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高機敏國防產業人員境管之修法芻議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128
一、 題目:涉高機敏國防產業人員境管之修法芻議
二、 所涉法規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事務人員清查作業。
三、 探討研析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簡稱中科院)日前於外海進行火砲試射,在兩岸緊張之際,中科院角色格外引人注意。該院主要業務:包括國防、軍民通用科技、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之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服務、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與配合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 。有委員指出,中科院於民國103年轉型為行政法人機構後,雖免去以往在國防部建制體系下受各種法條束縛,但卻不時傳出弊端,包括人員保密管制不當、機密文件遺失外洩等。隨著我國國防自主及戰力提升,中科院人員所涉高機敏國防產業資訊,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相關人員,考量出境會造成洩漏的可能性,加以合理適當限制,為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 。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中,就「國防科技產業發展推行委員會、國防科技處在我國國防產業發展策略之組織編制、業務分工、預期目標與成果」進行專案報告指出,依據蔡總統提出五大創新產業政見,為落實國防自主,推動「國機國造」及「潛艦國造」等指標專案,我國國防產業將以「連結現在與未來、連結軍方與民間、連結在地與全球」為原則,以航太、船艦、資安三大產業為核心,藉由國防武器及設備的自製、採購、升級和更新,帶動國內航太、船艦、資安產業以及周邊機械、材料、電機等相關廠商成長 。國防部亦表示,國防安全為國家生存之基本要項,衡諸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及嚴峻之周邊情勢,為維持國家生存發展,實有必要建構適足之國防自主能量,透過軍品研製、資源釋商、工業合作及委外設計製造等方式,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 。
(三)有論者 謂,國防產業之發展,涉及國家的工業基礎與科技發展,單一國防工業產品之產業鏈往往涉及不計其數的上下游承包商。因此,管理相關市場機制的規範,除了經濟考量之外,還必須兼顧國家安全與國防需求。因此,如何維護高機敏國防產業安全,自然就成為一項很重要的課題;特別是在國防軍事裝備以及武器系統的研發及生產製造過程中,又有許多民間廠商協力,如何在軍事用品的製造過程中確保品質,又不會讓關鍵技術或高機敏資料外洩,衍然已成為國防產業的重中之重 。
四、 建議事項
(一)涉及高機敏國防產業人員之境管,宜以法律定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受前款機關(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上述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同條第6項規定,第4項第3款人員(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爰為使從事國防產業相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有所遵循,國防部所訂之「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肆點第2款「與國軍單位訂定契約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之規範,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宜另以法律定之。
(二)入出國境權利之限制,宜符合法律比例原則
中科院表示,為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將原涉密人員管制出境已從3年以下,延長為最少管制3年之法令修正,重新辦理涉及國防機密人員清查,並依國防部頒訂「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事務人員清查作業」,將辦理接密人員函送國防部及各軍種辦理核定作業,並賡續依爾後涉密參與實況滾動檢討納管 。由於中科院員工從事各項業務類型不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揭之立法意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乃受憲法第10條所保障,而此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參照)。是以,其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允為妥適。
撰稿人:郭憲鐘
二、 所涉法規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事務人員清查作業。
三、 探討研析
(一)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 (簡稱中科院)日前於外海進行火砲試射,在兩岸緊張之際,中科院角色格外引人注意。該院主要業務:包括國防、軍民通用科技、武器裝備之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之合作、技術移轉、技術服務、產業服務、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與配合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之事項 。有委員指出,中科院於民國103年轉型為行政法人機構後,雖免去以往在國防部建制體系下受各種法條束縛,但卻不時傳出弊端,包括人員保密管制不當、機密文件遺失外洩等。隨著我國國防自主及戰力提升,中科院人員所涉高機敏國防產業資訊,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涉及國家機密的相關人員,考量出境會造成洩漏的可能性,加以合理適當限制,為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 。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前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中,就「國防科技產業發展推行委員會、國防科技處在我國國防產業發展策略之組織編制、業務分工、預期目標與成果」進行專案報告指出,依據蔡總統提出五大創新產業政見,為落實國防自主,推動「國機國造」及「潛艦國造」等指標專案,我國國防產業將以「連結現在與未來、連結軍方與民間、連結在地與全球」為原則,以航太、船艦、資安三大產業為核心,藉由國防武器及設備的自製、採購、升級和更新,帶動國內航太、船艦、資安產業以及周邊機械、材料、電機等相關廠商成長 。國防部亦表示,國防安全為國家生存之基本要項,衡諸我國特殊之國際地位及嚴峻之周邊情勢,為維持國家生存發展,實有必要建構適足之國防自主能量,透過軍品研製、資源釋商、工業合作及委外設計製造等方式,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產業 。
(三)有論者 謂,國防產業之發展,涉及國家的工業基礎與科技發展,單一國防工業產品之產業鏈往往涉及不計其數的上下游承包商。因此,管理相關市場機制的規範,除了經濟考量之外,還必須兼顧國家安全與國防需求。因此,如何維護高機敏國防產業安全,自然就成為一項很重要的課題;特別是在國防軍事裝備以及武器系統的研發及生產製造過程中,又有許多民間廠商協力,如何在軍事用品的製造過程中確保品質,又不會讓關鍵技術或高機敏資料外洩,衍然已成為國防產業的重中之重 。
四、 建議事項
(一)涉及高機敏國防產業人員之境管,宜以法律定之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受前款機關(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上述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大陸委員會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同條第6項規定,第4項第3款人員(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認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爰為使從事國防產業相關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有所遵循,國防部所訂之「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第肆點第2款「與國軍單位訂定契約從事國防事務涉及國家機密之個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之規範,自應遵守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原則,宜另以法律定之。
(二)入出國境權利之限制,宜符合法律比例原則
中科院表示,為因應「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規定,將原涉密人員管制出境已從3年以下,延長為最少管制3年之法令修正,重新辦理涉及國防機密人員清查,並依國防部頒訂「從事涉及國家機密事務人員清查作業」,將辦理接密人員函送國防部及各軍種辦理核定作業,並賡續依爾後涉密參與實況滾動檢討納管 。由於中科院員工從事各項業務類型不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6條所揭之立法意旨,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對於涉及國家機密之相關人員,考量機密性質、內容、保密期限及相關人員出境造成洩漏之可能性等因素,加以合理適當之限制,乃不得不容忍的必要之惡。惟人民居住、遷徙之自由,乃受憲法第10條所保障,而此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8號解釋參照)。是以,其限制應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允為妥適。
撰稿人: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