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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網路霸凌防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5日 作者:趙俊祥 編號:R01154
一、題目:校園網路霸凌防制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教育基本法、學生輔導法
三、探討研析
(一)兒福聯盟最新調查發現,有近半數兒少曾涉網路霸凌,較2016年調查增加一倍(2016年調查曾涉網路霸凌兒少為22%,今年高達47%)。其中近3成表示曾網路霸凌他人,主要樣態為網路留言或私訊批評訊息給認識的人。曾被網路霸凌者則有36.3%,也有6成兒少表示擔心自己遇到網路霸凌 。
(二)探究網路霸凌的成因,主要原因包含兒少有錯誤的網路霸凌認知。調查顯示,有21.3%的兒少覺得網路霸凌沒什麼了不起、只是成長過程中的一部分;也有8.3%覺得網路攻擊殺傷力沒那麼大,且對網路霸凌認知錯誤較高者有較高的比例可能網路霸凌他人。此外,同儕影響也是原因之一,在同儕壓力影響下,有42.9%的兒少認為若跟朋友或同學們在網路上有不同意見會覺得很有壓力。雖然未必涉及網路霸凌,但是這些壓力也可能演變成共同排擠或攻擊 。
(三)受到網路霸凌攻擊後,對兒少身心影響甚鉅。調查顯示,有31.2%會感到沮喪、23.6%對人際社交互動感到憂慮與緊張,以及12.4%睡不著,甚至有10.7%的孩子曾出現自殺或自傷念頭 。
(四)我國於2011年《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增訂「學生之學習 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課予國家積極防制校園霸凌的義務。教育部並基於《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5項之授權,於2012年7月訂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2020年7月21日增訂網路霸凌態樣,修正「霸凌」定義:「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並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積極推動校園霸凌防制工作:...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六、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第4條)。
四、建議事項
(一)防制校園網路霸凌,仍以強化學校教育機能為宜
根據美國網路霸凌研究中心2006年到2014年所做的調查,受 訪 學生中有1/4曾遭網路霸凌,對方透過手機或電腦等裝置,蓄意且不斷傷害他們。至2015年全美各州均已制定霸凌防制法,明定學校對各種電子形式的霸凌負起管理責任,違法者可判罰款或刑罰 。儘管晚近美國朝向以國家刑罰權的力量來對抗網路霸凌,但依循傳統,由學校教育擔負起對抗霸凌行為第一線的責任,仍是當前美國多數州的主流作法 。有學者分析美國各州的法制經驗後,認為如果為了對抗網路霸凌採取高強度的管制,不僅與網路開放性的特質相衝突,亦難以通過憲法言論自由的合憲性檢驗。因而建議法制上以「強化學校教育機能」為主要內涵的「低度管制」規範取向,是我國因應網路霸凌最適宜的網路治理策略 。
(二)網路霸凌之輔導工作由專業輔導人員進行較為妥適
現行《學生輔導法》第3條「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30條第1項:「前條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將「醫師」及「律師」列入輔導人力,而上述兩類人員,固然有其專業,但其專業並不在於輔導。輔導工作涉及輔導專業,不好的輔導可能比不輔導還糟,亦可能錯失輔導時機,不得不慎。爰建議對於網路霸凌者或受霸凌者,由《學生輔導法》之專業輔導人員進行輔導,較為妥適。
撰稿人:趙俊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