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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通傳法與假訊息管制立法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7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陳亮吟 編號:R01194
一、 題目:數位通傳法與假訊息管制立法問題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三、 探討研析
(一)2018年間,我國發生多起因假訊息引發之紛擾事件,行政院為處理假訊息危害問題,曾於2018年11月提出相關法案,其中最受矚目者即數位通訊傳播法(以下簡稱數位通傳法)草案 ,然於該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行政院曾討論擬加重對服務提供業者的連帶責任與罰則,若政府主管機關或檢舉人士發現有人在社群網站公開散播不實謠言及訊息,可以要求平台業者進行查核,查證屬假訊息後,業者應在24小時內下架 。此消息引發國際關切,「亞洲互聯網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 AIC)致函行政院,懷疑行政院是否依循「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 (Manila Principles on Intermediary),請求行政院向立法院撤回原案,以利重新進行審議,讓行政院與所有關係人進行持續、暢通及合作的溝通 。最終該法草案未在立法院獲得三讀通過。日前報載NCC委外辦理「數位通訊傳播服務規管趨勢與法制革新」座談會,將討論數位通傳法草案,會前釋出包括如何適切定義不實訊息或假新聞?平台業者免責條件是否妥適?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處理「危害公共利益」的「不實訊息」?數位通傳法草案有沒有重塑立法架構的必要?等討論題綱,被部分媒體解讀為有意重啟數位通傳法,甚至將以管制假訊息、假新聞為由,進一步監管網路新聞 。
(二)假新聞存在已久,隨著網路快速發展,新興媒體普遍應用,具有政治或商業目的的不實訊息開始大舉入侵社會的每個角落,加上通訊軟體便於傳遞所造成的快速散佈,使假訊息成為影響社會輿論的關鍵之一,對社會安定、國家安全與民主政治造成嚴重威脅。法國於2018年7月通過《打擊資訊操作法案》,規定社群媒體接獲民眾檢舉後,有義務在24小時內撤除不實訊息,並通報廣電媒體主管機關。社群媒體必須建置檢舉假新聞機制,且承擔查核訊息的責任,否則主管機關可介入懲處 ;德國透過《社群網路強制法》,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大型社群網站,必須移除明顯違反德國刑法的仇恨性言論、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論 ;英國頒布《網路安全法》,成立全球首個專門負責社會媒體公司的獨立監管機構 ;歐盟則於2000年通過電子商務指令(E-Commerce Directive),規定網路服務業者「知悉並移除」的免責條件,並要求成員國將其內國法化 。由於網路具有開放、匿名、低門檻、無遠弗屆的特質,假訊息亂象舉世皆然,世界各國採取了不同機制試圖進行管制,惟如何在維持網路秩序與保障言論自由間求取平衡,分寸的掌握實屬關鍵。
四、建議事項
(一)重新檢視數位通訊傳播法立法架構
數位通傳法草案總說明指出,該法主要精神在於採取促進民間自律及公私協力之方式作為治理手段,並引入公民參與機制,以保障各項個人及社會法益 。然觀諸草案內容,對於業者的責任、使用者隱私的保障、資安防護、產業研發等雖有著墨,但對於利害關係人的組織、自治、自律精神與機制的建構有所不足,主要仍以主管機關「管理」的角度,對傳輸內容的監管與中介者的責任、賠償與義務等,訂有嚴格的規範。如欲重啟數位通傳法立法,有必要針對原草案立法意旨與內容結構失衡的現象重作檢視。
(二)確立打擊假訊息機制的優先順序
公民參與及開放政府是網際網路治理最重要的核心精神,以政府為主體的機制通常被認為較能即時降低假訊息之危害,但可能衍生的爭議也很大。根本之道仍在強化民眾對媒體的識讀能力,鼓勵推動平台業者自律,以公開討論方式共同研議處理標準;配合對現有法律之強化,將網路上的行為,一一對應到實體世界裡民法與刑法之相關規定,儘量讓司法體系以一致的標準處理爭議;最後才考慮推動政府等第三方他律。以「自律-強化既有法律-推動第三方他律」順序所構建出的機制,應能更加保障言論自由與民主核心價值,也更有利於凝聚各界共識與支持,在立法設計過程中應格外予以關注。
(三)重新思考平台責任的界線
有鑑於假訊息的巨大威脅,傳統主張平台對內容不負任何責任的論述已不符現實需要,由各國作法可見一斑,其實施之成效應予追蹤關注。在追求有效抑制假訊息傳播與保障侵權行為被害人的同時,仍應兼顧言論表達自由的實現,因此在對平台業者適度課以較大責任的同時,制度與程序上必須有細緻詳盡的設計。為盡可能求取上述兩難之平衡點,立法設計上為免業者為求自保而濫刪內容,應在構成要件文字用語方面力求明確;必須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如賦予遭檢舉內容回應說明的機會,及於強制處分實施前給予即時司法救濟等;在法律效果的選擇上應保持充分彈性且符合比例原則,如循序採取標示、分享前警告、移除等手段 ,以求降低對言論自由之傷害。
撰稿人:陳亮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