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私立學校停辦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0月 更新日期:109年10月2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130
一、題目:私立學校停辦相關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位於嘉義縣之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於今(2020)年5月13日突然宣布停招、停辦,並於28日將停辦計畫送教育部核定,引發師生抗爭,全案遭教育部於7月1日退回停辦計畫,並行文要求改善,原本學校承諾教育資源照舊,學生可以原校畢業,惟學生指出校方並未顧及師生之權益。
(二)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9月14日如期開學,學生指出校方在7月21日修改開課辦法,每系只開1門選修課,甚至提高人數門檻,從原本最少15人就可以開班,提升至20人,讓很多課開不成,學校未把課開足,還任意刪減課程,嚴重損害學生的權益 ,不僅如此,有學校老師表示,學校7月中旬發出「安置通知書」,告知因招生人數縮減、停招、減招或課程調整,要求老師們在7月27日中午之前,自行選擇要被安置或是資遣 。
(三)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師生在教育界人士的協助下,一起到教育部陳情抗議,教育部隨即行文要求學校必須負起責任,讓有意在原校畢業的學生就讀至畢業,並妥善安置教職員,才會同意學校停止辦學。
四、建議事項
私立學校無預警停辦,將造成全校師生恐慌,無所適從,為保障全體師生之權益,建議如下:
(一) 重組董事會繼續辦學
依《私立學校法》第70條及《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第31條規定,學校法人申請停辦所設私立學校時,應擬訂停辦計畫,提校務會議報告,並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私立學校如尚未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即自行宣布停辦,已經違法。為保障師生權益,得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規定,聲請法院於一定期間停止或解除學校法人董事長、部分或全體董事之職務,並重組董事會,繼續辦學。
(二) 增訂先停招、後停辦之規定
私立學校無預警宣布停辦,除可能引發師生恐慌外,亦嚴重損及學生受教權。為顧及學生之權益,讓學生可以原校畢業,在學生未全部畢業前,學校只得停招,不得停辦。建議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增訂先停招、後停辦之規定。
(三) 修正履約保證保險為強制險
依《私立學校法》第39條及《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第3條及第4條之規定,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若學校停辦,學生的損失可以獲得賠償。惟相關法令並未強制學校辦理前揭保險。又前揭保險是以「學期」為單位,只賠償被中斷的學期,因此,除了應屆畢業生,其他在學學生尚未修習的學年,均不在保險範圍內 。建議修正《私立學校法》及《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將履約保證保險修正為強制保險,且將給付內容涵蓋註冊後至正常修業年限屆滿的全額學雜費。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