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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安全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5日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153
一、題目:校園安全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育部組織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學生於今(109)年10月28日晚間在往返宿舍及學校的途中遇害,引發各界關注。9月30日長榮大學另一名女學生在同一地點附近亦發生類似的情形,當時女學生不僅向校方反映,更到派出所備案 ,惟未能讓所有相關單位正視,明顯欠缺警覺性及危機意識。檢視兩案過程,出現的問題,包括:校方、警方及公部門單位,均未能及時處理,以致於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憾。
(二)在少子女化的浪潮下,國內學生逐年減少,外籍生是增加學生來源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而校園安全是外籍生考量的基礎,如今發生外籍生喪命之事,不僅有損我國國際形象亦有可能影響外籍生來臺就讀意願。
四、建議事項
長榮大學女學生遇害事件顯示校園安全出現漏洞,為防範於未然,落實維護校園安全,建議如下:
(一) 訂定專法維護校園安全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第4點、第6點及第12點規定,影響學生身心安全或發展之一般校安事件,應於知悉後,於校安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72小時。若隱匿、延誤緊急事件之通報,致生嚴重後果,除依各該法規規定辦理外,應檢討議處。惟前揭要點位階為行政指導,法律效力薄弱,且校園安全並非學校可以單獨完成,必須強化跨部會合作,建議訂定專法,將校安事件提升至法律位階,俾確保學生就學安全。
(二) 重新審視校安通報機制
依《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第2點及《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貳規定,三級校安運作平台涵蓋中央、地方、學校,提供各校緊急處理機制,惟若其中一個環節未通報或未處理,學生的安全即有危害之虞,建議教育部重新審視校安通報機制,加強與相關單位的溝通與聯繫,全方位守護校園安全。
(三) 強化校外支援功能
《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等規定,大都規範校園內發生之事件。惟學生之安全維護並不僅止於校內,長榮大學女學生即是在離學校不遠處遇害。為使學生安心就學,各校除與警政、社政建置連繫平台,亦可結合社區民眾協助巡查校內,外安全,改善高風險地帶,共同建構更加完善校園安全網絡。
(四) 提升學生自我防護意識
《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第6款明定,校園安全政策之規劃、輔導與行政監督為教育部掌理之事項,因此,保護學生就學安全,教育部責無旁貸。長榮大學發生校安事件後,校園安全益發重要。為預防學生在校內、外遭遇危害,教育部宜通令各校,確實執行校安事件。另一方面,學校宜教導學生相互關懷,並提升學生自我防衛及校園安全的觀念,共同營造安全、友善的就學環境。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