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負成長下之新經濟移民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2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方華香
編號:R01215
一、 題目:人口負成長下之新經濟移民法制研析
二、 所涉法律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
三、 問題研析
(一)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研擬背景
為因應少子化及老齡化之人口結構、解決國內產業明顯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之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行政院前曾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下稱本草案),希積極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
本草案於民國107年12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惜未審議完畢,因屆期不續審原則,在109年第10屆立法委員上任後,即不予繼續審議(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
(二)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重點內容
本草案將「新經濟移民」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等四類。主要效益為法規鬆綁,放寬工作資格、居留與永久居留(定居)、依親等規範,並提供各式優惠,針對永久居留者,提供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措施,以建立更友善之移民環境。重要內容略如下:
1.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鬆綁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行業及職類別,改以負面表列,明定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改採評點制,免除國家重點產業之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等。
2.新增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新訂聘僱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基層外國人員,或直接引進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外國人相關規定。中階技術人力需符合一定薪資水準及工作條件資格認定,並訂定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
3.引進海外國人:規劃就僑居海外,依國籍法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鬆綁海外國人現行入國許可、來臺工作及定居等相關規定,以強化延攬旅居海外傑出國人。
4.明列投資移民:考量我國現行投資移民管道及條件,與鄰近國家相較已相當多元及寬鬆,是以本草案綜整現行相關投資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等相關法令規定,明列於本法以達政策宣示目的。
5.其他友善環境之建立:
(1)鬆綁永久居留及依親等條件;
(2)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例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就業金卡、稅捐優惠;
(3)社會保障制度及生活協助: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免工作許可,適用就業保險、適用勞工退休金制度、提供公立學校教師退休金制度之月退選擇、政府得提供育兒津貼、托育及幼兒教保補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自費長期照顧服務、放寬健保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等。
四、 法制建議
(一)制定新法之利弊分析
為提升行政效能與聚焦政策推動,本草案將散見於各法律中之經濟移民規範相關規定均予綜整納入,以強化延攬力道。
法制上,制定專法,其優點為宣示優惠政策與強化行政機關之效能整合,較為周全;但缺點為時程延宕,能否獲致共識,順利完成三讀,仍有變數。行政機關於研擬草案時,宜事先整合相關機關意見,通盤進行立法效益影響評估,以利於未來與民意機關溝通。
(二)釐清與整備現行法制,以求立法經濟與效率
查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等法律,針對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人居留或就業等事項已有不少規範。本草案有綜整現行相關法律規範者,亦有較現行其他法律更鬆綁之設計者,則本草案與其他法律內容有否疊床架屋,乃本草案研擬時之待釐清重點。
值此疫情期間,邊境管制嚴格,國際人口移動不易,且本草案已因屆期不再審議。短期內,另立專法既有變數,時程亦未可測,則此時恰可利用機會檢視現行法律規範有否不足,考量是否先行就現有法制予以整備(修正或整合),評估檢討於現行法制中增訂相關鬆綁機制,或許亦是立法上較為經濟有效率之可行策略之一。
撰稿人:方華香
二、 所涉法律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
三、 問題研析
(一)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研擬背景
為因應少子化及老齡化之人口結構、解決國內產業明顯短缺專業人才及技術人力之困境,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及薪資水準之前提下,行政院前曾研擬「新經濟移民法」草案(下稱本草案),希積極延攬及補充外國優質人才與人力,以強化產業升級,維持合理人口結構,提升國家競爭力。
本草案於民國107年12月函請立法院審議,惜未審議完畢,因屆期不續審原則,在109年第10屆立法委員上任後,即不予繼續審議(參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規定)。
(二) 新經濟移民法草案重點內容
本草案將「新經濟移民」分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海外國人及投資移民等四類。主要效益為法規鬆綁,放寬工作資格、居留與永久居留(定居)、依親等規範,並提供各式優惠,針對永久居留者,提供社會保障及生活協助措施,以建立更友善之移民環境。重要內容略如下:
1.鬆綁外國專業人才工作條件:鬆綁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工作行業及職類別,改以負面表列,明定其工作資格審查基準改採評點制,免除國家重點產業之雇主資本額及營業額限制等。
2.新增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新訂聘僱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僑外生、基層外國人員,或直接引進具中階技術工作能力外國人相關規定。中階技術人力需符合一定薪資水準及工作條件資格認定,並訂定總量管制及產業別配額。
3.引進海外國人:規劃就僑居海外,依國籍法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鬆綁海外國人現行入國許可、來臺工作及定居等相關規定,以強化延攬旅居海外傑出國人。
4.明列投資移民:考量我國現行投資移民管道及條件,與鄰近國家相較已相當多元及寬鬆,是以本草案綜整現行相關投資居留、永久居留及定居等相關法令規定,明列於本法以達政策宣示目的。
5.其他友善環境之建立:
(1)鬆綁永久居留及依親等條件;
(2)提供相關優惠措施,例如: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就業金卡、稅捐優惠;
(3)社會保障制度及生活協助: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免工作許可,適用就業保險、適用勞工退休金制度、提供公立學校教師退休金制度之月退選擇、政府得提供育兒津貼、托育及幼兒教保補助、急難救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自費長期照顧服務、放寬健保6個月等待期之限制等。
四、 法制建議
(一)制定新法之利弊分析
為提升行政效能與聚焦政策推動,本草案將散見於各法律中之經濟移民規範相關規定均予綜整納入,以強化延攬力道。
法制上,制定專法,其優點為宣示優惠政策與強化行政機關之效能整合,較為周全;但缺點為時程延宕,能否獲致共識,順利完成三讀,仍有變數。行政機關於研擬草案時,宜事先整合相關機關意見,通盤進行立法效益影響評估,以利於未來與民意機關溝通。
(二)釐清與整備現行法制,以求立法經濟與效率
查現行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就業服務法等法律,針對延攬外國專業人才、外國人居留或就業等事項已有不少規範。本草案有綜整現行相關法律規範者,亦有較現行其他法律更鬆綁之設計者,則本草案與其他法律內容有否疊床架屋,乃本草案研擬時之待釐清重點。
值此疫情期間,邊境管制嚴格,國際人口移動不易,且本草案已因屆期不再審議。短期內,另立專法既有變數,時程亦未可測,則此時恰可利用機會檢視現行法律規範有否不足,考量是否先行就現有法制予以整備(修正或整合),評估檢討於現行法制中增訂相關鬆綁機制,或許亦是立法上較為經濟有效率之可行策略之一。
撰稿人:方華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