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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組織設計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2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166
一、題目:數位發展部組織設計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以下簡稱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蔡總統今年就職演說宣布將「成立一個專責的數位發展部會」,強化並持續發展數位相關產業。據報載,目前初步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將整合資訊、資安、電信、網路、傳播五大領域,分別將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部分業務、行政院資安處、交通部郵電司之電信業務、經濟部工業局電資部分業務、經濟部主管之財團法人資策會、國發會政府資訊管理及個資保護等業務,移入數位發展部管理 。
(二)行政院目前尚未提出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該部內部單位分工經本院委員討論後,歸納出未來數位發展部,預計將由綜合規劃司來規劃數位科技、數位治理政策及協調評估等事項;由資訊及資安司,掌理政府資訊系統及資通安全規劃與管理等事項;由網路資源及資料管理司,負責數位傳播資源之管理與應用;由基礎建設司,負責數位基礎設施之規劃、管理及營運;由法律事務司,負責數位發展之治理與監管相關法制及訴願事項;由應用發展司,負責推動數位技術發展與應用事項;由數位產業署,負責推動數位經濟發展及應用,以及執行數位產業署設置條例所定事項 。
(三)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陸續於99年1月及100年4月間完成立法,確認行政院設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總處,由37個部會精簡為29個機關,在「分批完成立法,分階段施行」的原則下,已完成立法之新機關自101年1月1日起陸續施行,至於尚未完成組織法立法之5個機關為內政部、交通部改制為交通及建設部、經濟部改制為經濟及能源部、環保署升格為環境資源部、農委會升格為農業部。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係由上而下決策模式,並獲輿論高度評價,行政院宣示將儘速研擬組織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惟從政府啟動組織改造以來,強調組改目標是「精實、彈性、效能的政府」,在組改尚未全面完成之際,新設「部」層級機關,宜考量設置之必要性及其組織設計之合理性,以發揮成立效益。
四、建議事項:
(一)數位發展部宜依業務性質審慎研議組織設計
政府因應數位發展趨勢成立數位發展部處理及統合相關領域業務,符合組織改造提升政府效能之目的。組織設計上,目前以「部」定位,另據報載,或有稱將成立資訊安全署 、數位產業署 等所屬機關,依基準法第29條及第33條規定,「部」是以中央行政機關應負責的主要功能為主軸,擔任綜合性、統合性的政府業務,部亦可將政策領域內執行性或專業性業務交由所屬機關(署、局)辦理。是以,基於「部」之業務單位功能偏重政策規劃及統合,與上述所屬機關之定位並不相同,該部之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規劃允宜依業務性質審慎研議,以達到集中事權與垂直整合效果。
(二)中央行政機關數之總量控管仍宜維持,並保留適當彈性
學者指出行政院組織改造之工作目的在於透過組織設計來解決各項行政組織的運作問題,而其核心的概念在於處理組織運作的「控制幅度」 ,基準法規範部(14部)、委員會(8個)、獨立機關(3個)、三級機關(署、局70個)及其內部單位數上限,即係為以總額控管中央行政機關數及其組設規模。本次規劃新設數位發展部及所屬機關係採「加法」概念,如未予併同檢討其餘機關之裁撤可能性,勢必突破基準法規範機關數之上限;在組織改造尚未完成之際,新設上開機關勢必配套修正基準法等法案,建議基準法有關機關數之總量控管仍宜維持,並保留適當彈性,以落實組改「精實」之目標。
(三)輔助單位人員應依機關規模予以調整
數位發展部係整併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交通部、經濟部工業局、國發會等機關部分單位及人員成立,輔助單位人力應依業務單位人力規模之消長而予以檢討,並配合移撥新成立之部會,建議本精簡原則配置相關機關輔助單位員額。
撰稿人:賴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