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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計課稅相關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莊弘伃 編號:R01138
一、 題目:推計課稅相關問題評析
二、 所涉法規: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4條
三、 探討研析
(一) 緣起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14條定有推計課稅之相關規定,推計課稅為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人課稅處分的方法之一。所謂推計課稅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在課稅處分之際,不根據直接資料,而使用間接資料,推估計算而課稅。然有關推計課稅之正當性、適用要件、對象、程序及推計方法等,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二) 推計課稅之正當性在於達成租稅公平之目的
依納保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適用推計課稅方法的兩大前提為: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者,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依此項推計核定方法推計所得額時,應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基於量能課稅與實質課稅原則,稅捐稽徵機關以核實認定課稅基礎實額為原則,僅於無法進行實額課稅情形,始准予推計課稅。並為確保推計課稅程序透明公開,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書面敘明推計依據及計算資料。
(三) 應斟酌與推計課稅有關聯性之一切重要事項
推計課稅應致力發現最大蓋然性的正確結果,儘可能接近實額課稅之真實。推計課稅的結果必須具有說服力、經濟上可能,所採用的推計方法本身合理,始為適當。
(四)應選擇最能貼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推計課既係以間接證據推估稅額,其自有多種推估之可能,惟推計課稅之目的仍在核定最接近實額之真實稅額,稽徵機關應選擇最能貼近實額之方法為之。
(五)納稅者已履行協力義務時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
推計課稅適用之對象僅為課稅之事實,以確保國家債權有效實現及維護課稅公平,性質上不應及於稅捐處罰之認定,蓋處罰應以明確之事實為基礎,自不許以證明度較低之推計方式為之。
四、 建議事項
(一) 推計課稅宜限於納稅者未依規定履行協力義務時始得為之
推計課稅應屬例外,在納稅義務人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時,在一般情形下,應可認為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資料為完全且真實,爰建議納保法第14條第1項宜限縮於「納稅者未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稅捐稽徵機關始得推計課稅。
(二) 相關漏稅處罰應依職權調查認定
推計課稅適用之對象僅為課稅事實之推定,而處罰則應以明確之事實為基礎。故而,稅捐稽徵機關以推計課稅命應補繳稅款之結果,不得逕自作為處罰漏稅額之依據,爰建議納保法第14條第4項宜明定:相關漏稅之處罰「應依職權調查認定」。

撰稿人:莊弘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