全門應提供聲響裝置,於安全門未完全關閉時提醒駕駛人。惟如上開案例,駕駛人自承緃使收到安全開啟之警示,根本反應不及,故如增加語音警告及廣播等裝置,除可提醒誤觸安全門之乘客外,亦可提醒其他乘客,適時反應救援,避免憾事發生,並應將此裝置列為定期檢驗項目。
(二)安全門在大客車一定速限行進間即自動上鎖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點之車輛規格規定中,已有車速超過5公里/小時能自動鎖住之安全門之規定。但並未提及低於該速限時,是否會自動解鎖,宜增訂之。再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及第39條之1等規定,93年7月1日起大客車其車身各部規格應符合附件六之一,其中第6點之安全門(四)規定,安全門應能於車輛靜止時由車內及車外開啟,換言之,車輛行進間之安全門不應被開啟。準此,主管機關應通盤考量儘速推動大客車之安全門於一定速限行進間即自動上鎖之裝置,並落實查核檢驗與宣導上述規定,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填表人:何弘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