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漁業災損填補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1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欣宜
編號:R01224
一、 題目:農漁業災損填補制度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農業保險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近期寒流接連來襲,各地農漁作物都出現災情,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彙整地方政府查報結果 ,農業產物損失總計新臺幣(下同)1億6,574萬元,其中縣市受損情形以屏東縣最為嚴重,損失7,460萬元,占全國損失百分之45。從產業別來看,農產損失金額總計1億2,060萬元,以蓮霧為主要受損作物,損失9,606萬元,其次為釋迦、高接梨穗、硬質玉米及香蕉。漁產損失金額為4,511萬元,主要以文蛤混養虱目魚為大宗,合計達2,221萬元,其次為海鱺、金目鱸、專養虱目魚、龍虎斑及午仔魚等。
(二) 長年以來天然災害造成之農業損失,通常是仰賴政府發放現金救助,作為補貼農民損失及協助重建農業。其結果是養成農民每逢天災僅能依賴領取救助金之習慣,更多時候是政治人物以農損補助加碼作為政治口號。在極端氣候影響之下,天然災害發生之強度及頻率不斷增加,依賴政府預算支應之天然災害救助實不足保障農民生計及財產安全。農委會爰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期能藉由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分散農民農業經營風險。
(三) 為延續相關農業保險政策,農業保險法已於109年5月27日三讀通過,並甫於今(110)年1月1日施行,將農業保險之保障範圍、運作制度、補助及獎勵措施等予以法制化,其重點如下:
1. 擴大農業保險範圍: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所稱之天然災害外,其他事故如疫病、蟲害等亦納入保障範圍。
2. 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除保險業外,亦得視產業特性及政策目的,由經農委會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
3. 強制投保及自願投保併行,明定保費補助比率: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農業保險法施行後5年內,保費補助以百分之75為上限,第6年起以百分之60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此外,農委會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4. 成立農業保險基金:農委會應逐年編列預算至100億元捐助成立農業保險基金,並藉由基金執行農業保險之危險分散,以及推動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如建置農業保險資料庫、培訓勘損人員、辦理教育推廣等事宜。
四、 建議事項
(一) 建構以農業保險為主、災害救助為輔之制度
氣候變遷急遽已不可逆,為確保農業永續經營,農業生產應有一套風險控管因應措施。農業保險係運用保險之大數法則,集結多數農民共同承擔天然災害之風險,藉以降低因遭受天然災害侵襲所產生之損失。農業保險法施行以後,現行災害救助制度應與農業保險作適度整合,建構以農業保險為主、災害救助為輔之農民收益保障制度,以達到在不造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下,復能長久永續保障農民收益之目標。
(二) 精進保單內容,簡化投保及理賠程序
檢視目前已試行之農業保險成果,其覆蓋率過低,不符合保險之大數法則,不利達到透過保險制度來分散風險之目的。究其原因,除了老一輩農民對於產險概念過於陌生外,保單內容過於複雜或無法貼近實際需求,理賠情形不如以往的現金救助,皆是農民退怯的原因。因此,如何檢討調整保單內容使其更貼近農漁民之需求,且為避免有逆選擇效應,應針對部分保險作物(如稻米)輔以強制投保措施,方能有效提高農保覆蓋率。
(三) 儘速成立農業保險基金
農業保險本身即負有政策意涵,自不能與一般商業保險同一而論,政府必須積極扮演主導與監督之角色。依據農業保險法第13條規定,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任務為再保險、建置農業保險資料庫和培訓勘損人力。再保險是把保戶繳納之保費交給基金專業管理,並將這些金額轉向國際市場再保險,使損益平穩化。農業保險保單之開發須依據既有農業統計資料精算,因此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是不可或缺。另外,台灣地區之作物種類多且規模小,其損失認定易生爭議,一般商業產險公司尚缺乏農業專業人力,倘若無法迅速完成勘損理賠,將不利產業後續復耕、復建;另一方面,過於寬鬆之理賠也將造成道德風險,亦不利保險制度長久運作。
撰稿人:吳欣宜
二、所涉法規
農業保險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三、 探討研析
(一) 近期寒流接連來襲,各地農漁作物都出現災情,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彙整地方政府查報結果 ,農業產物損失總計新臺幣(下同)1億6,574萬元,其中縣市受損情形以屏東縣最為嚴重,損失7,460萬元,占全國損失百分之45。從產業別來看,農產損失金額總計1億2,060萬元,以蓮霧為主要受損作物,損失9,606萬元,其次為釋迦、高接梨穗、硬質玉米及香蕉。漁產損失金額為4,511萬元,主要以文蛤混養虱目魚為大宗,合計達2,221萬元,其次為海鱺、金目鱸、專養虱目魚、龍虎斑及午仔魚等。
(二) 長年以來天然災害造成之農業損失,通常是仰賴政府發放現金救助,作為補貼農民損失及協助重建農業。其結果是養成農民每逢天災僅能依賴領取救助金之習慣,更多時候是政治人物以農損補助加碼作為政治口號。在極端氣候影響之下,天然災害發生之強度及頻率不斷增加,依賴政府預算支應之天然災害救助實不足保障農民生計及財產安全。農委會爰自104年起推動試辦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期能藉由農作物天然災害保險,分散農民農業經營風險。
(三) 為延續相關農業保險政策,農業保險法已於109年5月27日三讀通過,並甫於今(110)年1月1日施行,將農業保險之保障範圍、運作制度、補助及獎勵措施等予以法制化,其重點如下:
1. 擴大農業保險範圍:除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所稱之天然災害外,其他事故如疫病、蟲害等亦納入保障範圍。
2. 雙軌保險人運作機制:除保險業外,亦得視產業特性及政策目的,由經農委會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
3. 強制投保及自願投保併行,明定保費補助比率: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農業保險法施行後5年內,保費補助以百分之75為上限,第6年起以百分之60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此外,農委會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4. 成立農業保險基金:農委會應逐年編列預算至100億元捐助成立農業保險基金,並藉由基金執行農業保險之危險分散,以及推動農業保險相關工作如建置農業保險資料庫、培訓勘損人員、辦理教育推廣等事宜。
四、 建議事項
(一) 建構以農業保險為主、災害救助為輔之制度
氣候變遷急遽已不可逆,為確保農業永續經營,農業生產應有一套風險控管因應措施。農業保險係運用保險之大數法則,集結多數農民共同承擔天然災害之風險,藉以降低因遭受天然災害侵襲所產生之損失。農業保險法施行以後,現行災害救助制度應與農業保險作適度整合,建構以農業保險為主、災害救助為輔之農民收益保障制度,以達到在不造成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下,復能長久永續保障農民收益之目標。
(二) 精進保單內容,簡化投保及理賠程序
檢視目前已試行之農業保險成果,其覆蓋率過低,不符合保險之大數法則,不利達到透過保險制度來分散風險之目的。究其原因,除了老一輩農民對於產險概念過於陌生外,保單內容過於複雜或無法貼近實際需求,理賠情形不如以往的現金救助,皆是農民退怯的原因。因此,如何檢討調整保單內容使其更貼近農漁民之需求,且為避免有逆選擇效應,應針對部分保險作物(如稻米)輔以強制投保措施,方能有效提高農保覆蓋率。
(三) 儘速成立農業保險基金
農業保險本身即負有政策意涵,自不能與一般商業保險同一而論,政府必須積極扮演主導與監督之角色。依據農業保險法第13條規定,農業保險基金主要任務為再保險、建置農業保險資料庫和培訓勘損人力。再保險是把保戶繳納之保費交給基金專業管理,並將這些金額轉向國際市場再保險,使損益平穩化。農業保險保單之開發須依據既有農業統計資料精算,因此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是不可或缺。另外,台灣地區之作物種類多且規模小,其損失認定易生爭議,一般商業產險公司尚缺乏農業專業人力,倘若無法迅速完成勘損理賠,將不利產業後續復耕、復建;另一方面,過於寬鬆之理賠也將造成道德風險,亦不利保險制度長久運作。
撰稿人:吳欣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