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位區分標準修正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22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184
一、 題目:體位區分標準修正之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兵役法、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體位區分標準。
三、 探討研析
(一)國防部近期於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體位區分標準」表示,本次修正係鑑因現今「作戰型態」改變,視力、BMI值(體格指標 )及身高已非服兵役限制條件,基於兵役公平原則,爰修正本標準第2條附件 。此次修正,主要調整免役與替代役男的服役標準,根據現行規範,若役齡男子身高超過195公分,或未滿158公分即可免役,但新制將免役身高下修至未滿155公分,除非BMI等其他身體因素未達標,才能免役。現行規定,若役男一眼矯正視力0.1以下、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11屈光度,或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5屈光度者,即可免役。但新制規範,役男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11屈光度,以及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5屈光度者,還須有「最佳矯正視力未達0.6」的情形才得以免役 。國防部軍醫局表示,相關標準修訂每年可增加7千兵源 。
(二)對於國防部突然要修訂「體位區分標準」,外界質疑是否是因應少子化現象,未來恐怕會無兵可募?對此質疑,國防部強調,修訂「體位區分標準」並非因為役男招募不足,主要是因應作戰型態改變,及廣儲後備的需求,須重新檢討兵役限制條件,基於兵役公平原則,因此研擬修正役男體位標準 。惟查近年「國軍志願役及義務役人數及比率變化情形 」,107年預算員額數由原編列172,308人(志願役160,716人、義務役11,592人),至108年減編為159,061人(志願役159,061人、義務役0人),兩年差異數達13,247人;然就志願役官兵預算員額而言,減列1,655人(減幅1.03%),其中又以志願士兵減列5,218人 減幅最高。顯見外界前述之質疑,恐非空穴來風。
(三)有關兵員數量之調節,依兵役法現行設計係採雙向措施。當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在以不影響兵員補充,得實施替代役 、或在員額過剩時,得提前退伍 ;反之,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得以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或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特殊情形得延期退伍 。但並無規範以修改「體位區分標準」之方式,作為兵源之調節措施。有論者 謂,徵兵檢查攸關國防人力素質良窳,體位區分標準是役男體位判等的依據;其判等應具備「科學性」、「實效性」、「合理性」及「一貫性」之原則;惟綜觀歷次修改判等標準,少見兼採上述四項原則,總是顧此失彼,橫遭抨擊。主管機關捨法定途徑不由,只圖簡便,動輒修訂體位區分標準,固然可造成各種體位判等人數變動,但亦凸顯主政單位對於役男體檢「精選兵員」滿足國防建軍需求,缺乏宏觀之思維。
四、 建議事項
(一)本標準之修正,對國軍部隊整體人力素質勢將產生連動影響
有論者 謂,現行徵兵體檢是附隨義務役徵兵制而設,要達到「質精又量足」之水準,在檢查標準上自然不可能太高,也就是說被篩除而「免役」的比例不可能過大。徵兵制係義務制,要求普遍及一般水準,故體位標準低;募兵制係契約制,講求待遇,嚴格甄選,故體位標準高。惟據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為提高志願士兵招募成效,爰調降相關報考條件;其中,包括放寬身高限制,並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3條規定,擴大志願士兵甄選之對象為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及常備役體位服勤替代役人員、常備兵後備役或替代役備役,或其他適齡之國民,以增加報考潛在對象 。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新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於未來招募志願役人員之體格指標,對國軍部隊整體人力素質良窳,所產生的連動影響。
(二)宜評估軍事訓練役之備役士兵,是否足以擔任防衛作戰任務之需
依國防法第21條規定:「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復依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隨著服義務役滿1年以上常備兵役現役退伍之列管後備役人數之逐年遞減,未來義務役將由只服4個月短期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補充兵之後備役人員遞補。由於軍事訓練日程已大幅縮短且無進入部隊歷練。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現行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期程,是否足以訓練出符合現代化作戰需求之後備役士兵並有效遂行各項防衛作戰任務。
撰稿人:郭憲鐘
二、 所涉法規
國防法、兵役法、志願士兵服役條例、體位區分標準。
三、 探討研析
(一)國防部近期於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體位區分標準」表示,本次修正係鑑因現今「作戰型態」改變,視力、BMI值(體格指標 )及身高已非服兵役限制條件,基於兵役公平原則,爰修正本標準第2條附件 。此次修正,主要調整免役與替代役男的服役標準,根據現行規範,若役齡男子身高超過195公分,或未滿158公分即可免役,但新制將免役身高下修至未滿155公分,除非BMI等其他身體因素未達標,才能免役。現行規定,若役男一眼矯正視力0.1以下、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11屈光度,或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5屈光度者,即可免役。但新制規範,役男一眼散瞳後驗光度數逾11屈光度,以及兩眼散瞳後驗光度數相差5屈光度者,還須有「最佳矯正視力未達0.6」的情形才得以免役 。國防部軍醫局表示,相關標準修訂每年可增加7千兵源 。
(二)對於國防部突然要修訂「體位區分標準」,外界質疑是否是因應少子化現象,未來恐怕會無兵可募?對此質疑,國防部強調,修訂「體位區分標準」並非因為役男招募不足,主要是因應作戰型態改變,及廣儲後備的需求,須重新檢討兵役限制條件,基於兵役公平原則,因此研擬修正役男體位標準 。惟查近年「國軍志願役及義務役人數及比率變化情形 」,107年預算員額數由原編列172,308人(志願役160,716人、義務役11,592人),至108年減編為159,061人(志願役159,061人、義務役0人),兩年差異數達13,247人;然就志願役官兵預算員額而言,減列1,655人(減幅1.03%),其中又以志願士兵減列5,218人 減幅最高。顯見外界前述之質疑,恐非空穴來風。
(三)有關兵員數量之調節,依兵役法現行設計係採雙向措施。當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在以不影響兵員補充,得實施替代役 、或在員額過剩時,得提前退伍 ;反之,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得以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之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替代役徵集 ,或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因特殊情形得延期退伍 。但並無規範以修改「體位區分標準」之方式,作為兵源之調節措施。有論者 謂,徵兵檢查攸關國防人力素質良窳,體位區分標準是役男體位判等的依據;其判等應具備「科學性」、「實效性」、「合理性」及「一貫性」之原則;惟綜觀歷次修改判等標準,少見兼採上述四項原則,總是顧此失彼,橫遭抨擊。主管機關捨法定途徑不由,只圖簡便,動輒修訂體位區分標準,固然可造成各種體位判等人數變動,但亦凸顯主政單位對於役男體檢「精選兵員」滿足國防建軍需求,缺乏宏觀之思維。
四、 建議事項
(一)本標準之修正,對國軍部隊整體人力素質勢將產生連動影響
有論者 謂,現行徵兵體檢是附隨義務役徵兵制而設,要達到「質精又量足」之水準,在檢查標準上自然不可能太高,也就是說被篩除而「免役」的比例不可能過大。徵兵制係義務制,要求普遍及一般水準,故體位標準低;募兵制係契約制,講求待遇,嚴格甄選,故體位標準高。惟據監察院102年「調查報告」指出,主管機關為提高志願士兵招募成效,爰調降相關報考條件;其中,包括放寬身高限制,並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3條規定,擴大志願士兵甄選之對象為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役男及常備役體位服勤替代役人員、常備兵後備役或替代役備役,或其他適齡之國民,以增加報考潛在對象 。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新修正之「體位區分標準」於未來招募志願役人員之體格指標,對國軍部隊整體人力素質良窳,所產生的連動影響。
(二)宜評估軍事訓練役之備役士兵,是否足以擔任防衛作戰任務之需
依國防法第21條規定:「國防兵力應以確保國家安全之需要而定,並依兵役法令獲得之。為維持後備力量,平時得依法召集後備軍人,施以教育訓練。」復依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後備役:以現役期滿退伍或軍事訓練結訓者服之,至除役時止。」隨著服義務役滿1年以上常備兵役現役退伍之列管後備役人數之逐年遞減,未來義務役將由只服4個月短期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或補充兵之後備役人員遞補。由於軍事訓練日程已大幅縮短且無進入部隊歷練。主管機關允宜審慎評估,現行兵役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所定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之期程,是否足以訓練出符合現代化作戰需求之後備役士兵並有效遂行各項防衛作戰任務。
撰稿人: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