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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經濟泡泡之可行性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144
一、題目:開放經濟泡泡之可行性研析
二、所涉法規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等
三、探討研析
(一)全球新冠疫情肆虐,各國進行邊境管制,對人員流動有不同程度的限制,有些容許本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入境,入境後必須接受檢測並強制隔離一定天數。為了方便人員國際間往來,促進包括經濟、旅行、外交等不同目的之國際交流,因此,在疫情趨緩後,設計出有限度互相開放邊境之作法,出現了例如旅行泡泡(travel bubble)(又稱旅行走廊(travel corridor))、外交泡泡、經濟泡泡(商務泡泡)等名詞。選擇性開放邊界,是同時兼顧維持疫情穩定,又能逐漸恢復經濟發展或遂行其他各種國際交流目的之一種策略。
(二)為振興經濟或其他各種目的所開放的上述各種「泡泡」(走廊),須經兩國或多國間彼此同意劃定。在泡泡內,有限度開放彼此居民入境,減少隔離天數或採取較簡便之檢疫措施。例如大陸與新加坡已於今年6月開通「快捷通道」,但僅限商務和公務人員,核准後人員須在離境前和落地後篩檢一次,若呈陰性便可依核准行程移動,無須隔離14天。
四、建議事項
(一)掌握擬開放國之疫情資訊
目前各國雖已陸續規劃經濟泡泡或其他泡泡之可行性,例如大陸已與多國間建立「快捷通道」,另日本亦已著手研議「經濟泡泡」可行性,惟觀諸國際間能否開啟各類泡泡之關鍵在於,除了雙方國家須能有效控制本國疫情外,當事國之疫情資訊須是完整的且須透明公開化,否則彼此難以建立信任感,很難進一步討論泡泡的範圍或項目,只能停留在磋商、洽談或交換疫情資訊及瞭解管制規範的階段。
以日本研議開放之經濟泡泡為例,對象是以商務為目的、訪日旅客較多的30國(或地區)人士,包括疫情已受控制之台灣、中國大陸、韓國等國,但疫情嚴重國家,日本政府還在研議接受入境的對象國(或地區)及條件,將考量各國疫情作出最後決定。
(二)應依比例原則採取不同防疫管制措施,並揭露必要資訊
防疫措施之嚴謹程度與傳染風險程度及風險控管能力高度相關,互為因果。當入境人員停留天數越短、活動路線越固定、接觸人員越少(以必要性為限),採取越嚴格之防疫措施,我國境內之風險控管能力就越高,傳染風險也越低。據報載,日本政府考慮「經濟泡泡」的條件是入境者停留72小時以內,須接受新型冠狀病毒篩檢、入境後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且避免去不特定多數人進出的場所、移動的地點僅限與工作有關等,且需先提出停留處等活動計畫,符合這些條件可免除隔離。
反之,若入境者擬在境內停留較久時間,預定接觸之人數較多,到達之場所較多,則境內採取之防疫管制措施即應有所不同,例如,雖不能免除隔離,但考量其商務目的,限定其活動區域,並在一定條件下,可縮短其隔離天數等。相關商務活動之可能場所與日期或其他必要資訊,主管機關應適時揭露,提醒民眾出入該等場所須進行自我保護措施,避免民眾恐慌,有效控制疫情,並兼顧必要之商業交流。
撰稿人:方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