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化學品救災安全性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8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196
一、 題目:提升化學品救災安全性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桃園旭富製藥109年12月20日中午發生大火,導致自家員工1死1傷,超過200名消防人員徹夜灌救,終於在21日清晨掌控並處理完殘火,僅剩桃園紙廠及鴻利紡織廠殘火尚未處理完畢。豈料,21日中午12時9分,消防隊在現場進行作業時,旭富製藥廠又再度發生巨響 。桃園市消防局斥責旭富未如實回報廠內狀況,罔顧消防員的人身安全,旭富22日派3名員工前進廠內查看,發現廠內竟有2桶半的金屬鈉及4桶空桶,但旭富原本只申報1桶,明顯超量6倍,遭消防局依法開罰 。
(二)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危險物品管理辦法)可罰款2萬到10萬元。《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據此,桃園市消防局對旭富裁處最高罰款,共70萬元。
(三)依據消防署統計資料,102年至108年間因火災搶救案件已有 26名消防人員(102年3名、103年7名、104年6名、106 年 1 名、107年7名、108年2名)不幸殉職。由於107年4月28日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公司工廠大火,廠內儲存的柴油與化學藥劑資訊不明,讓搶救難度大增,加以排風管延燒,最後造成6名消防人員不幸罹難的悲劇,本院爰於108年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讓消防人員安全更有保障。
(四)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每年平均發生約400件 。就其災害類型區分為火災、洩漏、爆炸、中毒以及其他等項目,其中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為工廠、交通、倉儲、學校、實驗室以及其他等項目,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 。依上述資料顯示,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而工廠因生產所需存放大量化學物品,致使火災型態及火災問題愈趨嚴重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大大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如何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
四、建議事項
(一) 違反資訊權致人死傷者,應加重處罰,以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資訊權雖已明定於消防法第21條之1,但對於違反者最高僅有60萬元罰鍰,如果因為資訊隱匿造成消防人員不幸傷亡,政府不僅要支付上千萬的撫卹,更造成許多家庭難以彌補之悲痛。參酌現行《消防法》第35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以兼顧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保障。
(二) 精進化學品即時資訊,以因應救災需要
國內化學品之管制,依權責機關而有不同之管理範圍,內政部消防署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經濟部工業局為「危險物品申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勞動部職安署為「危害性化學品對勞工造成之危害」,並分別制定法令予以管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建置「化學雲」系統,介接各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該系統匯集9部會49系統資料,惟所蒐集資料內容之法源規定不一,致拋轉入化學雲之資訊完整性及更新頻率有所差異。為因應救災即時性的需求,該平台蒐集廠商於相關機關系統申報結果,應加以精進,以反應工廠即時性現況,避免與實際有所差異。
撰稿人:吳淑青
二、 所涉法律
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桃園旭富製藥109年12月20日中午發生大火,導致自家員工1死1傷,超過200名消防人員徹夜灌救,終於在21日清晨掌控並處理完殘火,僅剩桃園紙廠及鴻利紡織廠殘火尚未處理完畢。豈料,21日中午12時9分,消防隊在現場進行作業時,旭富製藥廠又再度發生巨響 。桃園市消防局斥責旭富未如實回報廠內狀況,罔顧消防員的人身安全,旭富22日派3名員工前進廠內查看,發現廠內竟有2桶半的金屬鈉及4桶空桶,但旭富原本只申報1桶,明顯超量6倍,遭消防局依法開罰 。
(二)依《消防法》第42條規定,違反《消防法》第15條所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下稱危險物品管理辦法)可罰款2萬到10萬元。《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工廠之管理權人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或提供資訊內容虛偽不實者,處管理權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據此,桃園市消防局對旭富裁處最高罰款,共70萬元。
(三)依據消防署統計資料,102年至108年間因火災搶救案件已有 26名消防人員(102年3名、103年7名、104年6名、106 年 1 名、107年7名、108年2名)不幸殉職。由於107年4月28日桃園市平鎮區敬鵬公司工廠大火,廠內儲存的柴油與化學藥劑資訊不明,讓搶救難度大增,加以排風管延燒,最後造成6名消防人員不幸罹難的悲劇,本院爰於108年10月29日三讀通過消防法部分條文,將退避權、調查權、資訊權等生命三權入法,讓消防人員安全更有保障。
(四)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99年至108年事故監控統計資料顯示,在過去10年內,國內總計發生近4,000例化學物質事故案件,每年平均發生約400件 。就其災害類型區分為火災、洩漏、爆炸、中毒以及其他等項目,其中以火災類型發生機率為42%至70%居多;依場所類型區分為工廠、交通、倉儲、學校、實驗室以及其他等項目,屬工廠類型發生機率45%至71%居多 。依上述資料顯示,因工業生產產品及原料日趨多元及複雜,而工廠因生產所需存放大量化學物品,致使火災型態及火災問題愈趨嚴重複雜,火災猛烈程度更甚以往且變化迅速,已大大不同於往昔單純火災狀況。故在應變決策與資訊取得的完整性,均會左右人員生命與財產損失規模,因此如何獲得上述重要訊息,則成為災害控制的關鍵性議題。
四、建議事項
(一) 違反資訊權致人死傷者,應加重處罰,以保障消防人員救災安全
資訊權雖已明定於消防法第21條之1,但對於違反者最高僅有60萬元罰鍰,如果因為資訊隱匿造成消防人員不幸傷亡,政府不僅要支付上千萬的撫卹,更造成許多家庭難以彌補之悲痛。參酌現行《消防法》第35條規定,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顯見目前《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罰責過輕,宜適當提高,以兼顧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與民眾生命財產保障。
(二) 精進化學品即時資訊,以因應救災需要
國內化學品之管制,依權責機關而有不同之管理範圍,內政部消防署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管理」、經濟部工業局為「危險物品申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勞動部職安署為「危害性化學品對勞工造成之危害」,並分別制定法令予以管理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建置「化學雲」系統,介接各化學品管理資訊系統,該系統匯集9部會49系統資料,惟所蒐集資料內容之法源規定不一,致拋轉入化學雲之資訊完整性及更新頻率有所差異。為因應救災即時性的需求,該平台蒐集廠商於相關機關系統申報結果,應加以精進,以反應工廠即時性現況,避免與實際有所差異。
撰稿人:吳淑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