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改善措施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楊盛旺
編號:R01212
一、題目:進用身心障礙者就業改善措施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該法同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又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開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160元)。另依該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上開第38條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資料 ,截至2020年10月止,全國須進用身障者之義務單位1萬7,603家,計1,777家未足額進用,比率約一成,其中公立38家,私立1,739家;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計2,553人,其中公立45人,私立2,508人,又以臺北市1,142人最多(其中公立7人,私立1135人)。據報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的企業,若無正當理由,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但「無正當理由」缺乏統一標準,2009年7月施行後,11年來全台「零開罰」,企業寧可繳交差額補助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行文勞動部,建議修法列出具體標準,並將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差額補助費,從2萬4千元提高到3至4萬元。
(三)前開報導另指出 ,一名傳產業者說,曾任用身障員工,但工作出狀況影響團隊,因此寧可繳差額補助費;另有餐飲業者說,擔心身障者工作受傷,恐有職災補償等問題,少有企業願承擔風險。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表示,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之企業寧可繳交差額補助費,代表法律制度無效,如果繳2萬多元不夠,繳到20萬,企業還敢這樣嗎?另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表示,建議採用累罰制度,對慣常違規企業採計加重金額,但對剛成立或規模不大企業則傾向輔導,瞭解原因。
(四)自2009年7月11日起施行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新制 ,降低公、私部門進用門檻並提高公部門進用比率,將有更多的機關(構)應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保障更多的身心障礙者獲得就業機會,實施迄今,大多數義務機關都能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為能落實定額進用制度,確保身障者就業權益,爰茲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加強宣導身障者職務再設計之補助及諮詢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項將「職務再設計」納為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重要一環,希望雇主藉由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之改善,及提供就業輔具、調整工作方法等措施,協助身障者排除工作障礙,能融入及適應工作環境,增進工作效能,讓身障者順利地發揮工作潛能,雇主也能因此獲得優質人力資源,解決其進用身障者之困難。另為推動身障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各地方政府提供僱用身障者之雇主相關經費補助或專業諮詢服務,建議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加以宣導,請雇主多加利用並提出補助、諮詢之申請。
(二)宜提高進用績優單位獎勵額度以增加進用意願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應予獎勵;由勞動部訂定《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布施行。爰勞動力發展署並據以訂定績優單位獎勵計畫 ,每年辦理公開表揚,其中符合前開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10人以上,並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者之「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建議勞動部將現行該獎項獎勵額度自2至8萬元予以提高,以增進機關進用意願。
(三)應對未足額進用單位主動入廠輔導
企業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多因企業文化本身對身障者排斥之刻板印象,提高現行差額補助費恐無實益,建議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主動入廠輔導,與雇主分享成功雇用經驗並提供各項補助及諮詢服務。
(四)適時檢討修法必要性
另針對慣常未足額進用企業,如輔導後仍未有改善,建議檢討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時研議提高罰則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以促進身障者勞動參與、穩定就業。
撰稿人:楊盛旺
二、所涉法規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三、探討研析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該法同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又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開第38條第1項、第2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2021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為24,000元,每小時160元)。另依該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上開第38條第2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統計資料 ,截至2020年10月止,全國須進用身障者之義務單位1萬7,603家,計1,777家未足額進用,比率約一成,其中公立38家,私立1,739家;法定應進用不足人數計2,553人,其中公立45人,私立2,508人,又以臺北市1,142人最多(其中公立7人,私立1135人)。據報導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的企業,若無正當理由,可處最高10萬元罰鍰,但「無正當理由」缺乏統一標準,2009年7月施行後,11年來全台「零開罰」,企業寧可繳交差額補助費。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行文勞動部,建議修法列出具體標準,並將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差額補助費,從2萬4千元提高到3至4萬元。
(三)前開報導另指出 ,一名傳產業者說,曾任用身障員工,但工作出狀況影響團隊,因此寧可繳差額補助費;另有餐飲業者說,擔心身障者工作受傷,恐有職災補償等問題,少有企業願承擔風險。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表示,未足額進用身障員工之企業寧可繳交差額補助費,代表法律制度無效,如果繳2萬多元不夠,繳到20萬,企業還敢這樣嗎?另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表示,建議採用累罰制度,對慣常違規企業採計加重金額,但對剛成立或規模不大企業則傾向輔導,瞭解原因。
(四)自2009年7月11日起施行之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新制 ,降低公、私部門進用門檻並提高公部門進用比率,將有更多的機關(構)應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保障更多的身心障礙者獲得就業機會,實施迄今,大多數義務機關都能依法進用身心障礙員工,為能落實定額進用制度,確保身障者就業權益,爰茲研提相關建議供參。
四、建議事項:
(一)加強宣導身障者職務再設計之補助及諮詢服務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項將「職務再設計」納為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重要一環,希望雇主藉由工作環境、工作設備、工作條件之改善,及提供就業輔具、調整工作方法等措施,協助身障者排除工作障礙,能融入及適應工作環境,增進工作效能,讓身障者順利地發揮工作潛能,雇主也能因此獲得優質人力資源,解決其進用身障者之困難。另為推動身障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各地方政府提供僱用身障者之雇主相關經費補助或專業諮詢服務,建議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積極加以宣導,請雇主多加利用並提出補助、諮詢之申請。
(二)宜提高進用績優單位獎勵額度以增加進用意願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5條規定,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應予獎勵;由勞動部訂定《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發布施行。爰勞動力發展署並據以訂定績優單位獎勵計畫 ,每年辦理公開表揚,其中符合前開獎勵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有關進用身心障礙者10人以上,並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者之「進用身心障礙者績優獎」,建議勞動部將現行該獎項獎勵額度自2至8萬元予以提高,以增進機關進用意願。
(三)應對未足額進用單位主動入廠輔導
企業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多因企業文化本身對身障者排斥之刻板印象,提高現行差額補助費恐無實益,建議各級勞動主管機關應主動入廠輔導,與雇主分享成功雇用經驗並提供各項補助及諮詢服務。
(四)適時檢討修法必要性
另針對慣常未足額進用企業,如輔導後仍未有改善,建議檢討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適時研議提高罰則並提出相關修法建議,以促進身障者勞動參與、穩定就業。
撰稿人:楊盛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