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輔導冤獄平反者社會復歸制度之探討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1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1171
一、 題目:政府輔導冤獄平反者社會復歸制度之探討
二、 所涉法規
刑事補償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提出需要建立受害者社會復歸制度,但制度所牽涉層面廣泛,司法院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惟在就業、醫療或教育等方面都力有未逮。司法院和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包括回復尊嚴制度及提供冤獄受害者在精神與物質上的支持等部分都有所不足,有必要檢討納入相關協助及輔導事項。
(二) 考量冤獄平反者和社會隔離許久,無法跟上社會的進步氛圍,在回歸社會時亦常遭遇適應問題。因此,政府協助冤獄平反者復歸社會,應包括就業與日常生活的輔導等,或可由政府輔助民間團體或成立一個新的專責機構,提供冤獄平反者就業、教育以及社福等方面的協助。此外,更生保護機制之協助對象為曾經犯罪者,如果將冤獄平反者納入更生保護範圍的保護對象,恐怕亦有污名化疑慮,部分被害人或家屬依舊會介意,將不利於後續輔導。
四、 建議事項
(一) 整合相關部會資源提供冤獄平反者復歸社會之必要協助
依據法務部資料顯示,影響收容人(更生人)再犯原因,主要包括就業狀況(含經常性失業、出監無適當工作、工作持續性等)、出監後的社會適應不良與生活壓力、家庭關係等社會與生活適應問題。更生人復歸社會需求前五名分別為:協助就業輔導或介紹工作、協助職業訓練、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改善與家人關係、提供醫療照顧 。
如同更生人一樣,冤獄平反者在回歸社會時亦常遭遇就業與生活適應等問題。因此,政府有必要協助冤獄平反者在復歸社會後,應由法務部協調相關部會就下列各方面提供冤獄平反者協助:
1. 在就業方面,由勞動部編列就業促進經費,辦理冤獄平反者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提供其工作機會,並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職能諮商、推介工作、提供僱用獎助及失業補助等服務,瞭解及協助冤獄平反者解決就業困難、提供廠商管理經驗等問題,以共同增進冤獄平反者就業、廠商僱用的意願與穩定度。
2. 在社福醫療方面,針對服刑時間較長、高齡之冤獄平反者,如因未具社會福利身分但已無勞動能力或病重體弱情形時,醫療及社福機關應提供更多醫療資源與社福服務,包括透過補助計畫辦理返家服務、居家醫療、居住輔導等方案,或依其縣(市)民身分,協調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或釋出醫療或安置資源,因應冤獄平反者之醫療安置所需,以提昇整體醫療服務量能或提供整合性社福服務。
3. 在教育方面,考量部分冤獄平反者因低學歷導致專業就業技能不足,只能從事技術不高易被取代的體力工作。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有必要提供教育訓練機會,結合各級學校、勞政或民間團體資源,提供具有市場就業競爭力之教育訓練,協助取得職業證照,提升就業能力。此外,透過家庭教育統整,讓冤獄平反者獲得家庭成員支持,在家庭中得到自尊與肯定,共同建立和諧的家庭生活。
(二) 透過「社區化」協助冤獄平反者復歸社會及融入社區生活
社區司法是近年歐美各國所重視的制度 。社區司法結合法院、警政、矯正與社區協商會議等組織,參與成員包括一般社區居民、刑事司法體系代表(檢察官、觀護人、矯正人員、警察)與社會服務團體成員(社工員、心理諮商、醫師)等,同時強調關心鄰坊與在地差異問題的解決,尤其社區居民對任何人都不能以存疑態度待之,而是充分接納各方當事人以呼應復歸式正義理念,以修復被害者、加害者與社區三方因犯罪所帶來的傷害,防範歧視特定居民的情形發生,並促進社區生活的價值。
考量傳統更生人復歸制度,受限於人力與資源致效果有限,且加上更生保護業務並不完全適用於冤獄平反者,致使冤獄平反者回到原來社區可能受到歧視,甚至無法復歸正常的社區生活。前述國外社區司法制度可以帶給國內的啟示正是-冤獄平反者復歸制度的「社區化」,整合司法、警政、矯正等機關與社區組織資源在社區內,同時盡可能由社區規劃、主導冤獄平反者社會復歸的活動,共同提供冤獄平反者就業輔導、心理輔導、升學輔導及生活適應等資源,讓社區以友善態度接納冤獄平反者,使其有機會回饋社區或從事更多正面意義的事,也有助於冤獄平反者獲得朋友、家庭、鄰居、社區的實質支持,透過集體意識協助冤獄平反者順利回歸社區正常生活。
撰稿人:翁栢萱
二、 所涉法規
刑事補償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中提出需要建立受害者社會復歸制度,但制度所牽涉層面廣泛,司法院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惟在就業、醫療或教育等方面都力有未逮。司法院和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之「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包括回復尊嚴制度及提供冤獄受害者在精神與物質上的支持等部分都有所不足,有必要檢討納入相關協助及輔導事項。
(二) 考量冤獄平反者和社會隔離許久,無法跟上社會的進步氛圍,在回歸社會時亦常遭遇適應問題。因此,政府協助冤獄平反者復歸社會,應包括就業與日常生活的輔導等,或可由政府輔助民間團體或成立一個新的專責機構,提供冤獄平反者就業、教育以及社福等方面的協助。此外,更生保護機制之協助對象為曾經犯罪者,如果將冤獄平反者納入更生保護範圍的保護對象,恐怕亦有污名化疑慮,部分被害人或家屬依舊會介意,將不利於後續輔導。
四、 建議事項
(一) 整合相關部會資源提供冤獄平反者復歸社會之必要協助
依據法務部資料顯示,影響收容人(更生人)再犯原因,主要包括就業狀況(含經常性失業、出監無適當工作、工作持續性等)、出監後的社會適應不良與生活壓力、家庭關係等社會與生活適應問題。更生人復歸社會需求前五名分別為:協助就業輔導或介紹工作、協助職業訓練、提供法律諮詢、協助改善與家人關係、提供醫療照顧 。
如同更生人一樣,冤獄平反者在回歸社會時亦常遭遇就業與生活適應等問題。因此,政府有必要協助冤獄平反者在復歸社會後,應由法務部協調相關部會就下列各方面提供冤獄平反者協助:
1. 在就業方面,由勞動部編列就業促進經費,辦理冤獄平反者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提供其工作機會,並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職能諮商、推介工作、提供僱用獎助及失業補助等服務,瞭解及協助冤獄平反者解決就業困難、提供廠商管理經驗等問題,以共同增進冤獄平反者就業、廠商僱用的意願與穩定度。
2. 在社福醫療方面,針對服刑時間較長、高齡之冤獄平反者,如因未具社會福利身分但已無勞動能力或病重體弱情形時,醫療及社福機關應提供更多醫療資源與社福服務,包括透過補助計畫辦理返家服務、居家醫療、居住輔導等方案,或依其縣(市)民身分,協調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或釋出醫療或安置資源,因應冤獄平反者之醫療安置所需,以提昇整體醫療服務量能或提供整合性社福服務。
3. 在教育方面,考量部分冤獄平反者因低學歷導致專業就業技能不足,只能從事技術不高易被取代的體力工作。因此,教育主管機關有必要提供教育訓練機會,結合各級學校、勞政或民間團體資源,提供具有市場就業競爭力之教育訓練,協助取得職業證照,提升就業能力。此外,透過家庭教育統整,讓冤獄平反者獲得家庭成員支持,在家庭中得到自尊與肯定,共同建立和諧的家庭生活。
(二) 透過「社區化」協助冤獄平反者復歸社會及融入社區生活
社區司法是近年歐美各國所重視的制度 。社區司法結合法院、警政、矯正與社區協商會議等組織,參與成員包括一般社區居民、刑事司法體系代表(檢察官、觀護人、矯正人員、警察)與社會服務團體成員(社工員、心理諮商、醫師)等,同時強調關心鄰坊與在地差異問題的解決,尤其社區居民對任何人都不能以存疑態度待之,而是充分接納各方當事人以呼應復歸式正義理念,以修復被害者、加害者與社區三方因犯罪所帶來的傷害,防範歧視特定居民的情形發生,並促進社區生活的價值。
考量傳統更生人復歸制度,受限於人力與資源致效果有限,且加上更生保護業務並不完全適用於冤獄平反者,致使冤獄平反者回到原來社區可能受到歧視,甚至無法復歸正常的社區生活。前述國外社區司法制度可以帶給國內的啟示正是-冤獄平反者復歸制度的「社區化」,整合司法、警政、矯正等機關與社區組織資源在社區內,同時盡可能由社區規劃、主導冤獄平反者社會復歸的活動,共同提供冤獄平反者就業輔導、心理輔導、升學輔導及生活適應等資源,讓社區以友善態度接納冤獄平反者,使其有機會回饋社區或從事更多正面意義的事,也有助於冤獄平反者獲得朋友、家庭、鄰居、社區的實質支持,透過集體意識協助冤獄平反者順利回歸社區正常生活。
撰稿人:翁栢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