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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學生來臺就學法規鬆綁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15日 作者:盧延根 編號:R01202
一、 議題:港澳學生來臺就學法規鬆綁之研析
二、 所涉法規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據媒體報導 ,為擴大招收港澳學生,教育部研擬鬆綁法規,於境外申請五專或高中以下學校的港澳學生,可以就學名義來臺,並開放公立高中自行評估招收港澳學生。
(二) 近年來,不少港澳家長考慮安排子女赴海外升學,除英、澳、美及加等國之外,臺灣鄰近香港,學費及生活費相對低廉,目前每年近2,000名港生來臺升學 。經洽詢教育部,目前港澳大學以上學生數1萬677人,高中以下167人。
(三) 學生為教育之主體,學生人數牽涉學校規模,攸關政府制訂教育政策、資源配置及擘劃教育藍圖之重要參據 。面對不可逆的少子化趨勢,生源銳減也衝擊各級學校的經營。雖香港生源也出現遞減情形,就以中學生畢業生人數而言,2016年5萬7,000人至2022年的4萬3,000人,減少1萬3,000人 。然而,畢業生多希望進一步取得學位資歷 ,因此教育部研擬鬆綁法規,仍有機會汲取生源。
四、 建議事項
針對主管機關研擬鬆綁港澳學生來臺就學法規,經檢視《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茲研提若干建議供參:
(一) 刪除華僑高中為限,提高學生更多選擇
為吸引優秀香港或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中,經查本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但申請就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科者,以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華僑高中)為限。」,主管機關研擬鬆綁港澳學生來臺就讀高中,但第2款原條文但書,顯然限縮於華僑高中,似已悖離規劃「擴大招收港澳學生之生源」之立意,爰建議刪除之,俾利港澳學生有更多選擇就讀學校之機會,提高學生來臺就讀意願。
(二) 參照外國來臺就學,逕向各校申請入學
經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外國學生,除第二十條另有規定外,應於各校指定期間,檢附下列文件,逕向各校申請入學...」之立意,為「擴大招收港澳學生之生源」,爰建議參照前述規定,修正本辦法第6條第1項之序文為,「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或於境外申請入學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港澳居民,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三) 申請入學應具條件,財力監護證明文件
為證明申請來臺就學者有穩定經費來源,足以繳交學費及生活基本消費能力,再者,此次鬆綁法規之對象為未成年者。經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7條或第18條之第1項第3款均分別規定,「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而為規範未成年之對象,依前揭辦法第18條第1項第4款另有規定,「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另《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亦有類此規定,「金融機構所出具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或大專校院、民間機構等提供全額獎助學金之證明。」,爰建議參照前述規定,增列應檢附財力證明及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等表件之規範。
(四) 規範監護人資格,維護來臺學生權益
為維護來臺港澳學生之權益,其在臺監護人資格與條件應予規範。經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9條規定,「前條所稱在臺監護人,應為在臺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並提出無犯罪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稅捐機關核發最新年度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上之資料清單。」,考量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生之實際需求,而本辦法所規範之港澳未成年學生來臺就學,其家長不一定在臺有親友得以付託,學生也難以自行覓得在臺監護人,故建議除符合前述規定者外,亦得以符合前述條件之學校校長、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或董事擔任在臺監護人。
(五) 學校依期提報計畫,報請核定始得招生
為因應公立學校生源不足,由各校自行評估招收港澳學生之意願,以增加生源管道,研議後再將學校招收學生之相關計畫,每年於規定時間內陳報主管機關核定。當學校具有招收港澳學生之意願,除草擬規劃招生計畫,也必然做好行銷工作,有利於增加港澳學生來臺就讀的誘因,滿足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生之實際需要,經查《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7條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招收外國學生,...,應擬訂招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有關計畫,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始得招生。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核定招生學校名冊報本部備查。」,爰參酌前述規定,建議增列相關規範。
撰稿人:盧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