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與產業自律規範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亮吟
編號:R01155
一、 題目: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與產業自律規範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OTT-TV草案)經過兩次公聽會,其內容仍有許多爭議尚待釐清,國內兩大影音產業協會之一的「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ew Media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NMEA),近日內推出《臺灣隨選視訊服務產業自律規範》(以下簡稱OTT-TV自律規範),是臺灣第一份針對OTT-TV而生的自律規範 ,被外界認為是業界對OTT-TV草案相關爭議的具體回應。OTT-TV自律規範已獲得NMEA全體理監事一致同意通過,NCC及文化部亦表達肯定之態度 。此一自律規範可視為政府與業者達成之默契,於草案獲致共識前,將暫時以此方式來規範OTT-TV產業。
(二)OTT-TV自律規範適用之對象為提供隨選服務(Subscription Video On Demand,SVOD)的合法正版業者,簽署同意自律規範的業者將共同提出以下7點承諾 :
1、無論是國內或海外業者,都應根據臺灣法規合法納稅。
2、必須提供臺灣影視內容作品,以及中文繁體字幕選項。
3、禁止提供侵權、兒童色情、宣揚暴力、恐怖主義等內容。
4、實施分級制度,透過技術開發功能,防止未成年人觀看不適齡之內容。
5、以簡單明瞭之方式公開揭露服務條款與隱私權政策。
6、提供消費者透明簡單的中文客訴管道,及時處理客訴問題。
7、業者在任何地方行銷廣告,皆須符合政府不同的廣告法規政策。
此外,為了強化規範之強制力,確保上述承諾事項能被簽署之業者會員確實遵守,NMEA將成立一個由各界專業人士組成的自律委員會,對OTT-TV產業動態及會員行為進行常態性觀察,適時提出糾舉,對不當作為進行公告,情節嚴重者甚至不排除取消會員資格。
(三)綜觀世界各國作法,目前並無以專法來管理整個OTT-TV平台產業的體例,而多採用訂定自律規範、簽署協議或制訂管理規則等輕度方式,並獲致良好效果。以新加坡的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nfo-communication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IMDA)為例,未立專法,而是設立了稅收、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分級制度等管理規範,以業者自律方式推動且運作良好 ;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及印度網路及行動通訊協會(Internet and Mobile Association of India,IAMAI)也於2018年及2020年分別推出OTT-TV平台自律規範 。在當前草案陷入意見紛歧的情況下,NMEA推出臺灣第一個產業自律規範,實具有讓產業前進方向有所遵循,並得以接軌國際的重要意義;特別是NMEA此次訂定OTT-TV自律規範的過程,獲得各國內成員及境外業者的熱烈支持,包括長期關注亞洲地區影視產業發展的亞太影音產業協會(Asia Video Industry Association,AVIA)派員全程參與,連全球龍頭Netflix也派專人來臺參與討論,提供其在全球190個國家營運之經驗,包括在東南亞遵行產業自律規範的實務,協助臺灣第一個OTT-TV自律規範得以在短時間內順利出爐,並獲會員一致通過 。NMEA以實證方式希望展現業者自律規範優於政府專法管理,期藉以對草案審查方向造成影響之意圖甚明,雖無實質法律效力,其後續發展仍值密切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 對OTT-TV草案後續發展應採開放態度
OTT-TV草案存在許多模糊與爭議,需要時間釐清與尋求共識,OTT-TV自律規範的推出可望適時填補漏洞,也獲得NCC與文化部的初步認同。主管機關與立法部門對於OTT-TV自律規範的後續發展,應秉樂觀其成的開放態度,不預設立場,深入觀察自律規範之推動經驗,積極與各界溝通,作為審查OTT-TV草案之重要參考。自律規範施行的成效,應與政府管制的範圍與力度呈反比關係,業者遵守自律規範程度愈高,政府監理的強度就應相對愈低,以避免過度監管,導致產業喪失網路創新模式的動能。
(二) 應全面檢視OTT-TV專法草案之爭議條文
OTT-TV草案中要求納管業者應定期提供事涉商業機密的營業資料,無異是目前諸多爭議中,最令業界疑慮不安的規定,未來對於這些應提供資料之項目、密度、範圍、必要性,以及其對主管機關遂行監理業務上之意義,應在不妨害產業環境健全發展、不影響公平競爭與投資意願的前提下,逐一全面檢視。
(三) 考慮引進多元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
OTT是一種建構於網路的服務產業,內容橫跨不同領域,涉及不同的主管法規,也影響到不同的團體與個人。網路所引發的破壞式創新,常會顛覆既得利益者,並讓問題益形複雜,也涉及更多原本不太相干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不同跨領域人員的涉入,因此多方利害關係人的解決方案就愈形需要 。再加上網路治理自由、開放、多元與不易規範的特質,政府宜改變以往傳統的主管監理者,考慮引進多元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由相關領域的個人和組織共同參與、分享想法或制定具有共識的政策。OTT-TV自律規範基本上即符合這樣的精神,未來可考慮將此模式擴大至產業政策與監理規範的制定上,除了政府相關部門與業者外,納入更多的多元利害關係人,包括消費者團體代表、兒少家長代表以及關注個資保護與資通安全的民間團體等。以創新的治理模式,為目前各界對制定OTT-TV草案爭議,找出一條可行途徑。
撰稿人:陳亮吟
二、 所涉法規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一)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以下簡稱OTT-TV草案)經過兩次公聽會,其內容仍有許多爭議尚待釐清,國內兩大影音產業協會之一的「新媒體暨影視音發展協會」(New Media Entertainmen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NMEA),近日內推出《臺灣隨選視訊服務產業自律規範》(以下簡稱OTT-TV自律規範),是臺灣第一份針對OTT-TV而生的自律規範 ,被外界認為是業界對OTT-TV草案相關爭議的具體回應。OTT-TV自律規範已獲得NMEA全體理監事一致同意通過,NCC及文化部亦表達肯定之態度 。此一自律規範可視為政府與業者達成之默契,於草案獲致共識前,將暫時以此方式來規範OTT-TV產業。
(二)OTT-TV自律規範適用之對象為提供隨選服務(Subscription Video On Demand,SVOD)的合法正版業者,簽署同意自律規範的業者將共同提出以下7點承諾 :
1、無論是國內或海外業者,都應根據臺灣法規合法納稅。
2、必須提供臺灣影視內容作品,以及中文繁體字幕選項。
3、禁止提供侵權、兒童色情、宣揚暴力、恐怖主義等內容。
4、實施分級制度,透過技術開發功能,防止未成年人觀看不適齡之內容。
5、以簡單明瞭之方式公開揭露服務條款與隱私權政策。
6、提供消費者透明簡單的中文客訴管道,及時處理客訴問題。
7、業者在任何地方行銷廣告,皆須符合政府不同的廣告法規政策。
此外,為了強化規範之強制力,確保上述承諾事項能被簽署之業者會員確實遵守,NMEA將成立一個由各界專業人士組成的自律委員會,對OTT-TV產業動態及會員行為進行常態性觀察,適時提出糾舉,對不當作為進行公告,情節嚴重者甚至不排除取消會員資格。
(三)綜觀世界各國作法,目前並無以專法來管理整個OTT-TV平台產業的體例,而多採用訂定自律規範、簽署協議或制訂管理規則等輕度方式,並獲致良好效果。以新加坡的資訊通信媒體發展局(Info-communication Media Development Authority,IMDA)為例,未立專法,而是設立了稅收、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分級制度等管理規範,以業者自律方式推動且運作良好 ;東南亞國家協會(The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及印度網路及行動通訊協會(Internet and Mobile Association of India,IAMAI)也於2018年及2020年分別推出OTT-TV平台自律規範 。在當前草案陷入意見紛歧的情況下,NMEA推出臺灣第一個產業自律規範,實具有讓產業前進方向有所遵循,並得以接軌國際的重要意義;特別是NMEA此次訂定OTT-TV自律規範的過程,獲得各國內成員及境外業者的熱烈支持,包括長期關注亞洲地區影視產業發展的亞太影音產業協會(Asia Video Industry Association,AVIA)派員全程參與,連全球龍頭Netflix也派專人來臺參與討論,提供其在全球190個國家營運之經驗,包括在東南亞遵行產業自律規範的實務,協助臺灣第一個OTT-TV自律規範得以在短時間內順利出爐,並獲會員一致通過 。NMEA以實證方式希望展現業者自律規範優於政府專法管理,期藉以對草案審查方向造成影響之意圖甚明,雖無實質法律效力,其後續發展仍值密切關注。
四、建議事項
(一) 對OTT-TV草案後續發展應採開放態度
OTT-TV草案存在許多模糊與爭議,需要時間釐清與尋求共識,OTT-TV自律規範的推出可望適時填補漏洞,也獲得NCC與文化部的初步認同。主管機關與立法部門對於OTT-TV自律規範的後續發展,應秉樂觀其成的開放態度,不預設立場,深入觀察自律規範之推動經驗,積極與各界溝通,作為審查OTT-TV草案之重要參考。自律規範施行的成效,應與政府管制的範圍與力度呈反比關係,業者遵守自律規範程度愈高,政府監理的強度就應相對愈低,以避免過度監管,導致產業喪失網路創新模式的動能。
(二) 應全面檢視OTT-TV專法草案之爭議條文
OTT-TV草案中要求納管業者應定期提供事涉商業機密的營業資料,無異是目前諸多爭議中,最令業界疑慮不安的規定,未來對於這些應提供資料之項目、密度、範圍、必要性,以及其對主管機關遂行監理業務上之意義,應在不妨害產業環境健全發展、不影響公平競爭與投資意願的前提下,逐一全面檢視。
(三) 考慮引進多元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
OTT是一種建構於網路的服務產業,內容橫跨不同領域,涉及不同的主管法規,也影響到不同的團體與個人。網路所引發的破壞式創新,常會顛覆既得利益者,並讓問題益形複雜,也涉及更多原本不太相干的利害關係人,包括不同跨領域人員的涉入,因此多方利害關係人的解決方案就愈形需要 。再加上網路治理自由、開放、多元與不易規範的特質,政府宜改變以往傳統的主管監理者,考慮引進多元利害關係人治理模式,由相關領域的個人和組織共同參與、分享想法或制定具有共識的政策。OTT-TV自律規範基本上即符合這樣的精神,未來可考慮將此模式擴大至產業政策與監理規範的制定上,除了政府相關部門與業者外,納入更多的多元利害關係人,包括消費者團體代表、兒少家長代表以及關注個資保護與資通安全的民間團體等。以創新的治理模式,為目前各界對制定OTT-TV草案爭議,找出一條可行途徑。
撰稿人:陳亮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