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危老重建案形塑各地特色建築之研析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5日
資料類別:議題研析
作者:吳淑青
編號:R01238
一、 題目:由危老重建案形塑各地特色建築之研析
二、 所涉法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都市更新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台中東區振興路巷內1棟基地面積僅50坪的老屋,屋主9年前購入,透過危老重建為建坪34坪3樓清水模別墅,潔白外觀及拱門造型,讓人誤以為是教堂,還入圍「台灣住宅建築獎」,也是台中最小基地完工的危老建築 。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合法建築,為該條例之適用範圍。亦即屋齡達30年以上,為政府所稱的老舊建築。
(三)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109年第2季資料統計,全國住宅總量 881萬餘戶中,屋齡30年以上老屋約為436萬戶,占全台房屋49.5%,亦即全臺約有一半的房屋屬於老舊住宅,其中又以台北市老屋所占比率最高,達70.58%。這些高齡老宅急需進行重建,藉以改善住屋安全的潛在威脅。
(四)我國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於81年11月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然而,全台都更速度緩慢,依內政部統計至110年1月31日,都市更新總核定件數為920件,已完工者為467件,其中臺北市236件,新北市52件,依此進度,全台老屋重建及去化速度,可能不及房屋自然老化的速度。
(五)都市更新涉及民眾私產,權利關係複雜,加以審議期間冗長,推動整合不易。為了加速「危險屋」及「老舊屋」的重建,政府於106年5月推出危老條例,只要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即使小面積的危老建築,在期限內完成申請可享有容積獎勵及賦稅減免雙重優惠,同時僅需進行行政審查,且75天內得審核完成,大幅縮短辦理時程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10年1月31日,重建計畫受理數共計1,690件,核准數達1,305件。其中重建計畫核准數以雙北市最多,台北市440件,新北市270件。
(六)根據內政部109年1月統計,目前申請危老重建案的面積,約有51.83%都是在400平方公尺以下,已超過半數,且小面積建築基地的案件數,有愈來愈多的情形。現階段危老重建核准數已超過都市更新案量,但小基地建案如同種竹筍般林立,最為人所詬病的莫如「滿街紙片屋」,造成建築基地碎片化、不利都市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問題。
四、建議事項
(一) 對於具有外部效益之危老重建案,宜給予適當獎勵
危老條例的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以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109年4月17日修正的危老條例,鼓勵擴大規模的重建,包括危老基地可整合鄰地共同重建;增訂重建基地的規模獎勵等措施。然而,危老重建需要百分之百同意,無法於都市更新中整合成功的案件,其中不願意被不同意戶牽制的同意戶,或產權單純者皆改以危老重建辦理,所以小面積的危老案是不可避免的。此類案件,固然解決了個別居住安全的問題,但對於空間環境品質的改善、重塑都市機能及災害預防等公益性目標卻無顯著的貢獻。建築物的使用年限為30年至50年,此時期重建的建築對於都市景觀的影響深遠,在都更與危老的開發整合仍無有效快速的途徑下,對於基地規模具有外部效益的案件,宜給予適當獎勵,藉以修正地籍零碎、不利都市景觀等問題。
(二) 地方政府宜訂定特色建築之設計準則,鼓勵危老案依其辦理
由於單純的老屋重建無法達到都市更新目的,更增加破壞都市景觀、都更單元及一定規模都市設計之疑慮。建議各地方政府可依其文化特性及發展需求,因地制宜訂定設計準則,規劃其適合的建築型態,並帶動建築與觀光相關產業。例如83年起宜蘭縣推動的「宜蘭厝」示範推廣計畫,由縣政府獎助設計費,針對宜蘭多雨潮濕氣候的設計共識,提出包括斜屋頂、多層次半戶外空間、自然樸素的建材等11項準則,作為建立宜蘭地方建築風格的起步,期待逐漸形成一個理性而有深度的居住文化 。101年高雄市也推出「高雄厝」計畫,為落實「生態、經濟、宜居、創意、國際」的大高雄五項施政核心價值,以環境永續、反映在地自明性及居住健康等三大核心,訂定10大設計準則,找到屬於在地建築之認同性 。
撰稿人:吳淑青
二、 所涉法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都市更新條例
三、探討研析
(一)據報載台中東區振興路巷內1棟基地面積僅50坪的老屋,屋主9年前購入,透過危老重建為建坪34坪3樓清水模別墅,潔白外觀及拱門造型,讓人誤以為是教堂,還入圍「台灣住宅建築獎」,也是台中最小基地完工的危老建築 。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下稱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屋齡30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之合法建築,為該條例之適用範圍。亦即屋齡達30年以上,為政府所稱的老舊建築。
(三)依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109年第2季資料統計,全國住宅總量 881萬餘戶中,屋齡30年以上老屋約為436萬戶,占全台房屋49.5%,亦即全臺約有一半的房屋屬於老舊住宅,其中又以台北市老屋所占比率最高,達70.58%。這些高齡老宅急需進行重建,藉以改善住屋安全的潛在威脅。
(四)我國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與景觀,增進公共利益,於81年11月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然而,全台都更速度緩慢,依內政部統計至110年1月31日,都市更新總核定件數為920件,已完工者為467件,其中臺北市236件,新北市52件,依此進度,全台老屋重建及去化速度,可能不及房屋自然老化的速度。
(五)都市更新涉及民眾私產,權利關係複雜,加以審議期間冗長,推動整合不易。為了加速「危險屋」及「老舊屋」的重建,政府於106年5月推出危老條例,只要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即使小面積的危老建築,在期限內完成申請可享有容積獎勵及賦稅減免雙重優惠,同時僅需進行行政審查,且75天內得審核完成,大幅縮短辦理時程 。根據內政部統計,截至110年1月31日,重建計畫受理數共計1,690件,核准數達1,305件。其中重建計畫核准數以雙北市最多,台北市440件,新北市270件。
(六)根據內政部109年1月統計,目前申請危老重建案的面積,約有51.83%都是在400平方公尺以下,已超過半數,且小面積建築基地的案件數,有愈來愈多的情形。現階段危老重建核准數已超過都市更新案量,但小基地建案如同種竹筍般林立,最為人所詬病的莫如「滿街紙片屋」,造成建築基地碎片化、不利都市整體規劃及景觀等問題。
四、建議事項
(一) 對於具有外部效益之危老重建案,宜給予適當獎勵
危老條例的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以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109年4月17日修正的危老條例,鼓勵擴大規模的重建,包括危老基地可整合鄰地共同重建;增訂重建基地的規模獎勵等措施。然而,危老重建需要百分之百同意,無法於都市更新中整合成功的案件,其中不願意被不同意戶牽制的同意戶,或產權單純者皆改以危老重建辦理,所以小面積的危老案是不可避免的。此類案件,固然解決了個別居住安全的問題,但對於空間環境品質的改善、重塑都市機能及災害預防等公益性目標卻無顯著的貢獻。建築物的使用年限為30年至50年,此時期重建的建築對於都市景觀的影響深遠,在都更與危老的開發整合仍無有效快速的途徑下,對於基地規模具有外部效益的案件,宜給予適當獎勵,藉以修正地籍零碎、不利都市景觀等問題。
(二) 地方政府宜訂定特色建築之設計準則,鼓勵危老案依其辦理
由於單純的老屋重建無法達到都市更新目的,更增加破壞都市景觀、都更單元及一定規模都市設計之疑慮。建議各地方政府可依其文化特性及發展需求,因地制宜訂定設計準則,規劃其適合的建築型態,並帶動建築與觀光相關產業。例如83年起宜蘭縣推動的「宜蘭厝」示範推廣計畫,由縣政府獎助設計費,針對宜蘭多雨潮濕氣候的設計共識,提出包括斜屋頂、多層次半戶外空間、自然樸素的建材等11項準則,作為建立宜蘭地方建築風格的起步,期待逐漸形成一個理性而有深度的居住文化 。101年高雄市也推出「高雄厝」計畫,為落實「生態、經濟、宜居、創意、國際」的大高雄五項施政核心價值,以環境永續、反映在地自明性及居住健康等三大核心,訂定10大設計準則,找到屬於在地建築之認同性 。
撰稿人:吳淑青
