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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組改強化建置三級機關「署」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1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178
一、題目:政府組改強化建置三級機關「署」之法制研析
二、所涉法規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行政院組織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指出,行政院目前推動之組織改造,除延續減少二級部會之精簡原則外,這一波組改重點將強化及增加三級機關「署」之建置與功能。其中,有現行一級機關內部單位,併入二級機關之下,成立新的三級機關,例如行政院資安處併入新成立數位發展部之下,成立資安署;有現行二級部會之內部單位,可能獨立為三級機關,例如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增納新創業務,並改制為「中小及新創企業署」;有現行三級機關之「局」改為「署」,例如交通部觀光局改為觀光署;有新成立三級機關,例如內政部成立國家公園署,承續現行內政部營建署之國家公園業務;而經濟部水利署業務將一分為二,由二個三級機關辦理:經濟與能源部水利署(水權調度、水利開發與整治業務)與環境資源部水資源保育署(地下水、溫泉水等水資源保育業務)等等,呈現組織改造之不同態樣。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相關規定,機關為依組織法規設立,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行使公權力之組織,而單位係機關內部組織;三級機關原則上以「署」或「局」為其機關名稱,總數合計以70個為限。「署」指「用於業務性質與本部主要職掌有所差異,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局」指「用於執行為主、政策為輔之機關,可積極改組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形態採企業經營之機關」(第3條、第6條第1項、第33條第4項,及其相關立法理由參照)。
(三)根據前述法律定義,內部單位成立(併入)三級機關後,就其法定職掌,將可獨立行使行政職權、擁有人員編制以及預算編列權;而雖同為三級機關,相較於「局」以執行功能為主,「署」更兼具有「政策」及「執行」雙重功能,「局」改制成「署」非僅只是名稱變動,「署」將擔負政策擬定之職責,在組織法上的意涵已有不同。
四、建議事項
(一)宜預留整備法制時程,以利國會監督
本次三級機關之組織改造態樣多元,可能涉及相關法制如下:
1.組織法部分:
三級機關組織為國會保留,須以「法律」定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新機關組織法未修正或制(訂)定前,應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若有業務調整移撥至其他機關者,除行政院以命令調整相關掌理事項及編制員額外,原機關組織法仍繼續適用(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2條)。
2.業務法規部分:
原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相關之業務法規未及配合修正時,由行政院逕行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3條)。
3.其他部分:
相關預算執行、人員移撥之權益保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5條至第10條)等。
因此,有鑑於組織改造所涉法案眾多,主管機關宜整體規劃,進行法規盤點,並預留整備法制時程,以利國會審查及監督。
(二) 宜事先評估三級機關署變多之負面效應
二級機關之部會與三級機關相較,二級機關重在政策統合,三級機關重實際業務之執行。為因應政府職能日益擴張,能更合於任務性的承擔龐大行政業務,在二級機關上限29個的框架下,本次組改或許不得不強化三級機關「署」之功能與建置,所以必須給予相對應之組織人員、預算等符合三級機關之法定編制。當增加三級機關之建置後,產生的負面效應,例如:政府整體編制是否無法精簡,反而擴大?當「署」業務分工越細越專業化,事權是否反而更分散,以致無法統合,行政效率降低?以水資源為例,未來可能涉及經濟及能源部、內政部(國土管理、國家公園)、農業部(林業保育)、環境資源部等不同部會執掌。凡此種種,就組織改造之相關議題,如何興利除弊,主管機關宜事先評估,公開資訊,促進人民參與,俾有助於組織改造之認同感及提升改造效率。

撰稿人:方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