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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停領月退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20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賴怡瑩 編號:R01207
一、題目:退休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停領月退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等
三、探討研析:
(一)現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7條第1項規定,退休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薪酬之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法人、由政府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及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以下簡稱廣義公部門職務)及再任私立學校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108年8月23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782號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案之解釋,其中以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因再任私立學校有給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未區分政府補助私校有限制用途(例如不得用於支付退休再任公務人員之薪資)、私校是否均受有獎補助或獎補助金額多寡等及政府獎補助對象並未限於私校等,致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不具有實質關聯,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號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銓敘部爰據以提出退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刪除第77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提考試院審議中。
(二)考試院於106年3月30日函送本院審查退撫法草案,始首次提出退休人員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已達最低保障金額(指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級之本俸額與該職等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目前數額為32,160元)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 ,上開條文於本院審議中修正為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基本工資(目前基本工資為24,000元)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並自106年8月9日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95 條;除第7 條第4項及第69 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7年7月1日施行。
(三)107年7月1日施行之退撫法逐年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120 年起退休金起支年齡 65 歲;月退休所得替代率分 10 年調降調,以年資35年為例,所得替代率從 75%調降至 60%;逐步調整退休金計算基準為最後在職前 15 年平均俸(薪)額等,對公務人員退休金調降幅度不可謂不大。大法官解釋僅放寛對私校退休再任限制,惟依限制再任之立法意旨及年金改革政策影響,公務人員再任有給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政策似仍有斟酌空間。
四、建議事項:
(一)退休再任公職停領月退之薪酬標準宜為最低保障金額
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廣義公部門之限制始於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當時並無再任每月支領薪酬總額限制;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第23條條文,放寬為再任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基本工資則停止領受月退休金;前揭退撫法草案甫又改以最低保障金額為標準函請本院審議,主管機關對再任廣義公部門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薪酬標準係採逐步放寬趨勢。經考量上開退休金調降幅度、未來支領月退金人員起支年齡將逐步遞增為65歲;再者,社會大眾所疑慮之雙薪肥貓疑慮,退撫法第77條第4項規定擔任機構董(理)事長及執行長者,其初任年齡不得逾65歲,基於並無早退支領高額雙薪及合理就業待遇考量,爰建議公務人員退休再任廣義公部門職務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薪酬標準宜為最低保障金額。
(二)遴才宜公平公開,以發揮退休公務人力效能
甫於108年12月完成立法並自109年5月1日施行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揭櫫立法目的為為落實尊嚴勞動,提升中高齡者勞動參與,促進高齡者再就業,保障經濟安全,鼓勵世代合作與經驗傳承,維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建構友善就業環境,並促進其人力資源之運用。在面對少子化衝擊下,公務員以其資歷專長再任廣義公部門職務,並輔以支領薪酬之限制,係促進高齡就業並兼顧社會公益,實不宜動輒污名化支領雙薪;相關主管機關應確實督導廣義公部門職務建置公平公開之遴才機制,並落實績效管理,發揮退休公務人力效能。
撰稿人:賴怡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