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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碳交易與碳費機制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9月 更新日期:109年9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建欉 編號:R01113
一、題目:落實碳交易與碳費機制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
三、探討研析
(一)美國國家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近日發布最新海洋生態監測報告指出,受到氣候暖化影響,導致海水水溫上升,臺灣周遭海域已出現嚴重的珊瑚白化危機。從種種跡象來看,節能減碳並非遠在天邊的環保口號,而是與我們生存休戚與共的當前危機 。從中央到地方政府,乃至各類型企業與全民百姓,均應正視巴黎氣候協定,積極落實減碳目標,力行節能減碳及能源轉型。
(二)世界銀行日前發布2020年最新全球碳價現況與趨勢報告中提到,全球已施行或計畫施行「碳定價」的國家或地區已成長至61個,其中31個屬於碳交易制度、30個屬於碳稅制度 。所謂碳交易制度,指的是「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排放溫室氣體(碳排放)的業者,可向減碳有成的業者購買「碳權」,以總量管制為主、交易為輔逐步減少排碳;而碳稅則是直接針對碳排業者,依其排放量課稅。碳交易及碳稅為目前各國政府對抗暖化並實現綠色經濟的重要政策工具 ,藉著提高碳排放的價格,強力激勵消費者和企業減少碳排放量。
(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稱溫管法)自2015年公布施行,訂有「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減量對策相關規定(即碳交易制度),原規劃最快2019年實施,惟進度不如預期,遭致學者批評政府在氣候治理上不作為,已出現「治理赤字」 ,近期環保署緊鑼密鼓提出溫管法修正草案,除保留原碳交易,再增訂收取碳費機制 ,期能達成減碳目標。
四、建議事項
為因應全球氣候變遷,落實環境正義,善盡國際義務,在兼顧產業發展平衡下,應儘速落實碳交易及溫管法修法增加課徵碳費機制,茲研提如下建議供參:
(一)如期啟動碳交易制度並修正溫管法納入碳費徵收機制
我國目前尚未正式實施排碳總量管制及碳交易,雖已啟動前期碳排放量盤查、查證、登錄作業,惟仍未進入實際交易階段 ,排碳企業多數尚未建立排碳成本觀念,導致推動上遭遇重重阻礙,主管機關應提出有效對策,如期啟動碳交易制度與國際接軌。推動溫管法修法以規劃收取碳費,未來採雙軌並行。另在實施「碳定價」政策工具上,臺灣碳交易已落後其他國家,未來再規劃收取碳費,必須儘速確認減量政策工具及實施期程與具體步驟,創造誘因讓企業配合減碳。碳排放交易與碳費機制必須密切搭配,考量操作模式、行政運作、社會接受度等面向,進行減量政策工具分析,以達到環境與經濟雙贏。

(二)成立院級督導會報,強化運作機制
溫管法修正草案,其中一項重點是授權各部會自行訂定溫室氣體管制工具,藉由劃分調適領域分工,各部會共同合作,提升減碳效率 。惟此分工確立相關部會權責方式,欠缺統一事權、綜整指揮體系,易形成各自為政,而主管機關難以協調統合各部會。建議應在行政院層級成立督導會報,由環保署擔任幕僚作業,定期召集會議,檢視各部會施行成效,強化整體減碳排放運作機制。
(三)徹底落實減碳期程,提出具體可行策略
「國家溫室氣體法定減量目標」設定每5年為1期,2020年減少2%排放量,2025年減10%,2030年減20%以此類推。採取的減碳路徑「先緩後加速」,第一期前五年達到2%目標可能跳票 ,未來第二期5年能否順利減少10%令人質疑,目前我國以推動減煤、增氣、展綠擴大能源轉型以達成能源轉型及減碳目標。惟為避免流於口號宣示,抱持鴕鳥心態,將問題留給下一代,建議主管機關應適時檢討並落實減碳期程,為達到溫管法預定目標,勢必需要更強而有力的管制作為,提出更具體可行的減碳策略。
(四)及早因應國際減碳關稅之趨勢
歐盟近期將決定是否通過碳關稅,若通過將在2023年實施,勢將對臺灣產業造成衝擊。針對高排碳國家產品額外課稅,我國必須儘速建立碳交易或碳費相關機制,否則將面臨氣候貿易障礙,不利未來出口歐盟 。

撰稿人:陳建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