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眷改土地活化之問題淺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19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郭憲鐘
編號:R01205
一、 題目:空置眷改土地活化之問題淺析
二、 所涉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程序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列管土地地上物拆除暨圍籬作業規定、國軍營繕工程教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委託管理經營改良利用租賃及借用作業要點、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本院委員在立法院質詢國防部時,要求針對閒置眷改土地通盤檢討,逐案列管並提出活化計畫,讓土地再利用,避免地方發展停滯。委員指出目前眷改基金已滿水位,國防部傾向不處分土地,未來土地極有可能將交回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現行政策針對大面積的土地不能出售,只能設定地上權,將導致業者開發意願低落、地方發展停滯,全台眷改土地大多地段良好,卻面臨類似問題,他要求國防部應更積極針對眷改土地提出後續規劃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列管空置眷地計有586處;其中,部分無人居住空置眷舍多處已有破損,隨著時間經過,愈發破落,除衍生環境衛生問題、影響市容,亦有危安因素 。
(二)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於民國85年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本條例),全面配合國土綜合開發政策、都市更新及公共設施提供,整體規劃興建52處基地住宅,迄105年已全數完成興建工程;至於國軍老舊眷村釋出閒置房舍及土地部分,除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外,亦採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標租(售)、有償撥用,與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等多元方式併行處理 。惟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釋出閒置房舍及土地,雖有助發揮資產經濟效益;惟辦理情形未臻周妥,影響房地處分成效且衍生管理負擔 。
(三)為解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未標脫前之管理維護效益,國防部爰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列管土地地上物拆除暨圍籬作業規定」,責由各軍種指揮部依「國軍營繕工程教則」規定權責編製及核定地上物拆除或看管圍籬之詳細工作計畫,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公共工程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及執行處分或施工前之看管維護 ;並於108年1月8日令頒「108年度國軍老舊眷村空置眷地管理維護暨活化實施計畫」,要求各軍種指揮部列管之空置眷改土地於眷戶完成搬遷後,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文化及農業單位查詢,該眷改土地及建物是否涉文化保存與樹木保護事宜,妥處後續眷舍拆除作業事宜。同時參照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建議,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等方式處分眷改土地 。國防部表示,目前列管空置眷改土地計586 處,為發揮資產經濟效益暨挹注眷村改建財源;其運用之方式,分採眷村文化保存計41處、都市更新計13處、短期租賃計36處、待處分計264處、待地方政府撥用計91處、設定地上權計7處、委託代管計96處及委託經營計38處等,並由列管單位協調地區憲、警單位與村(里)辦公處等,協助狀況掌握與通報,共同維護空置眷改土地環境衛生與安全。
四、 建議事項
(一)空置眷地之委託代管、經營及租賃,宜以法律授權定之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同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國防部針對目前空置眷改土地未標脫前之管理維護效益,係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委託管理經營改良利用租賃及借用作業要點」,指定所屬政治作戰局辦理眷改土地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管、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之眷改土地計有96處;其中委託管理期程已逾5年以上者,計有45處,幾占總數之一半。由於前揭作業要點,規範空置眷改土地委託經營、改良利用、租賃期限及其收益、所需委託作業費、訴訟費及稅捐等相關費用之給付內容,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允宜以法律授權定之。
(二)建構永續發展機制,眷村文化保存宜另以專法定之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前揭列管空置眷改土地,採「眷村文化保存」之運用方式,計41處。國防部表示,全國眷村文化保存最大執行窒礙為:(1)專業人力不足。(2)補助開辦經費有限;文化部亦表示,目前全國眷村文化保存面臨困境為:地方政府辦理文化保存業務人力有限,專業人才缺乏 。有委員指出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目前面臨「有專業但無管理權,有管理權卻無專業」的困境,法律依據相當薄弱,為能有效保存眷村文化資產,不擬具專法難以盡其功 。爰此,為建構永續發展機制,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保存、修復、經營、管理及維護,允宜另以專法定之。
撰稿人: 郭憲鐘
二、 所涉法規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行政程序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列管土地地上物拆除暨圍籬作業規定、國軍營繕工程教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委託管理經營改良利用租賃及借用作業要點、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本院委員在立法院質詢國防部時,要求針對閒置眷改土地通盤檢討,逐案列管並提出活化計畫,讓土地再利用,避免地方發展停滯。委員指出目前眷改基金已滿水位,國防部傾向不處分土地,未來土地極有可能將交回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依現行政策針對大面積的土地不能出售,只能設定地上權,將導致業者開發意願低落、地方發展停滯,全台眷改土地大多地段良好,卻面臨類似問題,他要求國防部應更積極針對眷改土地提出後續規劃 。據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國防部列管空置眷地計有586處;其中,部分無人居住空置眷舍多處已有破損,隨著時間經過,愈發破落,除衍生環境衛生問題、影響市容,亦有危安因素 。
(二)國防部為推動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於民國85年制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簡稱本條例),全面配合國土綜合開發政策、都市更新及公共設施提供,整體規劃興建52處基地住宅,迄105年已全數完成興建工程;至於國軍老舊眷村釋出閒置房舍及土地部分,除委託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標售外,亦採都市更新、設定地上權、標租(售)、有償撥用,與中央部會或地方政府合作開發等多元方式併行處理 。惟據審計部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國防部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工作,釋出閒置房舍及土地,雖有助發揮資產經濟效益;惟辦理情形未臻周妥,影響房地處分成效且衍生管理負擔 。
(三)為解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未標脫前之管理維護效益,國防部爰訂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列管土地地上物拆除暨圍籬作業規定」,責由各軍種指揮部依「國軍營繕工程教則」規定權責編製及核定地上物拆除或看管圍籬之詳細工作計畫,並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公共工程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作業及執行處分或施工前之看管維護 ;並於108年1月8日令頒「108年度國軍老舊眷村空置眷地管理維護暨活化實施計畫」,要求各軍種指揮部列管之空置眷改土地於眷戶完成搬遷後,應向地方政府主管文化及農業單位查詢,該眷改土地及建物是否涉文化保存與樹木保護事宜,妥處後續眷舍拆除作業事宜。同時參照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建議,採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等方式處分眷改土地 。國防部表示,目前列管空置眷改土地計586 處,為發揮資產經濟效益暨挹注眷村改建財源;其運用之方式,分採眷村文化保存計41處、都市更新計13處、短期租賃計36處、待處分計264處、待地方政府撥用計91處、設定地上權計7處、委託代管計96處及委託經營計38處等,並由列管單位協調地區憲、警單位與村(里)辦公處等,協助狀況掌握與通報,共同維護空置眷改土地環境衛生與安全。
四、 建議事項
(一)空置眷地之委託代管、經營及租賃,宜以法律授權定之
依行政程序法第5條規定:「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同法第150條第2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國防部針對目前空置眷改土地未標脫前之管理維護效益,係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委託管理經營改良利用租賃及借用作業要點」,指定所屬政治作戰局辦理眷改土地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管、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之眷改土地計有96處;其中委託管理期程已逾5年以上者,計有45處,幾占總數之一半。由於前揭作業要點,規範空置眷改土地委託經營、改良利用、租賃期限及其收益、所需委託作業費、訴訟費及稅捐等相關費用之給付內容,均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項,允宜以法律授權定之。
(二)建構永續發展機制,眷村文化保存宜另以專法定之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第2項規定:「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前揭列管空置眷改土地,採「眷村文化保存」之運用方式,計41處。國防部表示,全國眷村文化保存最大執行窒礙為:(1)專業人力不足。(2)補助開辦經費有限;文化部亦表示,目前全國眷村文化保存面臨困境為:地方政府辦理文化保存業務人力有限,專業人才缺乏 。有委員指出眷村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目前面臨「有專業但無管理權,有管理權卻無專業」的困境,法律依據相當薄弱,為能有效保存眷村文化資產,不擬具專法難以盡其功 。爰此,為建構永續發展機制,眷村文化保存區之保存、修復、經營、管理及維護,允宜另以專法定之。
撰稿人: 郭憲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