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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國家考試舞弊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1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鈺琪 編號:R01197
一、題目:防範國家考試舞弊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典試法第31條、刑法第132條及第137條、監試法、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三等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洩題之警大教授,經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於109年12月24日以12票全數通過彈劾案,後續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考試院亦於109年5月14日第285次會議決議,撤銷該次考試考前得知試題重點者之考試錄取、及格資格,及全程到考未獲錄取者之不錄取處分,並就涉及洩題之科目擇期重新舉行考試,併同未涉及洩題之「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科目及2科普通科目原始成績併計總成績,並以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之遺缺為需用名額擇優錄取。
(二) 依《典試法》第31條規定:「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法者,依刑法論處。」辦理考試之人員若有洩密或徇私舞弊等情形,將依《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論處。
(三) 《刑法》第132條規定:「(第1項)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3項)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具公務員身分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要處罰;不具公務員身分者,僅處罰故意犯。而且具公務員身分之故意犯,刑度較重;而具公務員身分之過失犯與不具公務員之故意犯,刑度相同。
(四) 《刑法》第137條規定:「(第1項)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只要是足以使考試法規定而舉行之各類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即構成妨害考試罪。
四、建議事項
(一) 慎組典試委員會,避免典試人力之遴聘重複性過高
依《典試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典試人力資料庫委員資料之蒐集、專長審查、典試工作記錄、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考試院訂定《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運用及管理辦法》作為典試人力資料庫建置及運用之基礎規範。依該管理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考選部遴提考試召集人名單時,不會將前一年度的召集人列入供圈選名單中,且不干預召集人勾選典試人員之權責,僅於典試人力紀錄建議表中註記每一委員5年內擔任同一項考試工作之次數(考試院,<考選部函陳典試人力資料庫資料蒐集專長審查及工作記錄管理維護辦法草案一案小組審查會審查報告>,104年9月10日)。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與公信力,避免典試人力之遴聘重複性過高,易造成洩題舞弊事件,宜限制參與典試工作之次數較為周妥,同時應加強宣導國家考試嚴守秘密義務之重要性,並追究違法者責任。
(二) 嚴謹試務工作,強化監試功能並完善題庫的建置
依《典試法》第10條規定:「典試委員會開會時,應請監試委員列席。」及《監試法》第1條第1項規定:「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依本法之規定,由考試院或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派員監試。」顯見我國國家考試辦理過程,設有監試制度。因此,有關試卷彌封作業,試題之繕印、封存及分發,試卷之點封,以及在闈場、試場與閱卷場所作業之相關試務程序等,都須在監試委員的監試下為之。為杜絕舞弊,並樹立國家考試公正及威信形象,應強化監試功能,嚴謹試務工作每一項環節,並完善題庫的建置,避免洩題舞弊情事再度發生。
(三) 為遏止舞弊情事發生,法制作業上可適度提高刑度
《典試法》第31條明定各類典試人員須嚴守保密義務,如有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等情形,將依《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或《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相關規定論處。然依《刑法》第132條或第137條規定之刑度,恐對有心觸法人士難以產生警惕效果。是以,可適度提高《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之刑度,只要造成依考試法規定而舉行之各類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之任何舞弊行為,即以妨害考試罪予以論處,以達嚇阻作用。

撰稿人:林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