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之探討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翁栢萱
編號:R01192
一、 題目: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之探討
二、 所涉法規
《監獄行刑法》、《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雲林縣季節性缺工嚴重,雲林縣農會與雲林監獄合作媒合受刑人到農田自主監外作業,日薪1,085元。台東縣東河鄉泰源山區近期農村勞動人力短缺,泰源技訓所和北源村區發展協會洽商合作,遴選8名監外自主作業人力,投入農務採收,發展協會理事長江清霖和北源村長李重民表示,受刑人補充農務人力缺口,提供農忙期間的新生力軍,社區農戶一致讚許好評。法務部矯正署表示擴大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政策,讓表現穩定的受刑人,白天到外面工作,可改善農業缺工問題,也能讓受刑人在出獄前,先培養自立更生能力。
(二) 矯正署長黃俊棠表示,目前全台有1,000多名受刑人在監外作業,這個政策讓受刑人白天工作、晚上回監,以前很多家庭不歡迎受刑人回家,自從參加自主監外作業後,他們能對社會付出、也讓家庭貼補家用,這項作法讓家屬更能接納受刑人,從排斥變成敞開雙手歡迎他們回家。雲林監獄典獄長林憲銘也表示,簽約前獄方與家裡充分溝通,確認家庭的支持力夠,受刑人工作後甚至讓他們每月返家探視一次40個小時,和家庭重建良好關係。泰源技能訓練所所長林振榮則表示,遴選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在出監前,有提早重返職場與正常社會生活接軌的機會,他們工作表現都非常認真,也適時紓解農忙期間人力短缺問題,創下三贏局面。
四、 建議事項
(一) 調查適合自主監外作業工作類型,協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
2020年9月法務部公布實施新修正《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將受刑人的監外作業種類區分為戒護監外作業與自主監外作業兩種,依據該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戒護之監外作業。」其目的是讓符合監外作業條件的受刑人,在監獄無庸派員戒護情況下,可以自主性地往返作業(工作)及監禁處所。此種立法措施,可以讓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即可提早就業謀生,獲得家庭支持順利復歸社會,出獄後可無縫接軌適應社會生活。
法務部透過《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之監外自主作業規劃程序,係與作業協力單位,包括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或其他經與監獄協議而接受受刑人勞務提供之公私經營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在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後,尋求其協助或合作,安排符合遴選條件之受刑人在一定時間內前往工作。
目前法務部辦理監外自主作業,主要透過與各地農會合作機制,投入人力進行農務採收,以補充農務人力缺口,讓受刑人成為農忙期間生力軍,有效改善農業缺工問題。但除農務工作外,各監所仍積極規劃監外自主作業結合受刑人復歸社會政策,對內秉持開放態度鼓勵受刑人參與監外自主作業,並依遴選條件慎審評選出工人員;對外部分,監所也應多方接洽各類型缺工廠商尋求建立合作機制,向業者爭取出工機會,讓受刑人在復歸社會前,獲得就業所需專業技術訓練,以預先適應職場工作,亦可解決各行業缺工狀況。尤其社會各界、企業廠商及民眾如能給予監所受刑人更多鼓勵,提供更多工作類型之就業機會,將有助於受刑人出獄後順利邁向更生之路。
(二) 加強自主監外作業配套措施,有效運用資源以提升教化效果
自主監外作業制度主要源自於美國,依其發展起源及適用條件與限制,需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工作釋放中心(work release centers),擔負監督受刑人在外的行蹤,包含與雇主密切聯繫以掌握受刑人工作及生活狀況,並與觀護人建立共同監督機制,或運用全球定位系統輔助監控受刑人行蹤,及各方對受刑人共同進行行為考核 。因此,法務部矯正署可研議成立工作釋放中心或「類中途之家」,結合廠商雇主及觀護人建立共同監督機制,掌握並考核受刑人工作及生活狀況,以完善自主監外作業方案。
基於自主監外作業政策尚屬新制,主管機關應審慎辦理風險評估,針對受刑人在出獄前後面臨的就業問題、就業機關(構)媒合、工作期間權益保障、返所後隔離管理、出獄矯正或職訓課程設計、自主前往陪同及交通問題、運用科技設備協助戒護工作及受刑人家庭支持與協助等面向,妥為規劃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作為各監所執行時之參考,避免脫逃情事或工作場所職傷等問題發生。另主管機關亦應正視自主監外作業所增加之業務負擔,深入評估新增業務所需之人力及成本,研議提高行政效率及節省人力經費之方法,充分有效的利用現有人力、設施、教誨志工延聘制度等現有資源,以利從事受刑人教化工作,進而提升此項獄政改革新制之效益。
撰稿人:翁栢萱
二、 所涉法規
《監獄行刑法》、《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雲林縣季節性缺工嚴重,雲林縣農會與雲林監獄合作媒合受刑人到農田自主監外作業,日薪1,085元。台東縣東河鄉泰源山區近期農村勞動人力短缺,泰源技訓所和北源村區發展協會洽商合作,遴選8名監外自主作業人力,投入農務採收,發展協會理事長江清霖和北源村長李重民表示,受刑人補充農務人力缺口,提供農忙期間的新生力軍,社區農戶一致讚許好評。法務部矯正署表示擴大推動「受刑人自主監外作業」政策,讓表現穩定的受刑人,白天到外面工作,可改善農業缺工問題,也能讓受刑人在出獄前,先培養自立更生能力。
(二) 矯正署長黃俊棠表示,目前全台有1,000多名受刑人在監外作業,這個政策讓受刑人白天工作、晚上回監,以前很多家庭不歡迎受刑人回家,自從參加自主監外作業後,他們能對社會付出、也讓家庭貼補家用,這項作法讓家屬更能接納受刑人,從排斥變成敞開雙手歡迎他們回家。雲林監獄典獄長林憲銘也表示,簽約前獄方與家裡充分溝通,確認家庭的支持力夠,受刑人工作後甚至讓他們每月返家探視一次40個小時,和家庭重建良好關係。泰源技能訓練所所長林振榮則表示,遴選自主監外作業的受刑人在出監前,有提早重返職場與正常社會生活接軌的機會,他們工作表現都非常認真,也適時紓解農忙期間人力短缺問題,創下三贏局面。
四、 建議事項
(一) 調查適合自主監外作業工作類型,協助受刑人順利復歸社會
2020年9月法務部公布實施新修正《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將受刑人的監外作業種類區分為戒護監外作業與自主監外作業兩種,依據該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自主監外作業:指受刑人自主往返作業及監禁處所,監獄無須派人戒護之監外作業。」其目的是讓符合監外作業條件的受刑人,在監獄無庸派員戒護情況下,可以自主性地往返作業(工作)及監禁處所。此種立法措施,可以讓受刑人在監禁期間即可提早就業謀生,獲得家庭支持順利復歸社會,出獄後可無縫接軌適應社會生活。
法務部透過《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之監外自主作業規劃程序,係與作業協力單位,包括監獄承攬公私經營單位之作業定作者,或其他經與監獄協議而接受受刑人勞務提供之公私經營單位等建立合作機制,在考量經濟發展及市場供需狀況,徵詢勞動、產業或相關機關(構)、團體意見後,尋求其協助或合作,安排符合遴選條件之受刑人在一定時間內前往工作。
目前法務部辦理監外自主作業,主要透過與各地農會合作機制,投入人力進行農務採收,以補充農務人力缺口,讓受刑人成為農忙期間生力軍,有效改善農業缺工問題。但除農務工作外,各監所仍積極規劃監外自主作業結合受刑人復歸社會政策,對內秉持開放態度鼓勵受刑人參與監外自主作業,並依遴選條件慎審評選出工人員;對外部分,監所也應多方接洽各類型缺工廠商尋求建立合作機制,向業者爭取出工機會,讓受刑人在復歸社會前,獲得就業所需專業技術訓練,以預先適應職場工作,亦可解決各行業缺工狀況。尤其社會各界、企業廠商及民眾如能給予監所受刑人更多鼓勵,提供更多工作類型之就業機會,將有助於受刑人出獄後順利邁向更生之路。
(二) 加強自主監外作業配套措施,有效運用資源以提升教化效果
自主監外作業制度主要源自於美國,依其發展起源及適用條件與限制,需有相關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工作釋放中心(work release centers),擔負監督受刑人在外的行蹤,包含與雇主密切聯繫以掌握受刑人工作及生活狀況,並與觀護人建立共同監督機制,或運用全球定位系統輔助監控受刑人行蹤,及各方對受刑人共同進行行為考核 。因此,法務部矯正署可研議成立工作釋放中心或「類中途之家」,結合廠商雇主及觀護人建立共同監督機制,掌握並考核受刑人工作及生活狀況,以完善自主監外作業方案。
基於自主監外作業政策尚屬新制,主管機關應審慎辦理風險評估,針對受刑人在出獄前後面臨的就業問題、就業機關(構)媒合、工作期間權益保障、返所後隔離管理、出獄矯正或職訓課程設計、自主前往陪同及交通問題、運用科技設備協助戒護工作及受刑人家庭支持與協助等面向,妥為規劃研議相關配套措施,以作為各監所執行時之參考,避免脫逃情事或工作場所職傷等問題發生。另主管機關亦應正視自主監外作業所增加之業務負擔,深入評估新增業務所需之人力及成本,研議提高行政效率及節省人力經費之方法,充分有效的利用現有人力、設施、教誨志工延聘制度等現有資源,以利從事受刑人教化工作,進而提升此項獄政改革新制之效益。
撰稿人:翁栢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