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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推動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耀東 編號:R01112
一、題目:我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推動問題之研析
二、法律:
都市計畫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徵收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辦理整體開發者,主要為非建築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或由低價值土地變為高價值土地時採用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以實現都市計畫之公平原則。按營建署進度年報表統計資料,截至108年6月底止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都市計畫範圍內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不包括淡海新市鎮及高雄新市鎮,主要計畫部分已完成開發及開發中共計255處,面積約2751.73公頃;細部計畫部分已完成開發及開發中共計369處,面積約6728.22公頃。
(二)內政部為推動上開整體開發工作之進行,除於2002年訂頒,2009年修正「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外,並於各年度定期至各縣(市)政府辦理督導查核,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案件之檢討工作,及就整體開發附帶條件應迅行檢討評估,並透過都市計畫檢討程序辦理檢討,期能解決建築執照核發之爭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問題。另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並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針對早期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附帶條件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案件,由地方政府併同該處理方案一併辦理檢討。
(三)目前我國整體開發地區推動開發所面臨之共通性課題,包括整體開發地區未明訂都市計畫開發期程;現行自擬細部計畫門檻與獎勵自辦市地重劃規定標準不一,不利整體開發計畫之推動;部分整體開發地區回饋條件或公設劃設比例,與其他都市計畫區標準不一;各整體開發地區受限於基地條件及財務問題;整體開發缺乏完整溝通機制或平台等。此外,由於整體開發地區之推動成效與否,亦涉及財務評估、市場供需與地主意願等最主要因素。綜上,現行所面臨之相關問題,皆是後續各級政府檢討整體開發、都市發展需求及修訂相關作業處理方案或原則之參據。
四、建議事項
(一)應訂定符合公平合理,並兼顧民眾開發權益之政策目標
為利於政府推動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之開發,並健全都市發展地區及興闢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以提升都市居民生活環境品質,並減輕政府財務負擔,除持續強化「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解決對策外,亦可酌予彈性配合採取如容積移轉、公私有土地交換、推動都市更新等手段,期能符合都市未來發展需求,及整體開發地區計畫之公平合理及民眾權益。是以,建議應檢討現行相關政策、法令及處理方案,並考量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性質與地區發展特性,作為後續政府研擬處理整體開發地區作業原則之參考。
(二)應透過全盤評估診斷並據以訂定明確開發方針及執行策略
現行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係以區段徵收與市地重劃等開發方式為主,由於受限於法令規定不一,直接影響公共設施用地及地主分回土地比例,導致整體開發案件窒礙難行。另除需檢討相關法規外,後續關於整體開發地區尚待處理之問題,亦應一併檢討,包括:
1.都市計畫法應研修增加多元化開發方式的法令依據。
2.推動整體開發成功示範案例平台,作為解決整體開發地區之參考。
3.加強地方首長、相關單位首長及都委會委員對於都市發展政策及都市法令之認知。
4.重新檢討整體開發與其他都市發展地區劃定之需求,包括台灣人口成長、都市計畫容納人口及未來發展需要,同時對於現有尚未開發之整體開發地區與都市發展地區應一併予以重新檢討,降低土地資源浪費。
5.都市發展政策與都市計畫中應納入成長管理策略,作為都市發展策略、土地使用總量及開發方式等參考。
(三)推動開發應符合生態與永續發展趨勢
我國整體開發地區涉及層面及問題相當複雜,除考量都市時空背景及發展趨勢外,應妥善評估現行我國人口成長及土地需求總量,作為訂定整體開發規模與必要性之參考,包括土地使用分區、使用規模、使用強度等等規範;另外,為引導整體開發有不同的思考方向與調整空間,整體開發地區除配合地方推動開發外,亦應結合引進都市永續發展、生態都市等新的發展觀念,據以訂定相關執行配套。
撰稿人:陳耀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