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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寄養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143
一、題目:寵物寄養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動物保護法、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近年來受到人口結構少子化、老年化之影響,飼養寵物的人口越來越多,依據農委會動物保護資訊網之108年度全國家犬貓數量統計結果,全台家犬高達153萬7千餘隻、家貓則有76萬3千餘隻 。另外,隨著人際關係疏離與情感關係重整,寵物之功能角色也從以往看門、警戒的實用性質,轉變為娛樂、陪伴的玩賞用途。為因應龐大寵物市場所需,提供寵物各式商品及服務之新興行業亦蓬勃發展,依據前開動物保護資訊網之統計,目前全台具經營寄養業務許可之寵物店有2,184家,數量最多者為新北市335家,其次依序為高雄315家、台中288家及台南258家 。
(二) 按動物保護法第22條以下對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及寄養(以下簡稱特定寵物業)設有專章規範,業者須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始得為之。有關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範之。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特定寵物係指犬、貓。易言之,以現行飼養寵物種類大宗之犬、貓而言,其寄養服務為許可業務,未取得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即擅自經營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2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三) 有關申請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資格條件,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每一營業場所至少須具備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專任人員1人:1.領有獸醫師證書或畜牧技師證書;2.職業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科系畢業;3.曾接受各級主管機辦埋或委辦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相關系、畢業;4.營業場所現場工作3年以上經驗。前開資格條件限制甚是嚴格,因此對於一般想要兼職照顧他人寵物的民眾而言,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成了一堵難以跨越的高牆。
四、建議事項
(一) 建立寵物保母或寵物照護員認證
由於現行尚無官方辦理之寵物保母或寵物照護員認證,而坊間培訓組織之專業度及公信力,一般民眾亦難以分辨。寵物保母證與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分別,就像保母證照與託嬰中心設立許可證,前者表示通過專業托育技術之認證,後者則係已向政府申請立案登記,因此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之業者,只是有資格經營寵物寄養,不代表了解如何照顧寵物。為使寵物照護產業能朝專業證照制度健全發展,建議可以參考勞動部開辦之寵物美容技術士技能檢定,建立寵物保母或寵物照護員認證,俾提升專業性。
(二) 納管家庭式寵物寄宿服務
近來年共享經濟蓬勃發展,龐大的寵物市場也出現「寵物Airbnb」之新興產業,例如美國「Rover」、澳洲「Mad Paws」以及新加坡「PetBacker」,經營寵物保母媒合平台,提供到府餵養、洗澡及散步,或是寄宿、安親服務。其中寄宿及安親服務因涉及寄養行為,在台灣受限於動物保護法及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之規範,遲未能合法開通,造成舊法跟不上新創產業之窘境。有鑑於現下寵物旅館在長假旺季期間時常供不應求,且寄宿環境和服務過於制式,無法因應寵物不同個性之需求,建議可以參考國外作法,讓各種寄養方式多元納管,寵物可以獲得妥善照顧,也能讓飼主更安心。
撰稿人:吳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