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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風力發電場址及容量分配爭議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林素惠 編號:R01236
一、題目:離岸風力發電場址及容量分配爭議之研析
二、所涉法規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離岸風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
三、探討研析
(一) 我國為了加速國內離岸風力發電之開發設置,自民國101年明定相關法規,並於105年擬定推動風力發電4年計畫,採取先「示範」、次「潛力」、後「區塊」的場址規劃。其中區塊部分則採先淺海後深海之推動策略,以提供補助、協助示範獎勵、引導投入潛力場址案場完成設置。因此第一階段建立了示範風場、第二階段則由政府公告36處潛力場址,於107年4月及6月,「以遴選和競標」方式分配完畢。
(二) 近日公告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草案,讓開發商自行選擇海域開發風場位置,有業者選定漁業及自然資源皆豐的北方三島區域,引起當地漁民、民間團體、社會大眾、學界等的質疑與反彈 。
四、建議事項
(一) 跟進國際趨勢,宜盡速制定我國海洋空間規劃法規,以利海洋資源永續發展
聯合國於98年公布海洋空間規劃指南、歐盟於103年實施海洋空間規劃指令,要求各盟國於110年3月底完成海洋空間計畫,並應納入權益關係人參與、生態和科學為基礎的規劃、考量陸海統合規劃思維、推動共存共榮方案和跨界協商等要項。日本於107年公布再生能源海域利用促進法;南非和韓國則於108年制定海洋空間規劃專法,建立「國家隊」和中央至地方的夥伴關係,全球已超過70國家或地區正推動海洋空間規劃
我國是海島國家,於鄰近海域發展漁業、礦產、保育、觀光、遊憩、通航、研究、漁業及能源,發展項目廣泛卻也造成海域空間競合,如何在自然生態、漁業資源以及能源產業發展,政府宜盡速跟進國際趨勢,制定我國海洋空間規劃法。
(二)進行第三階段離岸風力發電場址申請前,宜重新審視排除標準及更新圖資與範圍
我國離岸風電第一及第二階段在風場選址、遴選、競標、過往相當缺乏的海域工程環境監督經驗、建立監督開發商的環評承諾機制及即時掌握業者施工狀況等,引發去(109)年於雲林外海發現白海豚蹤跡且尚未與漁民協調施工作業,確認捕撈作業安全前,開發商即進行風機打樁工程之爭議 。
自離岸風力發電推動迄今,在漁民權益、海洋資源保育議題爭議不斷,建議訂定第三階段規範前,應將已公布之潛力場址劃設排除範圍,依最新水下文化資產、鳥類、白海豚、高經濟價值魚種迴游之棲息地以及海域地質鑽探資料等資料,重新審視排除標準及更新圖資與範圍,進而劃定區塊開發的「紅線區」;另除針對已劃定之專用漁業權區範圍外,亦應將漁民捕撈作業漁區、漁船的航行軌跡一併檢討,納入排除範圍。

撰稿人:林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