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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肥處理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14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199
一、題目:水肥處理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廢棄物清理法 水污染防治法 下水道法 地方制度法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三、探討研析
(一)2020年12月16日台北市與桃園市水肥業者出動近百輛水肥車
與垃圾車,先後至環保署及台北市政府遞交陳情書表示,污水檢
驗標準過於嚴苛,並希望北市放寬投肥時間與水質標準,也盼台
北市政府之迪化廠可以收受外縣市水肥。
(二)北市衛工處表示,迪化廠不收外縣市水肥是依市議會要求,水質
標準全國一致;水肥站的水質標準全國一致,且比一般家戶排到
下水道的標準嚴格10倍,只要業者合法抽肥,不要去抽油質、
工業區廢水等,理論上都會符合標準,2013年曾委託台灣水環
境再生協會針對水質標準檢討,認為標準合宜、無須調整,自從
該處與環保局合作加強稽查、提高水質檢測頻率後,水肥不合格
率從2020年7月的7成降至11月的2、3成左右,但還是偏高,
「就算有混到一些油脂也不該這麼高」。站在政府立場,還是希
望業者合法抽肥,至於油脂應送至專門機構處理,而不是投到污
水處理廠的水肥站;又投肥時間改為白天是顧及居民作息。
(三)台北市於2020年4月曾公告迪化汙水處理廠不再接受外縣市水
肥,導致新北市及桃園市面臨水肥處理危機。桃園市每年約有
1.4萬噸至4.2萬噸水肥,龜山汙水處理廠每年僅能處理約1.2
萬噸,以往交由台北市協助。 而新北市水肥長年委託台北市迪
化汙水處理廠處理,但因水質及含油量過高等問題,處理廠2020
年4月起宣布不再收受外縣市水肥,新北市因此有社區出現水肥
爆滿狀況,其雖已規劃2處水肥投置站,預計在2021年4月左
右才可以完工營運,過渡期間仍需與台北市盡量協調,但台北市
府則表示其市議會於2010年曾決議「北市水肥站只處理北市水
肥」,因為在2016年時,因新北市關掉中和、汐止2處投入水肥
設施,台北市才又幫忙處理,但後來因其處理廠附近市民抗議,
加上新北水肥參雜油、肥及鐵,不合格率高達9成,後來才拒收,
雙北已多次開會溝通,「新北應該要自己負責,不要變成台北市
的問題」。
(四)又,桃園人口逐年成長,垃圾、廢棄物處理能力必須提升,現有
欣榮焚化廠每天處理垃圾量1350公噸,加上生質能中心每天處
理垃圾量660公噸,還有4萬公噸灰渣掩埋場空間,可以解決桃
園未來發展的垃圾量,可以說是再生能源示範區,也是第1個達
標的綠能示範區。生質中心每天可處理135公噸廚餘、水肥,目
前桃園水肥1天的量100多公噸,龜山水資源中心可處理50公
噸、桃科汙水廠處理10公噸,加上生質能中心處理水肥量,桃
園未來可自主處理廚餘、水肥量,還有餘裕處理更多廚餘、水肥,
提升桃園環保產業。
(五)水肥與汙水的處理方式,依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
第1.2的規範內容,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係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之規定,用以處理建築物之廁所排水及生活
雜排水等之設施。其中廁所排水即為水肥,如果建築物有接妥汙
水處理管道,汙水排出後即直接送至汙水處理廠,不必再經由以
水肥車抽送另做處理。但如果尚未接妥汙水處理管道者,仍須在
一段期間內藉由水肥車抽送處理。
(六)由於都會地區人口密集,對於水肥處理有一定程度地的需求,尤
以未普及將汙水處理接管到汙水處理廠的地區為甚,台北市因為
接管普及率是全國第一,所以其水肥處理的設備除供本市處理
外,尚可協助其他都會區處理,如新北市、桃園市、甚至基隆市,
但由於水肥處理是屬於高度地方自治的事項而受地方議會及民
眾監督,各直轄市、縣(市)間相互協助,仍有賴地方政府協調
合作,以解決水肥處理之需求。必要時,應由中央環保主管機關
建立調節之機制。
四、建議事項
以下就政府部門處理水肥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一)地方政府宜自行建立處理設備
就北北桃目前的情形而言,桃園市已積極提升水肥處理量,
而新北市仍須鄰近直轄市或縣市之協助,最佳方案即自行建立其
處理設備至能完全自理。
(二)嚴格督促及要求業者自律
都市地區之水肥問題似乎沒有想像的那麼單純,雖然部分是
出在政府之間的協調與高度的地方自治事項,但一部分是出在業
者未確實依規定處理水肥,將含有甚高的油脂成分之廢水混充,
容易造成處理設備故障,故須督促業者應積極思考改善與自我
要求,以提高台北市政府願意接受其投肥之意願。
(三)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做好資訊掌控
水肥處理問題雖然是高度地方自治事項,似與中央無關,但
所有設備的設置仍屬國家共同資源,平時雖以處理當地地方之需
要為優先,建議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平時對各地方政府間設備資源
之使用與其處理能量的資訊仍應掌握,且應關照各地方政府對於
像北北桃處理水肥問題相互間是否已達成協調或簽約,如有需要
中央環保主管機關出面協調時則是責無旁貸,例如桃園市設備因
負荷量過重無法處理時,亦可以協請新竹縣市處理。
(四)建立區域合作之調配機制
因所有水肥處理設備的設置係屬國家共同資源,為使資源
做合理與充分運用,建議中央環保主管機關應建立必要時介入
調配之機制,使民生問題能於發生前儘速獲圓滿解決。

撰稿人:孫晉英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