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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師兼任職務相關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193
一、題目:私立學校教師兼任職務相關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大學法、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
三、探討研析
(一)康寧大學向臺糖公司承租土地作為臺南校區校地,但未按約定期限繳交權利金,經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及第55條規定,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並做成決議,聲請法院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並自109學年度起停招,法院於109年11月17日裁定解除全部董事職務。近來又遭家長投訴,1名副教授同時兼任5個系主任及2個行政主管職位,此舉恐影響學生的受教權,亦違反教育部教學品質確保政策。教育部表示,近期將至康寧大學臺南校區進行「教學品質」查核,且將此案納入查核事項。
(二)該名副教授為創新管理學院副院長,同時兼任副教務長及健康照護管理學系、休閒管理學系、餐飲管理學系、時尚造型設計學系、保健美容學系主任,教學範圍橫跨餐飲、美容、時尚等。又其為約聘專案教師,卻兼任校教評委員及院教評委員,等於可決定編制內正式教師的聘任權,極不合理 。
(三)根據康寧大學表示,由於兼任系主任必須具有副教授資格,而臺南校區目前很多系只有助理教授和講師,且休閒管理學系與餐飲管理學系因原本的系主任與老師都已優離、優退,有些系所已無學生,才會由該名副教授身兼多個系主任,此屬學校行政自主裁量權;雖然其身兼多職,但也只領1份主管加給,未多領取其他主管職務津貼,又其兼任的只是行政工作,課程與師資仍正常開課,不影響學生受教權,也不會影響該系發展,基本上符合規定 。
四、建議事項
(一) 學校聘任系主任的資格應依大學法及組織規程規定辦理
依《大學法》第13條第2項第2款規定:「系主任、所長及學位學程主任,依該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程序,就副教授以上之教師中選出,報請校長聘請兼任之。但藝術類與技術類之系、所及學位學程之主任、所長,得聘請副教授級以上之專業技術人員兼任之。」因此校方聘任系主任的資格,應依照《大學法》及組織規程規定辦理。
(二) 落實教學品質確保機制
依《專科以上學校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略以,學校應依師資專長及學生就業面向等,建立教學品質確保機制,以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其內容應包括學習成效核心能力之規劃、學生畢業時應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及態度項目之訂定、學生學習成效評估機制之訂定及學習支援系統之提供。因此,教育部應督促學校落實教學品質確保機制及教師專長是否符合課程領域;同時亦宜注意校方是否以未符專長之兼職,故意不開課,試圖要學生轉學。
(三) 訂定罰則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由於康寧大學臺南校區109年經教育部依私立學校諮詢會決議聲請法院解除全體董事職務並停招在案,即便其違反教師兼任職務之相關法令,無法再予以處罰。建議對於已停招之私立學校違反教師兼任職務規定之情事訂定罰則,俾保障學生之受教權。
撰稿人:王幼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