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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惡意逼車之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11日 作者:黃兆儀 編號:R01174
一、題目:防範惡意逼車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 ,日前高雄市阿蓮區一家水產行小貨車對前方重機騎士惡意逼車,引發眾怒。用路人惡意逼車、蛇行案件層出不窮,依交通部統計,2017至2019年間,逼車807件、擋車1,450件;交通部研議提案修法,加重惡意逼車之罰則,並新增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應負刑事責任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
(二)惡意逼車態樣:1.單車道寬敞或多車道前方無礙,卻故意變換車道驟然、刻意迫近。2.急切於車前後,急煞或刻意阻擋車輛行進。3.利用車輛體型蓄意壓迫其他車輛行駛空間,或連續閃爍大燈、鳴(長)按喇叭迫使前車讓道。
(三) 惡意逼車之處罰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同條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四、建議事項
(一) 日本法制思維值得參考
2020年6月日本政府進行道路交通法規修法 ,明定駕駛若有「妨害通行為目的貼近車輛或急踩煞車等行為」就是惡意逼車,若因而造成危險,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日圓(約新台幣27萬元)以下罰金,倘造成死亡事故,最高可處20年有期徒刑。此外,針對貨車、計程車、大客車等營業用車輛駕駛之逼車行為,除處罰駕駛外,並對其公司連坐處以3至7天的停業處分。針對惡意逼車行為詳加定義,採取重罰之立法例,值得參採。
(二) 規劃錄像行車紀錄器列為標準配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8條之1規定,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目前依規定安裝之行車紀錄器,大多都裝置於駕駛座儀表板附近,俗稱大餅的汽車黑盒子,用以紀錄行車距離、行車速率...等行車資料,僅限於一些數據紀錄,難窺行車現場實況;而今,錄像行車紀錄器生產技術成熟,非但質優價廉,且廣為大眾接受使用的物證保存利器,倘能強制規定將之納為汽車標準配備,對於行車安全及釐清事故責任,容或有莫大的助益。
撰稿人:黃兆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