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勞資爭議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2日
作者:黃俊容
編號:R01163
一、題目:職場勞資爭議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項應行注意事項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大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對勞動權益欠缺了解,對職場勞動權益基本概念付之闕如,使學生族群勞資爭議層出不窮,以往經勞資爭議調解失敗,通常勞工會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提起民事訴訟,本(109)年「勞動事件法」公布施行,權利事項可經由勞動法庭進行勞動調解或裁判 。
(二) 在職場上若遇到勞資爭議事件,勞工朋友可向各地方勞政機關尋求協助或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勞資爭議係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簡言之,乃關於系爭權利存否,以及有無被侵害所引起之爭議。例如,雇主未發給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退休金及解僱爭議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則屬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亦即對於勞動條件如何調整或主張繼續維持所產生之爭議,例如:雇主夜勤津貼、工資或交通費之調整等。
(三) 若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得以調解、仲裁或裁決三種程序處理爭議,或者不經勞政機關之勞資爭議調解,直接進入民事訴訟,由民事勞工法庭進行勞動調解或審理裁判。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只可循調解及仲裁兩種方式處理,不適用裁決程序及司法訴訟。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不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所稱勞動事件,法院無審判權限。調整事項爭議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者,法院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
四、 建議事項
(一) 審慎簽訂勞動契約條款,避免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為私法契約,在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勞動法規範,以及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下,所約定之工作規範或僱傭契約條款,依私法自治原則為有效契約。例如,常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之競業禁止條款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所稱合理範疇。準此,建議在進入職場簽約時,應審慎閱覽勞動契約條款,並明確界定或認知未來工作內容、範圍,以及勞動條件相關待遇,避免日後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二) 遇有勞資爭議,可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洽詢並請求協助
勞工與企業雇主因僱用關係,長期處在指揮監督之不對等地位下,若遇到雇主不合理要求,有些勞工朋友常常抱著委屈求全態度以對,甚至有些遭雇主違法解雇後,也不願求助勞政機關之協助,特別是因特定專業職場或囿於工作區域選擇因素,唯恐遭到企業雇主間不當傳聞,無法順利進入下一職場。對此,建議可向地方勞政機關洽詢協助,透過勞政專業人員之建議或輔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僅可適時導正雇主不當勞動條件之變動,更可保障勞工朋友的勞動權益,衡平勞、資地位,促進勞、資協調之功能。
(三) 善用工會力量,改善勞動條件
遇有勞資爭議問題,若該公司有成立企業工會(無企業工會者,可向區域性工會求助,如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可先藉由工會協助與雇主進行協商,若仍無法獲得協調再求助勞政機關行政調解。此外,對於勞動條件之改善,更可透過工會提案進行團體協商,以簽訂團體協約方式,達到提升勞動條件之目的。
撰稿人:黃俊容
二、所涉法規
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事件法、民事訴訟法、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項應行注意事項
三、 探討研析
(一) 報載大專院校學生在校期間對勞動權益欠缺了解,對職場勞動權益基本概念付之闕如,使學生族群勞資爭議層出不窮,以往經勞資爭議調解失敗,通常勞工會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提起民事訴訟,本(109)年「勞動事件法」公布施行,權利事項可經由勞動法庭進行勞動調解或裁判 。
(二) 在職場上若遇到勞資爭議事件,勞工朋友可向各地方勞政機關尋求協助或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規定,勞資爭議係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簡言之,乃關於系爭權利存否,以及有無被侵害所引起之爭議。例如,雇主未發給工資、加班費、資遣費或退休金及解僱爭議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則屬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亦即對於勞動條件如何調整或主張繼續維持所產生之爭議,例如:雇主夜勤津貼、工資或交通費之調整等。
(三) 若屬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得以調解、仲裁或裁決三種程序處理爭議,或者不經勞政機關之勞資爭議調解,直接進入民事訴訟,由民事勞工法庭進行勞動調解或審理裁判。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只可循調解及仲裁兩種方式處理,不適用裁決程序及司法訴訟。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依法院辦理勞資爭議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事件,不屬勞動事件法第2條所稱勞動事件,法院無審判權限。調整事項爭議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勞動調解者,法院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款、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
四、 建議事項
(一) 審慎簽訂勞動契約條款,避免勞資爭議
勞動契約為私法契約,在不違背勞動基準法之相關勞動法規範,以及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下,所約定之工作規範或僱傭契約條款,依私法自治原則為有效契約。例如,常見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之競業禁止條款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所稱合理範疇。準此,建議在進入職場簽約時,應審慎閱覽勞動契約條款,並明確界定或認知未來工作內容、範圍,以及勞動條件相關待遇,避免日後不必要之勞資爭議。
(二) 遇有勞資爭議,可向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洽詢並請求協助
勞工與企業雇主因僱用關係,長期處在指揮監督之不對等地位下,若遇到雇主不合理要求,有些勞工朋友常常抱著委屈求全態度以對,甚至有些遭雇主違法解雇後,也不願求助勞政機關之協助,特別是因特定專業職場或囿於工作區域選擇因素,唯恐遭到企業雇主間不當傳聞,無法順利進入下一職場。對此,建議可向地方勞政機關洽詢協助,透過勞政專業人員之建議或輔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僅可適時導正雇主不當勞動條件之變動,更可保障勞工朋友的勞動權益,衡平勞、資地位,促進勞、資協調之功能。
(三) 善用工會力量,改善勞動條件
遇有勞資爭議問題,若該公司有成立企業工會(無企業工會者,可向區域性工會求助,如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可先藉由工會協助與雇主進行協商,若仍無法獲得協調再求助勞政機關行政調解。此外,對於勞動條件之改善,更可透過工會提案進行團體協商,以簽訂團體協約方式,達到提升勞動條件之目的。
撰稿人:黃俊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