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報酬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1月
更新日期:110年1月26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王幼萍
編號:R01218
一、題目: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報酬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近來,少子女化趨勢嚴峻,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時有陷入困窘之際,且教育部調查部分學校專任董事疑有浮濫支領報酬情事,為縮減私立學校之支出,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規定於109年12月7日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草案,該草案預告期共60日,預計110年2月中旬公告結束,再啟動後續修法程序。
(二)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表示,私立學校專任董事或監察人浮濫支領報酬是長久存在問題並為人詬病。專任有給職董事多由家族董事擔任,渠等對學校貢獻有限,卻可坐領百萬年薪。另一種專任有給職董事席次是聘請私立學校門神,主要係爭取政府經費或維護學校利益。無論是有給職家族董事或門神董事,都違反私立學校董事會公益性質 。
(三)依《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可支薪,每人得月領(本薪、學術加給及主管加給)合計約13萬6千元,即有學校聘任10名支薪董事,1年總報酬將近千萬元。為此,教育部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未來私立學校將不得置支領報酬之專任監察人,置支領報酬之專任董事長或董事者,則以1人為限,月薪仍約為13萬6千元,1年報酬約160多萬元,但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又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則不能有支領報酬董事長或董事,亦即現行聘任10名支薪董事,將來只有1人可支薪,預估可為學校省下8、9成董事會支出 。
四、建議事項
(一) 修正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為無給職
教育部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未來將只有董事長或1名董事可以支薪,其餘董事及監察人均不可支薪。草案規定僅置1名可支薪之董事長或董事,雖可節省學校之開支,惟目前部分私立學校財務已出現危機,然董事並未盡募款及監督之責,反而坐領高薪,極不合理,且私立學校董事本就具有公益性質,故宜修正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建議修正《私立學校法》第30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第1項)。前項出席費及交通費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
(二) 限縮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之金額
依《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3條規定:「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惟設若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或預警學校,有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及積欠教職員工薪資之情事,而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卻仍能支領350萬元出席費及交通費,殊不合理,建議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3條,限縮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之金額。
撰稿人:王幼萍
二、所涉法規
私立學校法、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近來,少子女化趨勢嚴峻,私立學校財務狀況時有陷入困窘之際,且教育部調查部分學校專任董事疑有浮濫支領報酬情事,為縮減私立學校之支出,教育部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規定於109年12月7日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草案,該草案預告期共60日,預計110年2月中旬公告結束,再啟動後續修法程序。
(二)全國私立學校產業工會表示,私立學校專任董事或監察人浮濫支領報酬是長久存在問題並為人詬病。專任有給職董事多由家族董事擔任,渠等對學校貢獻有限,卻可坐領百萬年薪。另一種專任有給職董事席次是聘請私立學校門神,主要係爭取政府經費或維護學校利益。無論是有給職家族董事或門神董事,都違反私立學校董事會公益性質 。
(三)依《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規定略以,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可支薪,每人得月領(本薪、學術加給及主管加給)合計約13萬6千元,即有學校聘任10名支薪董事,1年總報酬將近千萬元。為此,教育部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未來私立學校將不得置支領報酬之專任監察人,置支領報酬之專任董事長或董事者,則以1人為限,月薪仍約為13萬6千元,1年報酬約160多萬元,但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又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則不能有支領報酬董事長或董事,亦即現行聘任10名支薪董事,將來只有1人可支薪,預估可為學校省下8、9成董事會支出 。
四、建議事項
(一) 修正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為無給職
教育部預告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未來將只有董事長或1名董事可以支薪,其餘董事及監察人均不可支薪。草案規定僅置1名可支薪之董事長或董事,雖可節省學校之開支,惟目前部分私立學校財務已出現危機,然董事並未盡募款及監督之責,反而坐領高薪,極不合理,且私立學校董事本就具有公益性質,故宜修正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建議修正《私立學校法》第30條:「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第1項)。前項出席費及交通費之上限,由法人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
(二) 限縮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之金額
依《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3條規定:「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惟設若學校被列為專案輔導或預警學校,有財務狀況顯著惡化及積欠教職員工薪資之情事,而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卻仍能支領350萬元出席費及交通費,殊不合理,建議修正《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3條,限縮無給職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之金額。
撰稿人:王幼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