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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相關問題研究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1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謝碧珠 編號:R01175
一、題目: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相關問題研究
二、所涉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法
三、探討研析
據報導,健保財務連年虧損,預估最晚明年底健保虧損將突破新台幣771億元,安全準備金將低於1個月,達到調漲保費標準。面對保費調漲的壓力,各界也紛紛要求檢討節流之道。為了減少健保浪費,有論者主張對「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要收取部分負擔,而非處方用藥,則應依規定排除給付,強調「多用的多付,少用的少付,大病免付」,以回歸「保大不保小」的精神。然而,有謂若有效醫療和無效醫療一樣被要求自行負擔費用,則經濟弱勢者,可能會在就醫上有所卻步,故主張,若要推動部分負擔,必須思考弱勢的處境,提出折衷的方案 。
經查,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47條分別定有保險對象門診及住院費用自行負擔之比率;第48條第1項則明定,保險對象有下列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情形之一者,免依前揭規定自行負擔費用;第49條前段明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就醫時,依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質言之,立法者考量,保險對象門診及住院時,因重大傷病、分娩及預防保健,不易產生醫療資源濫用情形,並為顧及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缺乏,保險對象就醫不便,故明定除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情形之一者外,均必須部分負擔費用。至於低收入戶之部分負擔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亦即,縱令是低收入戶亦須繳納部分負擔費用。
次查,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部分負擔及免部分負擔規定之說明 ,對於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28天以上)者,包括高血壓、糖尿病等100種,卻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職是,現行前揭百種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免除藥品部分負擔之規定,恐致部分保險對象因形同拿藥不用錢,就一直拿連續處方箋去拿藥,卻又沒有吃,形成不必要的浪費,加以其適用於所規定之百種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卻不問其保險對象是否為重大傷病、分娩及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情形之一者,恐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47條及第48條等規定未盡契合。是以,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容應有部分負擔之適用。
四、建議事項
(一)確實編列預算補助低收入部分負擔費用並加強法令宣導
為保障弱勢就醫權,建議政府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確實編列預算補助低收入戶成員就醫之部分負擔費用。其次,若能宣導將減免弱勢就醫部分負擔之相關法令規定,使醫事或社福人員瞭解,容可深化其對弱勢之服務時,可併予提醒或協助其申請,或若能利用人工智慧協助醫療弱勢者保障其就醫優待權益,自亦為有效保障弱勢就醫權的可行作法之一。
(二)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強化精實醫療之配套作法
前揭百種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免除藥品部分負擔之規定,容有與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第47條及第48條等規定未盡契合之疑慮。惟全民健保制度之健全運作,攸關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及人民健康權之保障。從而,健保財務壓力之下,健保醫療宜強調精實。此外,精實醫療體制之建構,必須「醫病雙方」合作,以求精進並達到醫療效益之最大化。尤其是在病人對於醫療的知識不見得充足的情況下,醫療之精實化,有賴醫師審慎診療始足以成之。誠如有些慢性疾病,亦容可依病人症狀調整用藥或停藥加以控制,部分醫師亦可能因為免自負額之誘因而開立,以致造成無謂的浪費,故在抑制病人浪費的政策下,亦應強化醫療處方之專業化與合理化,以求醫療之精實。爰建議目前健保財務壓力甚大,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應強化精實醫療之配套作法,以追求財務與醫療綜效之極大化。
撰稿人:謝碧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