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塑膠玩具污染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蔡琮浩
編號:R01127
一、題目:廢棄塑膠玩具污染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台灣玩具圖書館協會統計,其每年回收40萬公噸的玩具中,90%以上皆為塑膠製,且平均使用壽命僅有6個月,每年回收僅占購買量的5%,推估塑膠玩具垃圾每年恐達數百公噸 。惟目前塑膠玩具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回收項目,多數縣市歸類為一般廢棄物處理,廢棄塑膠玩具進入掩埋場或焚化爐之後,成了環保災難。
(二)回收玩具除了多為塑膠製品外,其中亦有20%至40%為超商、速食業者贈品 ,許多玩具公仔因業者搭配促銷活動造成蒐藏熱潮,卻在風潮過後成為乏人問津的垃圾,加上其不屬於可資源回收之品項,在與一般垃圾進入焚化爐之後,不只會產生戴奧辛也影響爐體壽命,進掩埋場則不易腐化,但加強回收卻因不堪使用或利用率低而造成困擾。
(三)一般而言,塑膠玩具依據材質大致可分成塑膠與複合兩種。複合材質除塑膠外,尚有其他不同材質如鐵、玻璃等,甚至是多種塑膠混合,但目前依公告其均為不可資源回收之塑膠類,故僅能透過回收再利用之方式來妥善處理,雖然各地清潔隊或民間業者均有類似玩具銀行之回收循環再利用管道,但面對數量龐大之塑膠玩具,加上複合材質回收處理困難等問題,仍有超過80%以上比例進入焚化爐或掩埋場而造成污染。
(四)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15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1.不易清除、處理;2.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3.含有害物質之成分;4.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第19條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故非屬公告範圍內之塑膠玩具,則成為一般廢棄物,不會進入應回收廢棄物管道,其販售或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亦無執行回收工作之義務。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將塑膠玩具納入公告範圍以課責業者回收義務
目前依據廢清法,經標示為資源回收標誌之容器、物品或包裝材料,才歸類為應回收廢棄物,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標示與回收處理,但因為塑膠玩具目前並不屬於廢清法第15條第2項主管機關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因此相關業者並無須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義務。既然一定比例之塑膠玩具來自業者之行銷活動,且確實造成環保問題,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將塑膠玩具納入公告範圍,以對業者課予回收、清除或處理之義務,可有效減少塑膠玩具垃圾。
(二)建議限制使用一次性塑膠玩具製品
玩具的銷售對象以兒、幼童為主,因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14歲以下的兒童玩具訂有「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係從保護兒童安全角度出發,但不可否認,以兒童玩具之便利性、週期性、多樣性與安全性而言,塑膠玩具仍為不可或缺的產品線,但站在減塑的立場,所該優先減少者應以一次性塑膠製品為主。建議政府可考慮立法限制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要求使用可重複利用之塑膠物料,並要求減少搭配塑膠玩具之行銷活動、鼓勵玩具使用可重複利用之物料。
(三)除課予業者回收義務外,應積極建立回收機制
透過課予業者回收義務、鼓勵二手玩具及對一次性塑膠玩具課稅等政策工具,加上建立回收機制、鼓勵回收處理業者進行回收、加強塑膠玩具回收與循環利用方式之研究等措施,運用法令及完整之配套措施引導消費者做到減量、回收、循環與再利用(Reduction、Recovery、Recycle、Reuse)之廢棄物處理原則,才是處理廢氣塑膠玩具污染問題的正面態度。
(四)參考歐盟經驗,減塑教育從小做起
以循環經濟先驅的歐洲為例,2018年就提出「歐盟循環經濟塑膠策略(EU Strategy for Plastics in the Circular Economy)」,並在2030年全面禁止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可回收的塑膠物料。丹麥除對塑膠徵稅外,更建立回收獎勵機制並設置回收販賣機以提高回收率 ,其能成功的重要因素,除有完善的法令及配套措施外,超過9成的歐洲民眾支持塑膠減量更是重要關鍵。因此除了政府完善的政策外,如何宣導使用可重新利用的材料,取代和減少即棄塑膠的生產和使用,及鼓勵二手玩具等觀念支持,才是根本解決之道。雖然全球先進國家均面臨少子化趨勢,但近年來全球玩具產業仍呈現穩定成長趨勢 ,玩具是兒童的最愛,主管機關應思考如何加強減塑意識之兒童教育變成其生活習慣的環保與教育政策,並透過有效的宣導及政策工具引導全民共同參與,共同為減塑愛地球貢獻心力。
撰稿人:蔡琮浩
二、所涉法律
廢棄物清理法、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根據台灣玩具圖書館協會統計,其每年回收40萬公噸的玩具中,90%以上皆為塑膠製,且平均使用壽命僅有6個月,每年回收僅占購買量的5%,推估塑膠玩具垃圾每年恐達數百公噸 。惟目前塑膠玩具非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公告之回收項目,多數縣市歸類為一般廢棄物處理,廢棄塑膠玩具進入掩埋場或焚化爐之後,成了環保災難。
(二)回收玩具除了多為塑膠製品外,其中亦有20%至40%為超商、速食業者贈品 ,許多玩具公仔因業者搭配促銷活動造成蒐藏熱潮,卻在風潮過後成為乏人問津的垃圾,加上其不屬於可資源回收之品項,在與一般垃圾進入焚化爐之後,不只會產生戴奧辛也影響爐體壽命,進掩埋場則不易腐化,但加強回收卻因不堪使用或利用率低而造成困擾。
(三)一般而言,塑膠玩具依據材質大致可分成塑膠與複合兩種。複合材質除塑膠外,尚有其他不同材質如鐵、玻璃等,甚至是多種塑膠混合,但目前依公告其均為不可資源回收之塑膠類,故僅能透過回收再利用之方式來妥善處理,雖然各地清潔隊或民間業者均有類似玩具銀行之回收循環再利用管道,但面對數量龐大之塑膠玩具,加上複合材質回收處理困難等問題,仍有超過80%以上比例進入焚化爐或掩埋場而造成污染。
(四)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第15條,物品或其包裝、容器經食用或使用後,足以產生1.不易清除、處理;2.含長期不易腐化之成分;3.含有害物質之成分;4.具回收再利用之價值之一般廢棄物,致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由該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製造、輸入或原料之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並由販賣業者負責回收、清除工作。第19條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販賣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並執行回收工作。故非屬公告範圍內之塑膠玩具,則成為一般廢棄物,不會進入應回收廢棄物管道,其販售或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亦無執行回收工作之義務。
四、建議事項
(一)建議將塑膠玩具納入公告範圍以課責業者回收義務
目前依據廢清法,經標示為資源回收標誌之容器、物品或包裝材料,才歸類為應回收廢棄物,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標示與回收處理,但因為塑膠玩具目前並不屬於廢清法第15條第2項主管機關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因此相關業者並無須負擔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義務。既然一定比例之塑膠玩具來自業者之行銷活動,且確實造成環保問題,因此建議主管機關將塑膠玩具納入公告範圍,以對業者課予回收、清除或處理之義務,可有效減少塑膠玩具垃圾。
(二)建議限制使用一次性塑膠玩具製品
玩具的銷售對象以兒、幼童為主,因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針對14歲以下的兒童玩具訂有「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係從保護兒童安全角度出發,但不可否認,以兒童玩具之便利性、週期性、多樣性與安全性而言,塑膠玩具仍為不可或缺的產品線,但站在減塑的立場,所該優先減少者應以一次性塑膠製品為主。建議政府可考慮立法限制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要求使用可重複利用之塑膠物料,並要求減少搭配塑膠玩具之行銷活動、鼓勵玩具使用可重複利用之物料。
(三)除課予業者回收義務外,應積極建立回收機制
透過課予業者回收義務、鼓勵二手玩具及對一次性塑膠玩具課稅等政策工具,加上建立回收機制、鼓勵回收處理業者進行回收、加強塑膠玩具回收與循環利用方式之研究等措施,運用法令及完整之配套措施引導消費者做到減量、回收、循環與再利用(Reduction、Recovery、Recycle、Reuse)之廢棄物處理原則,才是處理廢氣塑膠玩具污染問題的正面態度。
(四)參考歐盟經驗,減塑教育從小做起
以循環經濟先驅的歐洲為例,2018年就提出「歐盟循環經濟塑膠策略(EU Strategy for Plastics in the Circular Economy)」,並在2030年全面禁止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可回收的塑膠物料。丹麥除對塑膠徵稅外,更建立回收獎勵機制並設置回收販賣機以提高回收率 ,其能成功的重要因素,除有完善的法令及配套措施外,超過9成的歐洲民眾支持塑膠減量更是重要關鍵。因此除了政府完善的政策外,如何宣導使用可重新利用的材料,取代和減少即棄塑膠的生產和使用,及鼓勵二手玩具等觀念支持,才是根本解決之道。雖然全球先進國家均面臨少子化趨勢,但近年來全球玩具產業仍呈現穩定成長趨勢 ,玩具是兒童的最愛,主管機關應思考如何加強減塑意識之兒童教育變成其生活習慣的環保與教育政策,並透過有效的宣導及政策工具引導全民共同參與,共同為減塑愛地球貢獻心力。
撰稿人:蔡琮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