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T-TV專法制定思維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0日
作者:陳亮吟
編號:R01121
一、 題目:OTT-TV專法制定思維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一) 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今(109)年9月3日舉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以下簡稱OTT-TV專法)草案第1次公聽會以來,各界對OTT-TV專法草案表達出各種不同意見,主管機關NCC、OTT業者、相關產業公會協會,以及消費者,各有其關切與堅持。NCC訂於10月8日舉行第2次公聽會,繼續蒐整各界不同意見以調整草案內容,基本立場仍認為對OTT有立法適度規管之必要。
(二) 綜整業界對OTT-TV專法草案之批評 ,可歸納出以下幾點:
1、反對「抓大放小」之納管標準
草案規定NCC可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業者前來登記,惟對於多大規模需要納管,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標準。業者擔憂目前各家 OTT 都還在「努力求生存」的階段,要求大型業者需登記接受管理,小型業者不用,可能讓業者缺乏快速長大動機,不利投資,反而跟草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2、憂心登記納管後洩漏商業機密
業界普遍認為,目前 OTT 產業還在萌芽期,新冠疫情的影響下正是相關產業發展的好契機,如果法規過度管制,反而會阻礙產業的創新發展,多數希望可以透過自律機制,不一定需要登記納管。因為草案規定納管登記後的業者需要定期申報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業者因此擔憂商業機密外洩。
3、其他爭議:
有業者直言OTT最大敵人其實是盜版追劇網站與App,因此草案中應該更有力打擊盜版,遏止盜版網站透過廣告牟利,甚至要求App Store內的非法App下架,但草案中對盜版問題卻沒有著墨。另外,草案規劃讓政府各單位去訂定獎勵方案,希望透過這個誘因讓業者前來登記,但亦被認為規定太過空泛,缺乏實益。
四、建議事項
(一)宜確立OTT-TV專法之思維究係管制或扶植為主
台北市美國商會之代表於第一次公聽會時即主張應充分評估立法產業影響,立法政策的不確定性極有可能在充分發揮潛能前,就傷害到OTT產業未來的發展;其認為目前政策走向離主管機關所稱的「輕度管制」相去甚遠,草案究可協助本土OTT產業發展,或是增加經營負擔,在未與業者取得共識之前,不宜倉促實行 。另據媒體報導,前NCC委員、政大傳播學院教授陳憶寧於公聽會上表示,不要用管理有線電視的思維管理OTT,有線電視因為使用有限資源,會競爭更好的頻道位置,但OTT是網路服務,過度管制會傷害言論自由與創作能量 。OTT影音平台服務帶來全球影視內容市場的變革,打破過去「內容-頻道-有線電視系統-消費者」的線性產業鏈結構,加上高度自由化的網路數位服務世界,OTT產業深具多樣性的特質。尤以草案第15條有關扶植獎勵之規定,僅規範政府各單位應對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提出鼓勵方案,未直接針對自製內容提出更具體的獎勵措施或投資抵稅方案。在獎勵措施不夠明確、誘因不足的情形下,卻對登記納管之業者課予各項義務,確實有失義務與獎勵的對稱性。在產學界均對OTT-TV專法草案的管制思維提出質疑的情形下,以管制為主的思維是否適用於具開放網路特性的OTT產業應再予釐清。
(二)應將打擊盜版列為首要目標
盜版或非法侵權,近年已成為本土合法影音業者的生死存亡議題。根據資策會服務創新研究所2018年的估算,網路影視音盜版侵權的手段包含非法機上盒、App及影音網站等,造成台灣影視音產業的損失,達到每年283億元。目前OTT-TV專法草案缺乏打擊盜版的有力宣示及具體措施,以致引發各界「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的批評聲浪,並不令人意外。
本院委員日前曾召開「呼籲NCC制定OTT專法,首重打擊盜版,保障合法」記者會,邀請臺灣OTT協會等六大公協會代表出席。與會的台灣OTT產業協會理事長錢大衛指出,OTT-TV專法草案有三大缺漏,其中列在首位的便是缺少遏止非法侵權,並主張應將禁止非法侵權業者透過廣告牟利,以及強制下架非法APP這兩項打擊盜版最有利的措施,明訂在OTT-TV專法內,以彰顯政府打擊盜版侵權,健全產業環境的決心 。不論多麼周延有效的管理機制,都需要業者的積極配合,方能發揮預期績效。國內合法影音業者苦於非法侵權之害已久,如OTT-TV專法無法明確展現「強力打擊盜版,軟性管理業者」的立法意旨與實質內容,勢必將無法獲得業者的理解、支持與配合。畢竟,相對於建立境外支付費OTT平台管理機制等現階段不易處理的複雜議題,打擊非法侵權無疑是技術上困難度較低,更能展現政府振興產業發展決心,也更容易爭取業界的信心,值得主管機關投入更多關注與資源。
撰稿人:陳亮吟
二、 所涉法規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一) 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今(109)年9月3日舉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以下簡稱OTT-TV專法)草案第1次公聽會以來,各界對OTT-TV專法草案表達出各種不同意見,主管機關NCC、OTT業者、相關產業公會協會,以及消費者,各有其關切與堅持。NCC訂於10月8日舉行第2次公聽會,繼續蒐整各界不同意見以調整草案內容,基本立場仍認為對OTT有立法適度規管之必要。
(二) 綜整業界對OTT-TV專法草案之批評 ,可歸納出以下幾點:
1、反對「抓大放小」之納管標準
草案規定NCC可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業者前來登記,惟對於多大規模需要納管,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標準。業者擔憂目前各家 OTT 都還在「努力求生存」的階段,要求大型業者需登記接受管理,小型業者不用,可能讓業者缺乏快速長大動機,不利投資,反而跟草案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2、憂心登記納管後洩漏商業機密
業界普遍認為,目前 OTT 產業還在萌芽期,新冠疫情的影響下正是相關產業發展的好契機,如果法規過度管制,反而會阻礙產業的創新發展,多數希望可以透過自律機制,不一定需要登記納管。因為草案規定納管登記後的業者需要定期申報使用者數量、營業額、點擊數、流量,業者因此擔憂商業機密外洩。
3、其他爭議:
有業者直言OTT最大敵人其實是盜版追劇網站與App,因此草案中應該更有力打擊盜版,遏止盜版網站透過廣告牟利,甚至要求App Store內的非法App下架,但草案中對盜版問題卻沒有著墨。另外,草案規劃讓政府各單位去訂定獎勵方案,希望透過這個誘因讓業者前來登記,但亦被認為規定太過空泛,缺乏實益。
四、建議事項
(一)宜確立OTT-TV專法之思維究係管制或扶植為主
台北市美國商會之代表於第一次公聽會時即主張應充分評估立法產業影響,立法政策的不確定性極有可能在充分發揮潛能前,就傷害到OTT產業未來的發展;其認為目前政策走向離主管機關所稱的「輕度管制」相去甚遠,草案究可協助本土OTT產業發展,或是增加經營負擔,在未與業者取得共識之前,不宜倉促實行 。另據媒體報導,前NCC委員、政大傳播學院教授陳憶寧於公聽會上表示,不要用管理有線電視的思維管理OTT,有線電視因為使用有限資源,會競爭更好的頻道位置,但OTT是網路服務,過度管制會傷害言論自由與創作能量 。OTT影音平台服務帶來全球影視內容市場的變革,打破過去「內容-頻道-有線電視系統-消費者」的線性產業鏈結構,加上高度自由化的網路數位服務世界,OTT產業深具多樣性的特質。尤以草案第15條有關扶植獎勵之規定,僅規範政府各單位應對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提出鼓勵方案,未直接針對自製內容提出更具體的獎勵措施或投資抵稅方案。在獎勵措施不夠明確、誘因不足的情形下,卻對登記納管之業者課予各項義務,確實有失義務與獎勵的對稱性。在產學界均對OTT-TV專法草案的管制思維提出質疑的情形下,以管制為主的思維是否適用於具開放網路特性的OTT產業應再予釐清。
(二)應將打擊盜版列為首要目標
盜版或非法侵權,近年已成為本土合法影音業者的生死存亡議題。根據資策會服務創新研究所2018年的估算,網路影視音盜版侵權的手段包含非法機上盒、App及影音網站等,造成台灣影視音產業的損失,達到每年283億元。目前OTT-TV專法草案缺乏打擊盜版的有力宣示及具體措施,以致引發各界「只管合法、不管非法」的批評聲浪,並不令人意外。
本院委員日前曾召開「呼籲NCC制定OTT專法,首重打擊盜版,保障合法」記者會,邀請臺灣OTT協會等六大公協會代表出席。與會的台灣OTT產業協會理事長錢大衛指出,OTT-TV專法草案有三大缺漏,其中列在首位的便是缺少遏止非法侵權,並主張應將禁止非法侵權業者透過廣告牟利,以及強制下架非法APP這兩項打擊盜版最有利的措施,明訂在OTT-TV專法內,以彰顯政府打擊盜版侵權,健全產業環境的決心 。不論多麼周延有效的管理機制,都需要業者的積極配合,方能發揮預期績效。國內合法影音業者苦於非法侵權之害已久,如OTT-TV專法無法明確展現「強力打擊盜版,軟性管理業者」的立法意旨與實質內容,勢必將無法獲得業者的理解、支持與配合。畢竟,相對於建立境外支付費OTT平台管理機制等現階段不易處理的複雜議題,打擊非法侵權無疑是技術上困難度較低,更能展現政府振興產業發展決心,也更容易爭取業界的信心,值得主管機關投入更多關注與資源。
撰稿人:陳亮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