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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3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125
一、題目:公務人員加班補休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等
三、探討研析:
(一)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9年10月5日邀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列席報告並備質詢,委員指出,個別公務員反應,希望能夠延長補休假期限至2年,對此,人事長施能傑承諾,將花半年的時間研議出結果。復於同年10月13日本院委員舉行「公務人員補休蒸發沒得休,人總畫錯重點恐成老不休」記者會,委員指出釋字第 785 號解釋確立的是,公務人員的勞動條件應該兼顧合理的「健康權」保障,人事行政總處所有的政策都應該有這個面向的思考,正面回應訴求。並進一步提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所需要修正的不是放寬年限,而是適當的引入「結算機制」。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有依法定時間辦公,不得遲到早退的義務;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另依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每日上班時數為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為40小時。至於加班相關規定如下:
1、加班定義、加班報酬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是以,所稱加班係為上述上班時間以外之時間、經長官核准同意加班(或稱指派),並且係為執行職務等3項要件;至加班之報酬,機關可由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三者擇一。
2、加班時數及加班費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得鼓勵其選擇在加班後1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5點規定,各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每人支給加班費時數上限每月不超過20小時,其中上班日不超過4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超過8小時。是以,公務人員並無加班時數上限規定,加班費最多每月支給20小時,其餘加班時數則需在1年內補休完畢。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時間和公務員相同,其餘加班相關規定二者比較如下:
1、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時間)
依同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例外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138小時),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亦即勞工延長工作時數有法定上限;公務人員加班時數則無上限規定。
2、加班費支領
同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依時間別及例、休假別,有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2/3及加倍發給等不同規定。亦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依其時薪加乘;公務人員加班費則為時薪,且最多支領20小時。
3、加班補休
另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勞工得依意願選擇補休,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依規定標準發給工資。亦即勞工得依個人意願選擇延長工作時數改以補休,未休畢仍得再改以工資支領;公務人員在每月20小時之加班時數內,或可能有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權利,超過20小時部分,則僅得補休,屆期未休畢時數未有補償機制。
四、建議事項:
(一)合理配置機關員額,聚焦核心職掌業務,避免不必要之工作指派
在政府改造的思潮下,如何讓民眾「有感」政府求新求變的企圖心與作為,並避免無限制擴大公部門規模,則合理配置機關員額,應係當前公部門人事主管機關重要基礎工作;再者,除各機關因應業務消長增減員額外,各機關更應確實檢討相關政策作為是否聚焦核心業務,業務執行是否運用合理有效的作法,避免勞而少功的「無用功」。建議可以員額評鑑為工具,積極要求各機關不必要之業務「去任務化」,深化核心事項,方能適當控制政府機關業務及人力規模。
除上述作為外,各機關應建立不以「加班」為績效表現之組織文化,主管並應從嚴審核所屬人員申請加班之合理性,必要時輔以績效面談,從領導管理上落實真正的「績效管理」,以減少不必要之加班。
(二)公務人員加班時數宜有上限規定,屆期未休畢時數仍得支領加班費
依上述人事法規意旨,隱含二層面意涵,一則為公務人員與國家關係雖為公法上職務關係,但仍有得任意指派不定量勤務及未予考量員工權益維護情形;一則為人事行政法規多以防弊為出發點,為免浮報加班及浮濫支領加班費,則限制最多得支領20小時加班費,補休屆期未休畢未有補償措施等。
總統今年520就職演說中提及,請考試院新團隊,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檢討過去的思維,轉型為稱職的國家人力資源部門,培育現代政府所需的治理人才。相關政策主管機關允宜本於人力資源之策略思考,參照勞工加班相關規定,及釋字785號解釋有權利即有救濟、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意旨,合理規範公務人員加班時數上限,並得選擇支領加班費或補休,屆期未休畢時數仍得支領加班費。
撰稿人:賴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