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課後照顧服務班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4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李高英
編號:R01191
一、 題目:國小課後照顧服務班問題研析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托育聯盟日前舉行記者會指出,各縣市公立國小課後照顧涵蓋率(收托人數占國小就讀人數之比例)都不足,六都由高至低為臺北市22.4%、桃園市19.3%、臺中市17.5%、新北市16%、高雄市14.3%、臺南市10.4%;六都之外的各縣市都不到10%,全臺平均為14%。涵蓋率低不是家長沒需求,而是服務難用,家長只好將孩子轉送安親班。因此,托盟提出4項呼籲:1.教育部應擴大國小課後照顧班量能,4年內收托率應提升為國小學童總人數的30%;2.各縣市教育局應完善課後照顧開班時間,符合家長正常工時需求;3.教育部應完善公立國小課後照顧班相關統計,以及服務人員勞動條件等,有效掌握服務建置狀況;4.國小課後照顧應納為公共托育服務的一環。
(二)對此,教育部回應 ,自92年起推動的國小課後照顧服務,學校可採「自辦」或「委辦」二種方式進行,可協調現有教師人力,或委託依法立案的機構團體辦理。並指出,108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2,596校中,共有1,841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約占七成。其中1,635校是自辦,206校委辦,總計有32萬7,390名學生參與。另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學生,教育部有補助相關費用。未來將持續開辦服務,並宣導開辦時間應盡量配合家長上班時間。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且於第76條定義「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並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課後照顧辦法」),做為各級政府推動兒童照顧服務之法源依據。根據該辦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係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而就其承辦或委託的身分屬性,可概分為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及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設立、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四、 建議事項
(一)細究涵蓋率偏低的原因
如前所述,教育部聲稱有七成的公立國小開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惟按托盟針對各縣市收托人數之統計數據來看,其涵蓋率偏低,全臺平均僅有14%,離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訂定的課後照顧服務涵蓋量應達到30%相差甚遠 。是以,政府不能以「有開辦就好」的心態面對學童及家長的收托需求。針對開辦率與涵蓋率存在顯著落差問題,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深入探究其根本原因,例如,開班時間、服務內容、照顧品質、人員素質等環節是否未能符應家長期望與需求,進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期能擴大課後照顧服務班量能。
(二)朝一校至少設立一班目標努力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乃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對於家有學齡兒童的家庭來說,確實有需要。基此,「兒權法」第23條特別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然而根據教育部最新統計,目前全臺公立國小的開辦率僅達七成,換言之,尚有三成學校未辦理。此意味有三成學校學童之課後照顧需求未獲基本關注與協助,實有不公。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朝一校至少設立一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目標努力。
(三)鼓勵各校積極與民間協力推動
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可分自辦或委辦。由上開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公立國民小學自辦比率幾近九成,委辦僅占一成。然有研究發現 ,學校與民間組織共同協力推動課後照顧服務班,可發揮課後照顧資源之互補綜效。例如,學校提供空間及理念實踐之場域,民間組織提供經費及專業服務人員。再者,更可免除國小原有師資人力負擔過重情形。因此,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可積極鼓勵學校與民間組織協力推動課後照顧服務,並建置媒合平臺。
(四)研議放寬優先招收及補助對象
現行「課後照顧辦法」所規範的優先招收及補助對象包括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三類。但亟需課後照顧服務之弱勢或不利條件學童不僅止於此三類。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義需要協助的幼兒包括以下六類: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基於國家針對12歲以下幼童照顧政策之一貫性,建議教育主管機關研議參照上開施行細則所定,放寬課後照顧服務優先招收及補助對象。
撰稿人:李高英
二、 議題所涉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據報導 ,托育聯盟日前舉行記者會指出,各縣市公立國小課後照顧涵蓋率(收托人數占國小就讀人數之比例)都不足,六都由高至低為臺北市22.4%、桃園市19.3%、臺中市17.5%、新北市16%、高雄市14.3%、臺南市10.4%;六都之外的各縣市都不到10%,全臺平均為14%。涵蓋率低不是家長沒需求,而是服務難用,家長只好將孩子轉送安親班。因此,托盟提出4項呼籲:1.教育部應擴大國小課後照顧班量能,4年內收托率應提升為國小學童總人數的30%;2.各縣市教育局應完善課後照顧開班時間,符合家長正常工時需求;3.教育部應完善公立國小課後照顧班相關統計,以及服務人員勞動條件等,有效掌握服務建置狀況;4.國小課後照顧應納為公共托育服務的一環。
(二)對此,教育部回應 ,自92年起推動的國小課後照顧服務,學校可採「自辦」或「委辦」二種方式進行,可協調現有教師人力,或委託依法立案的機構團體辦理。並指出,108學年度公立國民小學2,596校中,共有1,841校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約占七成。其中1,635校是自辦,206校委辦,總計有32萬7,390名學生參與。另對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身分學生,教育部有補助相關費用。未來將持續開辦服務,並宣導開辦時間應盡量配合家長上班時間。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權法」)第23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且於第76條定義「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並授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訂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課後照顧辦法」),做為各級政府推動兒童照顧服務之法源依據。根據該辦法,「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係指招收國民小學階段兒童,於學校上課以外時間,提供以生活照顧及學校作業輔導為主之多元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而就其承辦或委託的身分屬性,可概分為由公、私立國民小學設立、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及由鄉(鎮、市、區)公所、私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或團體設立、辦理的「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四、 建議事項
(一)細究涵蓋率偏低的原因
如前所述,教育部聲稱有七成的公立國小開辦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惟按托盟針對各縣市收托人數之統計數據來看,其涵蓋率偏低,全臺平均僅有14%,離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訂定的課後照顧服務涵蓋量應達到30%相差甚遠 。是以,政府不能以「有開辦就好」的心態面對學童及家長的收托需求。針對開辦率與涵蓋率存在顯著落差問題,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深入探究其根本原因,例如,開班時間、服務內容、照顧品質、人員素質等環節是否未能符應家長期望與需求,進而提出具體改善措施,期能擴大課後照顧服務班量能。
(二)朝一校至少設立一班目標努力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乃為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對於家有學齡兒童的家庭來說,確實有需要。基此,「兒權法」第23條特別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民間或自行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然而根據教育部最新統計,目前全臺公立國小的開辦率僅達七成,換言之,尚有三成學校未辦理。此意味有三成學校學童之課後照顧需求未獲基本關注與協助,實有不公。爰建議教育主管機關朝一校至少設立一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目標努力。
(三)鼓勵各校積極與民間協力推動
國小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可分自辦或委辦。由上開教育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公立國民小學自辦比率幾近九成,委辦僅占一成。然有研究發現 ,學校與民間組織共同協力推動課後照顧服務班,可發揮課後照顧資源之互補綜效。例如,學校提供空間及理念實踐之場域,民間組織提供經費及專業服務人員。再者,更可免除國小原有師資人力負擔過重情形。因此,建議教育主管機關可積極鼓勵學校與民間組織協力推動課後照顧服務,並建置媒合平臺。
(四)研議放寬優先招收及補助對象
現行「課後照顧辦法」所規範的優先招收及補助對象包括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兒童三類。但亟需課後照顧服務之弱勢或不利條件學童不僅止於此三類。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條所定義需要協助的幼兒包括以下六類: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基於國家針對12歲以下幼童照顧政策之一貫性,建議教育主管機關研議參照上開施行細則所定,放寬課後照顧服務優先招收及補助對象。
撰稿人:李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