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造新式高教機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4日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152
一、 題目:國造新式高教機之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日前我國空軍一架F-5E戰機在台東空軍基地墜海,飛官不幸殉職。近日又傳出一架F-16B戰機在執行夜航訓練,從花蓮空軍基地起飛後,疑似墜落在花蓮機場東北方8浬處,機上飛官失聯,國軍正在搜索中 。國防部長於日前慰問F-5E戰機殉職飛官家屬時,除承諾會從優撫卹外,並強調明(110)年起將優先汰換台東聯隊33架F-5系列戰機 。國防部表示,考量AT-3、F-5系列等教練機種服役已久,已委由漢翔公司生產66架「勇鷹」新式高教機,首架原型機於今年6月首飛,並正進行各項測評當中。根據軍方規劃,第二架原型機將在近期出廠並進行飛行測試;其餘64架高教機則將在115年以前量產並交機供空軍使用,屆期F-5系列、AT-3教練機全數退役。由於新式高教機兼具高教機、部訓機雙重功能,待其正式成軍後,我國空軍教練機的訓練體系,將自現行「三階段三機種」精簡為「三階段二機種」,有利銜接未來F-16V等先進戰機戰訓任務 。
(二)國防部前於立法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報告「國機國造」執行進度暨發展國防產業之具體目標與策略時表示,國防自主的核心概念是建立自主的國防科技能力,也就是必須掌握研發設計、製造及測試及後勤支援,才能達成實質的國防自主;其中航太產業將以國造新式高教機為起始,貫穿後續各型空中載具之研製,發展航太關鍵技術,並將技術移轉民間產業,逐步建立完善之航太產業供應鏈,帶動航太產業整體發展 。漢翔公司表示,新式高教機作為「國機國造」的啟始計畫,扮演著承先啟後的角色,將有助於下一代軍機的自研自製 。
(三)有論者謂,我國中科院與漢翔公司是國內航太產業的龍頭,過去國內已有「中興號」教練機、「中正號」戰機、「經國號」戰機等多款教練機與戰機的製造經驗。從過去的製造經驗來看,我國雖具備了一定程度的軍機自製能力;但就今年首飛勇鷹新式高教機而言,我國自製率約達55%,儘管在模擬系統與機體結構部分已具備一定程度的自製能力,但在航電系統與發動機部分仍相當仰賴國外技術的支持 。
四、 建議事項
(一)國造高教機宜落實技術轉移,以達成國防自主之目標
依國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鑒於勇鷹新式高教機在航電系統、發動機部分及重要的先進武器生產上,尚缺少諸多關鍵性之技術能力,仍需要有歐美國防大廠的支持,方可進行研發與產製 。爰為落實國防自主之目標,新式高教機之關鍵性設備,依產製之需求,須向外採購時,允宜落實技術轉移,以符國防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
(二) 建立嚴謹管控機制,防杜關鍵技術遭竊或不當移轉
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但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有論者 謂,勇鷹新式高教機國造計畫,將可為中科院創造約500到1,000 個工程師職位,同時為其他國內製造商帶來約400個工程師職位。另政府與航太、電子、通訊等多個部門主要承包商簽約,這些主要承包商再將不同的細項合約分包至中小型包商手中,形成一個從設計、建造到維護等不同階段且需要大量人力資源投入的產業鏈。因此,國防自主的推動不僅能夠保存與提升國防產業的能力,也能帶動國家其他經濟部門的發展。惟為確保參與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於參與新式高教機研發、產製及維修服務時,不致因其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管理缺失,影響國防安全,允宜依本條例第5條之規範,建立安全管控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參與得標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之涉密等級,透過嚴謹之契約規範與保密資訊管控,防杜國防科技研究成果及關鍵技術遭竊或不當移轉,以提高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的機會。
撰稿人:郭憲鐘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三、 探討研析
(一)日前我國空軍一架F-5E戰機在台東空軍基地墜海,飛官不幸殉職。近日又傳出一架F-16B戰機在執行夜航訓練,從花蓮空軍基地起飛後,疑似墜落在花蓮機場東北方8浬處,機上飛官失聯,國軍正在搜索中 。國防部長於日前慰問F-5E戰機殉職飛官家屬時,除承諾會從優撫卹外,並強調明(110)年起將優先汰換台東聯隊33架F-5系列戰機 。國防部表示,考量AT-3、F-5系列等教練機種服役已久,已委由漢翔公司生產66架「勇鷹」新式高教機,首架原型機於今年6月首飛,並正進行各項測評當中。根據軍方規劃,第二架原型機將在近期出廠並進行飛行測試;其餘64架高教機則將在115年以前量產並交機供空軍使用,屆期F-5系列、AT-3教練機全數退役。由於新式高教機兼具高教機、部訓機雙重功能,待其正式成軍後,我國空軍教練機的訓練體系,將自現行「三階段三機種」精簡為「三階段二機種」,有利銜接未來F-16V等先進戰機戰訓任務 。
(二)國防部前於立法院國防及外交委員會報告「國機國造」執行進度暨發展國防產業之具體目標與策略時表示,國防自主的核心概念是建立自主的國防科技能力,也就是必須掌握研發設計、製造及測試及後勤支援,才能達成實質的國防自主;其中航太產業將以國造新式高教機為起始,貫穿後續各型空中載具之研製,發展航太關鍵技術,並將技術移轉民間產業,逐步建立完善之航太產業供應鏈,帶動航太產業整體發展 。漢翔公司表示,新式高教機作為「國機國造」的啟始計畫,扮演著承先啟後的角色,將有助於下一代軍機的自研自製 。
(三)有論者謂,我國中科院與漢翔公司是國內航太產業的龍頭,過去國內已有「中興號」教練機、「中正號」戰機、「經國號」戰機等多款教練機與戰機的製造經驗。從過去的製造經驗來看,我國雖具備了一定程度的軍機自製能力;但就今年首飛勇鷹新式高教機而言,我國自製率約達55%,儘管在模擬系統與機體結構部分已具備一定程度的自製能力,但在航電系統與發動機部分仍相當仰賴國外技術的支持 。
四、 建議事項
(一)國造高教機宜落實技術轉移,以達成國防自主之目標
依國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鑒於勇鷹新式高教機在航電系統、發動機部分及重要的先進武器生產上,尚缺少諸多關鍵性之技術能力,仍需要有歐美國防大廠的支持,方可進行研發與產製 。爰為落實國防自主之目標,新式高教機之關鍵性設備,依產製之需求,須向外採購時,允宜落實技術轉移,以符國防法第2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
(二) 建立嚴謹管控機制,防杜關鍵技術遭竊或不當移轉
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對合格廠商及列管軍品得標廠商之下游供應廠商持續辦理安全查核。但有特殊情形,必要時得不定期辦理安全查核。」有論者 謂,勇鷹新式高教機國造計畫,將可為中科院創造約500到1,000 個工程師職位,同時為其他國內製造商帶來約400個工程師職位。另政府與航太、電子、通訊等多個部門主要承包商簽約,這些主要承包商再將不同的細項合約分包至中小型包商手中,形成一個從設計、建造到維護等不同階段且需要大量人力資源投入的產業鏈。因此,國防自主的推動不僅能夠保存與提升國防產業的能力,也能帶動國家其他經濟部門的發展。惟為確保參與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於參與新式高教機研發、產製及維修服務時,不致因其人員、設施(備)、資訊系統及安全管理缺失,影響國防安全,允宜依本條例第5條之規範,建立安全管控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參與得標廠商及其下游供應廠商之涉密等級,透過嚴謹之契約規範與保密資訊管控,防杜國防科技研究成果及關鍵技術遭竊或不當移轉,以提高國際合作與技術交流的機會。
撰稿人: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