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費徵收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17日
作者:孫晉英
編號:R01229
一、題目:水費徵收問題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水利法
三、探討研析
(一)中央氣象局及氣象專家預測6月前降雨偏少機率仍大,桃園以南
水情依舊嚴峻。經濟部盤點過去產業節水狀況,科學園區節水率
超過9%,加工區平均節水8.36%,工業區節水也都有7%。 儘
管自本(2021)年2月1日起桃園新竹北水南運工程正式啟用,每
天最高可送水20萬公噸,但竹苗旱象還是持續惡化,供應竹科
用水的寶二水庫,有效蓄水率已跌到剩下17%,苗栗永和山水
庫和鯉魚潭水庫,有效蓄水率也只剩20%,農灌為主的明德水
庫慘到只有13%。
(二)據水利署統計,新竹、苗栗及台中地區實施減量供水橙燈區,仍
有40家節水率未達標7%之大用水戶,其中電子業8家,食品
業6家、化工業5家、光電業4家、醫藥業3家、紡織業2家、
紙業1家、鋼鐵業1家,其他未分類10家。另非工業用戶節水
未達10%的也有40家,分別是洗車業34家、游泳池6家。
(三)依水利法第18條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為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
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其他用途。第84條之1第
1項又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
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政府對工業用水僅要求節水5
%,且台灣水費過於便宜,工業用水、民生用水的水費也未脫鉤,
全球缺水,我國排名第18位,水情吃緊時經常停灌稻作。
(四)我國有8,500家每月用水超過1,000度的「用水大戶」,這些大
戶僅占總用戶數0.12%,用水量占比卻高達30%,每年還在持
續增加。政府如只為顧及經濟與外匯的成長,扶植高耗能產業,
供應低廉的工業用水,等於補貼國外消費者、投資者。如果水價
不調整,耗水大戶不會積極節水,農業停灌又拿全民稅金補助,
變相成全民為企業機構承擔耗水費之社會成本。 又,在疫情期
間,政府對企業提出了水費減免紓困措施 ,對此措施不分是否
為「耗水戶」而齊頭式的紓困方式,似乎亦是另一種用水的不正
義。
四、建議事項
由於氣候變遷嚴重,我國所面臨缺水危機可能成為常態,故任何形式的使用者之節水工作與習慣之養成刻不容緩,經濟部除應檢討工、商業水費明顯偏低的情形外,更應積極檢討依法開徵耗水費的時程與做法,並改進疫情期間齊頭式的水費紓困方式,實不應由全民為工、商業等耗水戶共同承擔社會成本。以下就政府部門徵收水費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一)檢討法令及水費差別費率
農水用量表面看起來很大,其實有約46%流至地下形成水
循環,政府認為農產品價格低,比不上工業產品,每次都先停灌
農作,反而忽略用水大戶,主管機關除應重視並確實檢討水管漏
水率外,應盡快檢討水費差別費率。雖然水利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
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但就現況而論,似乎不是
依此在處理用水順序,如果政府認為水利法所規定的用水順序與
耗水費之徵收需有彈性變通的處理方式,建議應務實的修法以符
實際。自1994年7月調整水價至今已凍漲26年,現行的用水費
率,不分行業別,不分工業或民生用水,均採用同一費率,以4
個分段方式收費,各分段級距並不明顯,與新加坡非家庭用水每
度36.5元 比較 ,顯示台灣的工商業大戶水費明顯偏低,應儘速
檢討用水費率。
(二)仿效電費契約容量收費方式
所謂電費契約容量,簡言之即為用電度數在一定規模以上之
用戶,例如工商業或集合住宅型,台電與大量用電用戶簽訂一由
用戶自行預估設定電量數之契約,如未超過則依所訂契約之電量
收費,如有超過則除收取契約電量之電費外,並依約收取罰違約
金 。故為維護用水的公平正義,對於工商業等之耗水用戶水費
的收取,建議採取務實的做法,仿效電費契約容量收費制度,並
做適切的修正,讓耗水戶不會再恣意浪費水資源,也讓用水的公
義得到應有的伸張。
(三)檢討改進齊頭式的水費紓困
在疫情期間,政府所提出之水費紓困方案雖是基於善意,但
不應以營業額為主要考量因素,就邏輯關係而論,營業額變少,
用水量應該也會變少,如果反而變多就不合理,對於原已是耗水
戶則不應再給予紓困,以符公義與獎罰分明原則。
(四)水費計算應區分類型
目前我國對水費的計算方式屬於齊頭式,然工、商業類型的
用水戶是屬於營利性質,除非政府在對其所徵收之稅務因素中,
已將水費使用這因素計入其中,否則對於有豐厚盈餘的企業,應
將該部分紅利透過稅務徵收的方式回饋給社會大眾,工、商業類
型水費之計算方式應與家用及公共用水者的方式脫鉤,以符公義
原則。
撰稿人:孫晉英110.2.5
二、所涉法規
水利法
三、探討研析
(一)中央氣象局及氣象專家預測6月前降雨偏少機率仍大,桃園以南
水情依舊嚴峻。經濟部盤點過去產業節水狀況,科學園區節水率
超過9%,加工區平均節水8.36%,工業區節水也都有7%。 儘
管自本(2021)年2月1日起桃園新竹北水南運工程正式啟用,每
天最高可送水20萬公噸,但竹苗旱象還是持續惡化,供應竹科
用水的寶二水庫,有效蓄水率已跌到剩下17%,苗栗永和山水
庫和鯉魚潭水庫,有效蓄水率也只剩20%,農灌為主的明德水
庫慘到只有13%。
(二)據水利署統計,新竹、苗栗及台中地區實施減量供水橙燈區,仍
有40家節水率未達標7%之大用水戶,其中電子業8家,食品
業6家、化工業5家、光電業4家、醫藥業3家、紡織業2家、
紙業1家、鋼鐵業1家,其他未分類10家。另非工業用戶節水
未達10%的也有40家,分別是洗車業34家、游泳池6家。
(三)依水利法第18條規定用水標的之順序為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
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其他用途。第84條之1第
1項又規定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
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政府對工業用水僅要求節水5
%,且台灣水費過於便宜,工業用水、民生用水的水費也未脫鉤,
全球缺水,我國排名第18位,水情吃緊時經常停灌稻作。
(四)我國有8,500家每月用水超過1,000度的「用水大戶」,這些大
戶僅占總用戶數0.12%,用水量占比卻高達30%,每年還在持
續增加。政府如只為顧及經濟與外匯的成長,扶植高耗能產業,
供應低廉的工業用水,等於補貼國外消費者、投資者。如果水價
不調整,耗水大戶不會積極節水,農業停灌又拿全民稅金補助,
變相成全民為企業機構承擔耗水費之社會成本。 又,在疫情期
間,政府對企業提出了水費減免紓困措施 ,對此措施不分是否
為「耗水戶」而齊頭式的紓困方式,似乎亦是另一種用水的不正
義。
四、建議事項
由於氣候變遷嚴重,我國所面臨缺水危機可能成為常態,故任何形式的使用者之節水工作與習慣之養成刻不容緩,經濟部除應檢討工、商業水費明顯偏低的情形外,更應積極檢討依法開徵耗水費的時程與做法,並改進疫情期間齊頭式的水費紓困方式,實不應由全民為工、商業等耗水戶共同承擔社會成本。以下就政府部門徵收水費問題提出建議如下:
(一)檢討法令及水費差別費率
農水用量表面看起來很大,其實有約46%流至地下形成水
循環,政府認為農產品價格低,比不上工業產品,每次都先停灌
農作,反而忽略用水大戶,主管機關除應重視並確實檢討水管漏
水率外,應盡快檢討水費差別費率。雖然水利法第18條第2項
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某一水道,或政府劃定之工業區,得酌量實際
情形,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但就現況而論,似乎不是
依此在處理用水順序,如果政府認為水利法所規定的用水順序與
耗水費之徵收需有彈性變通的處理方式,建議應務實的修法以符
實際。自1994年7月調整水價至今已凍漲26年,現行的用水費
率,不分行業別,不分工業或民生用水,均採用同一費率,以4
個分段方式收費,各分段級距並不明顯,與新加坡非家庭用水每
度36.5元 比較 ,顯示台灣的工商業大戶水費明顯偏低,應儘速
檢討用水費率。
(二)仿效電費契約容量收費方式
所謂電費契約容量,簡言之即為用電度數在一定規模以上之
用戶,例如工商業或集合住宅型,台電與大量用電用戶簽訂一由
用戶自行預估設定電量數之契約,如未超過則依所訂契約之電量
收費,如有超過則除收取契約電量之電費外,並依約收取罰違約
金 。故為維護用水的公平正義,對於工商業等之耗水用戶水費
的收取,建議採取務實的做法,仿效電費契約容量收費制度,並
做適切的修正,讓耗水戶不會再恣意浪費水資源,也讓用水的公
義得到應有的伸張。
(三)檢討改進齊頭式的水費紓困
在疫情期間,政府所提出之水費紓困方案雖是基於善意,但
不應以營業額為主要考量因素,就邏輯關係而論,營業額變少,
用水量應該也會變少,如果反而變多就不合理,對於原已是耗水
戶則不應再給予紓困,以符公義與獎罰分明原則。
(四)水費計算應區分類型
目前我國對水費的計算方式屬於齊頭式,然工、商業類型的
用水戶是屬於營利性質,除非政府在對其所徵收之稅務因素中,
已將水費使用這因素計入其中,否則對於有豐厚盈餘的企業,應
將該部分紅利透過稅務徵收的方式回饋給社會大眾,工、商業類
型水費之計算方式應與家用及公共用水者的方式脫鉤,以符公義
原則。
撰稿人:孫晉英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