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5日
作者:陳宏明
編號:R01234
一、題目: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問題研析
二、所涉法規
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掌握都市地區小家庭及出租套房空間不足衍生的商機,近年來,24小時營業且無需專人常駐看管的自助洗衣店如雨後春筍般地在人口密集之住宅區興起。由於高溫烘衣機大多採用瓦斯加熱且無人看管,一旦起火或瓦斯外漏,恐貽誤處理先機而有安全上的疑慮,2020年11月臺南永康區一家自助洗衣店因瓦斯氣爆造成4名顧客受傷送醫的事件,即引發社會大眾對於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的關注。
(二)為加強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查臺北市政府早在2007年8月即訂定發布「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嗣於2020年10月修正,明定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1次,並應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使用天然氣者,應配合瓦斯公司換裝微電腦瓦斯表;使用液化石油氣者,則應裝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兩者均須與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以保障消費者及附近住戶之生命財產安全。
(三)由於前開辦法僅為自治規則,無法規定相關罰則,臺北市政府爰擬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明定業者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緊急聯絡方式與嚴禁煙火標示、定期檢修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義務及其相關罰則,以強化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及確保公共安全。
(四)中央消防法令方面,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場所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查自助洗衣店如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且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係屬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中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第7條第2項第3款),其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該辦法第73條之1相關規定,並應依前開設置標準第207條規定設置滅火器。
(五)另消防法規定,依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第9條第1項);違反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38條第2項)。若自助洗衣店屬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而其處理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第42條)。
四、建議事項
(一)自助洗衣店公安問題應予重視
隨著無人商店商機的崛起,24小時營業的自助洗衣店在各都市人口密集地區快速拓展,蔚為未來發展趨勢。惟目前僅臺北市對自助洗衣店訂有相關規範,而現行消防法令又僅適用於使用液化石油氣且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之自助洗衣店,實際上符合前開要件者,可能少之又少 ,只能被動地建議業者自主管理,恐不足以因應此一新興商業型態潛在的公共安全問題。為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宜主動邀集各地方政府就其轄內自助洗衣店管理上面臨問題進行經驗交流與研討,以強化各縣市之安全管理機制。
(二)研議將自助洗衣店納入消防法規管理
為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自助洗衣店之安全管理規範,建議可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將「自助洗衣店」納入第12條所列之場所,並依營業規模明定所應設置之安全設備 ,藉以要求管理權人依消防法規定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及定期檢修申報,以確保公共安全。
撰稿人:陳宏明
二、所涉法規
消防法、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三、探討研析
(一)掌握都市地區小家庭及出租套房空間不足衍生的商機,近年來,24小時營業且無需專人常駐看管的自助洗衣店如雨後春筍般地在人口密集之住宅區興起。由於高溫烘衣機大多採用瓦斯加熱且無人看管,一旦起火或瓦斯外漏,恐貽誤處理先機而有安全上的疑慮,2020年11月臺南永康區一家自助洗衣店因瓦斯氣爆造成4名顧客受傷送醫的事件,即引發社會大眾對於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的關注。
(二)為加強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查臺北市政府早在2007年8月即訂定發布「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辦法」,嗣於2020年10月修正,明定業者應加強自主管理,每半年完成自主檢查1次,並應設置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使用天然氣者,應配合瓦斯公司換裝微電腦瓦斯表;使用液化石油氣者,則應裝設自動緊急遮斷裝置,兩者均須與瓦斯及一氧化碳濃度自動偵測警報器連動,以保障消費者及附近住戶之生命財產安全。
(三)由於前開辦法僅為自治規則,無法規定相關罰則,臺北市政府爰擬依地方制度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制定「臺北市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明定業者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緊急聯絡方式與嚴禁煙火標示、定期檢修申報、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等義務及其相關罰則,以強化自助洗衣店安全管理及確保公共安全。
(四)中央消防法令方面,消防法第6條第1項規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場所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查自助洗衣店如使用液化石油氣作為燃氣來源,且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依消防法第15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係屬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中之容器串接使用場所(第7條第2項第3款),其安全設施及管理應符合該辦法第73條之1相關規定,並應依前開設置標準第207條規定設置滅火器。
(五)另消防法規定,依設置標準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第9條第1項);違反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第38條第2項)。若自助洗衣店屬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而其處理未符合安全管理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或行為人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30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第42條)。
四、建議事項
(一)自助洗衣店公安問題應予重視
隨著無人商店商機的崛起,24小時營業的自助洗衣店在各都市人口密集地區快速拓展,蔚為未來發展趨勢。惟目前僅臺北市對自助洗衣店訂有相關規範,而現行消防法令又僅適用於使用液化石油氣且串接使用量達80公斤以上之自助洗衣店,實際上符合前開要件者,可能少之又少 ,只能被動地建議業者自主管理,恐不足以因應此一新興商業型態潛在的公共安全問題。為此,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宜主動邀集各地方政府就其轄內自助洗衣店管理上面臨問題進行經驗交流與研討,以強化各縣市之安全管理機制。
(二)研議將自助洗衣店納入消防法規管理
為強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自助洗衣店之安全管理規範,建議可修正「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將「自助洗衣店」納入第12條所列之場所,並依營業規模明定所應設置之安全設備 ,藉以要求管理權人依消防法規定設置維護其消防安全設備及定期檢修申報,以確保公共安全。
撰稿人:陳宏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